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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中级会计职称报名培训备考

发布时间:2023/3/7 11:10:22 更新时间:2023/3/7 19:40:23
责任编辑:培训机构(VIP铂金会员已认证)

学校介绍
  我们机构秉承“诚信办学,严谨治校”的理念,得到众多学员赞誉与好评。学校常年开设:初级职称,中级职称,注册会计师(CPA),CMA,会计真账实操,税务实务,会计报表编制及分析,财务管理等多种课程培训,满足学员的多样化需求,且提供岗前实习和推荐就业。
  我们是一家,以财经教育为核心,以职业教育为重点发展方向,集教育培训、教育服务、教育科技与产品研发于一体的综合性职业教育集团。培训项目有ACCA、CFA、CMA、CPA、税务师、经济师。

课程介绍
学习内容: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科目包括:《中级会计实务》、《财务管理》和《经济法》。
搭配方案(供参考):
1.经济法+财务管理,中级会计实务
2.经济法+中级会计实务,财务管理
3.中级会计实务+财务管理,经济法。
科目与题型:
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设《财务管理》、《经济法》、《中级会计实务》三个科目。
《财务管理》、《经济法》为2.5小时,《中级会计实务》为3小时。
《中级会计实务》科目: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计算分析题、综合题。
《财务管理》科目: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计算分析题、综合题。
《经济法》科目: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简答题、综合题。

特色优势
科目特点及备考技巧:
中级会计实务
在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三门课程中,《中级会计实务》算是难度、内容最多的一个科目,学习时应花费较长时间。《中级会计实务》科目中很多知识都是相互关联的,备考过程中考生对很多单个知识点很熟悉,但是综合运用时就会出问题。因此考生需要具备整体性思维,需要养成思考概括的习惯,将知识点融会贯通。从历年考情分析来看,中级会计实务考查题目覆盖面宽,几乎每个章节都会有所涉及。
课程亮点:
1严格根据考纲和历年考试情况课堂上教你必背科目以及如何掌握它记住它
2精心设计了课堂练习学完就练,及时巩固,查漏补缺
3丰富的课堂案例,生活化的讲解让学习更加生动有趣。

行业趋势
  中级会计职称为什么非考不可?
一、提高身价,实现自我价值
1、会计中级职称是一个含金量很高的证书,其他专业的中级职称基本都是评选的,但会计是全国统考的,这个证书有一定难度,但认真复习也能通过考试,拿到此证书。非常有必要。
2、作为专业技术资格,不少企业将与其与工资挂钩,另有一些城市对外地人员落户限制条件中要求本科学历或中级职称,比如大连。
3、选择了财务这条路,就注定选择了不断学习,不断向上之路。通过自己的努力实现财务自由,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
  升职加薪有底气

  升职加薪这是每个人梦寐以求的事,但不是每个人都能轻松实现的,即使你有能力,但没有职称也就没有底气和老板提。这是一个人才供大于求的时代,你需要这份工作,但这份工作确并非非你不可。可是有了中级会计师证书就不一样了,您可以尝试做主管的工作,你有了晋升的资本,你有了像老板提加薪的底气。即使这个地方不能给你一个发展的机会,也还会有更多心仪的工作任你挑选。

学习资料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之保险合同的履行
考点:保险合同的履行
1.投保人的义务
(1)支付保险费的义务
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3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相关链接】因投保人未按照规定支付保险费而导致合同效力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2)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3)保险事故发生后的通知义务(“通知出险”)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4)接受保险人检查,维护保险标的安全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5)积极施救义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2.保险人的义务
(1)给付保险赔偿金或者保险金的义务
(2)减损费用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费用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3)调查费用
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4)诉讼费用
责任保险中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失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
3.索赔的时效
(1)“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2)“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解释】人身保险包括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和人寿保险等,适用5年诉讼时效期间的仅限于“人寿保险”。
【相关链接】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人身保险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之商业汇票的出票
考点:商业汇票的出票
1.绝对应记载事项(7条):未记载的,汇票无效
汇票上必须记载的事项包括:表明“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和出票人签章。
2.相对应记载事项(3条):未记载的,并不影响汇票本身的效力
(1)付款日期
未记载付款日期的,视为见票即付。(2015年简答题)
(2)付款地
未记载付款地的,以“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3)出票地
未记载出票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3.非法定记载事项: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1)签发票据的原因或者用途;
(2)该票据交易项下的交易合同号码。
4.出票的效力
(1)对出票人的效力
出票人成为票据债务人,承担担保承兑和担保付款的责任。
(2)对收款人的效力
收款人取得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追索权,以及以背书等方式处分其票据权利的权利。
(3)对付款人的效力
出票是出票人的行为,票据上虽然记载了出票人委托“付款人”无条件支付票据金额的内容,但这仅仅是出票人的记载,付款人自己并未在票据上签章。因此,付款人并不因此而承担票据责任。只有当付款人在票据上承兑之后,才基于该票据行为而成为票据的主债务人。此时,其称谓即从“付款人”改为“承兑人”。

上饶中级会计师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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