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中级会计师职称培训靠谱吗有学过的吗,这个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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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校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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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企教育,全称上海恒企教育培训有限公司,业务涵盖财经类职业教育、IT类职业教育、设计类职业教育、产教融合、高端课程研发、图书文化出版、海外市场拓展等各个领域,旨在为学员提供职业教育服务。以“自营为主、加盟为辅”的连锁经营形式。
恒企凭借在国际市场所积累人脉资源,迅速召集香港、日本、美国、新加坡等地的资深财务导师以及国内的知名大学教授和在职财务总监,针对全国内地发展趋势和企业经营现状,全面规划真正适合国内企业所需会计人才的培训课程体系,制订适合各类会计人才教育的实操课程内容。使恒企教育的会计课程具备了国际化视野、前瞻性发展、实操性应用的特点。
- 师资力量
- 赖老师-财务管理
税务师、中级职称;多年教学管理经验,善于用通俗的语言去讲解抽象知识,善于总结出题思路,让学员轻松跟上老师教学步伐。
刘老师-经济法
上海财经大学法律硕士,注册中级会计职称、注册会计师、律师有丰富的教学经验,举例详细生动,幽默风趣,深受学员喜爱。
- 特色优势
- 中级会计课程特色:
1、名师授课,精选一线讲师;
2、名师吃透考点,辅助学员学懂学透;
3、通关习题,由专家升级研发;
4、在线真题模拟考试,考察学习情况;
5、考前辅导,融汇过关技巧进行考前冲刺串讲。
中级会计实务、中级财务管理
中级经济法、
中级经济法特训
中级财管特训、中级实务特训
- 行业趋势
-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前景如何?
会计资格考试由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共同组织,每年报名人数均在100万人以上,是报考人数多、规模的全国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之一。
全国会计资格考试已经成为我国测评会计人才知识、能力的主要途径和选拔培养会计人才的重要方式之一。截至2012年底,全国会计资格考试已经组织了20次,有452万人通过考试取得了相应级别的合格证书。通过会计资格考试,大批会计人才脱颖而出,成为各单位的会计业务骨干,在贯彻执行《会计法》、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如此火热的考试,究竟是“何方神圣”?
会计资格考试由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共同组织,每年报名人数均在100万人以上,是报考人数最多、规模的全国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之一。全国会计资格考试已经成为我国测评会计人才知识、能力的主要途径和选拔培养优秀会计人才的重要方式之一。截至2015年底,全国会计资格考试已经组织了23次,有700多万人通过考试取得了相应级别的合格证书。通过会计资格考试,大批优秀会计人才脱颖而出,成为各单位的会计业务骨干,在贯彻执行《会计法》、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发展方向:企业事业单位,会计、审计。根据现行会计职称管理规定,通过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后可以评定会计师职称。会计师指具有一定会计专业水平,经考核取得证书、可以接受当事人委托,承办有关审计、会计、咨询、税务等方面业务的会计人员。在西方全国,会计师同律师、医师、工程师一样,都是自由职业者。在全国,会计师,又是会计干部的技术职称之一。
- 常见问题
-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科目各有哪些特点?
中级会计职称共有三科,其中:
《中级会计实务》算是难度、内容最多的一个科目,学习时应花费较长时间。该科目中很多知识都是相互关联的,因此需要考生具备整体性思维,需要养成思考概括的习惯,将知识点融会贯通;
《经济法》知识点多、杂、细、枯燥。需要大量的记忆,但不能枯燥地死记硬背,要讲求方式方法;
《财务管理》内容比较抽象、公式多且不容易理解、计算量大,要求考生具有较强的理解能力和计算能力。
- 培训学习资料
-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之单位存款业务规则
考点:单位存款业务规则
1.单位定期存款
(1)单位定期存款在存期内按“存入日”挂牌公告的定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
【相关链接】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在存期内遇有利率调整,按存单“开户日”挂牌公告的相应的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不分段计息)。
(2)单位定期存款到期不取,逾期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相关链接】个人定期储蓄存款逾期支取的,其超过原定存期的部分,除约定自动转存的外,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2.单位活期存款(2016年调整)
单位活期存款按日计息,按季结息,计息期间遇到利率调整分段计息,每季度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
【相关链接】个人活期存款按季结息,按结息日挂牌活期利率计息,每季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之撤销权
考点:撤销权
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1.可撤销的行为
(1)无偿行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不论第三人善意、恶意取得,均可撤销
【解释】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或者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依法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2)有偿行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第三人恶意的,可以撤销
【解释】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70%”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30%”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2.撤销权的消灭
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相关链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人的解除合同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3.撤销权诉讼
(1)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3)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解释】(1)在撤销权诉讼中,债权人为原告,债务人为被告;(2)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为原告,次债务人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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