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校介绍
- 我们机构秉承“诚信办学,严谨治校”的理念,得到众多学员赞誉与好评。学校常年开设:初级职称,中级职称,注册会计师(CPA),CMA,会计真账实操,税务实务,会计报表编制及分析,财务管理等多种课程培训,满足学员的多样化需求,且提供岗前实习和推荐就业。
专注于财经教育,财经证书和执业资格培训有CPA、会计职称、会计从业、会计实务、财务软件操作应用、证券从业、期货从业、银行从业、理财规划师、金融客户经理等等。建立财经培训基地,培养财务金融人才。
- 课程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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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详情:
1.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4年。
3.具备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
4.具备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1年。
5.具备博士学位。
科目与题型:
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设《财务管理》、《经济法》、《中级会计实务》三个科目。
《财务管理》、《经济法》为2.5小时,《中级会计实务》为3小时。
《中级会计实务》科目: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计算分析题、综合题。
《财务管理》科目: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计算分析题、综合题。
《经济法》科目: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简答题、综合题。
- 特色优势
- 课程特点:
1、内容:从考纲到考点、从教材到章节,从知识点到题型,多维度讲授。
2、通俗易懂:通过丰富案例和专业现象解读重难点和考点,超8000家企业案例实时输送。
3、事半功倍:知识框架性明显,条理清晰,全景式PPT互动课程。
4、授课:由从事本课程教研工作多年,主管以上主讲,手把手教学。
5、在线:章考、段考、会考和模考。
课程亮点:
1严格根据考纲和历年考试情况课堂上教你必背科目以及如何掌握它记住它
2精心设计了课堂练习学完就练,及时巩固,查漏补缺
3丰富的课堂案例,生活化的讲解让学习更加生动有趣。
- 行业趋势
- 中级会计职称可谓已经成为会计从业人员的标配,也成为了由基层到管理岗位的转折点,因此大家对于中级会计职称可谓是梦寐以求的。
中级会计师就业前景:
中级会计师就业前景怎么样
1、财务经理:作为公司财务部门的负责人,上可以和老板畅谈公司财务情况,下可以管理整个财务部,相信是大家梦寐以求的。
2、财务主管、会计主管:作为会计工作的具体领导者和组织者,得到更多锻炼。
3、财务分析:通过财务报表等数据分析和解决问题,让自身能力得到提升。
4、投资经理:分析经济形势,设计投资项目。保证风险最低,汇报。
5、资金主管:负责公司资金情况,保证公司资金正常运转。
为什么要报名2019中级会计职称
1、跳槽找工作,能力的象征!
会计是一个需要与时俱进的岗位,如果不能进行自我提升,很容易被后来者超越,想要在众多竞争者中脱颖而出,就要拿出自己更有优势的证明。而中级会计职称证书具有极高的社会认可度,考取了中级会计师,能够展示自己的专业水平和学习能力,让自己更具优势。
2、个人晋升,管理层标配!
中级会计职称作为会计事业上的“分水岭”,拥有了中级会计职称便可以说明已不是一名普通的会计员,是完全有能力胜任单位会计机构的负责人,所以当你取得了中级会计师资格证,想要晋升管理层就变得容易很多,不会受到职称的限制。
3、想拿高薪,便捷途径!
好奇的考生不妨去各大招聘网站查一查相关的招聘信息,很多的财务管理职位上,都要求“有中级会计师资格”等字样,一线城市的薪资已经是一万起,且提供非常好的福利待遇。可见,中级会计师可以看成是通往高薪的捷径。
- 学习资料
- 中级会计《经济法》高频考点:风险的承担
第五章
【考点6】风险的承担
【解释】标的物的风险负担,是指由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如不可抗力)导致标的物发生毁损、灭失,应当由谁承担“不幸”。可归责于一方当事人的事由(如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标的物毁损、灭失,不属于风险负担,应当按照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处理。
1.基本规定
(1)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3)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4)出卖人将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5)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6)种类物
当事人对风险负担没有约定,标的物为种类物(如可口可乐),出卖人未以装运单据、加盖标记、通知买受人等可识别的方式清楚地将标的物特定于买卖合同,买受人主张不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7)单证与风险的独立性
出卖人未按照约定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8)违约责任与风险的独立性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2.特殊规定
(1)在途标的物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是,如果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没有告知买受人,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未约定交付地点,出卖人不得不托运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解释】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未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双方可以协议补充,不能协议补充的,可以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承运人后(视为交付),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根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是指标的物由出卖人负责办理托运,承运人系独立于买卖合同当事人之外的运输业者。
(3)出卖人依照约定代办托运
出卖人“根据合同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出卖人依约代办托运),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汇总:放弃仲裁协议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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