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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有哪些出名的中级会计师考试培训机构

发布时间:2024/5/29 16:04:11 更新时间:2024/5/29 16:04:11
责任编辑:天津优路教育中级会计师培训(优(VIP超级会员已认证)

学校介绍
  优路教育由清华大学、北京交通大学、北京建筑工程学院、北京师范大学多名各领域教授联手创办,有着良好的背景资源,雄厚的师资力量,与建设部、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建筑业协会、全国教育协会、各地市建委、国内知名建筑类院校、国内知名教育类院校等一直有着良好的合作关系。长期以来,优路教育一直为国内众多知名建筑企业集团提供九大员、建造师、造价师、物业管理师培训服务;一直为北京地区输送大量具有教师资格的从业人员。
  是一家给职业人士提供再教育的综合性教育服务的机构,业务包含工程、医药卫生、财经、教师等行业准入类执业资格认证培训,在职人员硕士博士入学考试考前培训,专本科学历继续教育,相关培训领域教辅图书策划编辑出版等。北京环球优路新纪元教育下辖“环球卓越”和“优路教育”两大培训品牌,并全资拥有北京市海淀区优路培训学校,并取得全国新闻出版总署批准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师资力量
盛英会:
东北财经大学金融学硕士,拥有18年经济法、税法教学经验,曾出版12部教材专著。授课思路清晰、突出重点,应试针对性强,能够理论联系实际,擅长总结提炼口诀,例题讲解一针见血。
牛老师:
注册会计师,会计学硕士,从教3年来,一直致力于会计实务和财政税收研究和教学。自然型、情感型的教学风格,善于引导学生思考,调动学生积极性。

课程介绍
经济法:
1.经济法概述
2.经济法主体
3.民事法律行为
4.无效的法律行为。
2020年报考条件:
1.本科学历报考人员,需在2016年12月31日前毕业并拿到学历,会计工作满4年;
2.大专学历报考人员,需在2015年12月31日前毕业并拿到学历,会计工作满5年。

开课安排
2020年报考条件:
1.本科学历报考人员,需在2016年12月31日前毕业并拿到学历,会计工作满4年;
2.大专学历报考人员,需在2015年12月31日前毕业并拿到学历,会计工作满5年。
签约通关班:
对应资料:备考指南、学科精粹、章节习题集、历年真题汇编、高频知识点汇编、考前密训ABC卷、黄金150点
保障服务:24小时不限次数在线答疑、学员专属题库APP练习、学员专属班主任服务、各类学习提醒服务、中班社群管理、免学费重读,仅交纳重读资料费
价格:单科1480元,全科3980元。

特色优势
习题密训:
按照考点分布规律,研发考试必备密押三套卷,帮助考生迅速养题感,短时间内达到提分目的。
健全的答疑体系:
可通过官网、APP、社群等多途径,享受专业的在线答疑服务。

行业趋势
  行业竞争压力:
行业竞争压力不断增加,作为一名会计人,如果手里没张含金量高的证书,恐怕将无法保证职场竞争力。
  华丽转身为管理会计

1、对于企业而言,财务人员是一项特殊的资产。毫无疑问,复合型财会人才依靠其水平和能力能为企业提供更高价值的服务,更能使企业的价值达到化。会计人员只有不断转型升级才能抵抗来自财务机器人等人工智能的冲击。

2、总的来说,财务机器人的出现告诉我们,会计人不能安于现状,要有成为高端复合型会计人才的志向,要让自己持续不断地输出高价值的会计服务。
与其整日为了会不会失业、能不能涨薪而发愁,倒不如现在。

培训学习资料
  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合同的重大变故
合同的重大变故
无权处分
1.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无权处分不影响合同效力)
2.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标的物的交付
1.交付方式
(1)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2)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提示】“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主要应当包括保险单、保修单、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质量鉴定书、品质检验证书、产品进出口检疫书、原产地证明书、使用说明书、装箱单等。
(3)标的物为无须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子信息产品,当事人对交付方式约定不明确,且依照法律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
2.交付期限
(1)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
(2)约定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3)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的不明确的,按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出卖人可以随时履行;买受人可以随时要求出卖人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3.交付地点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商达成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1)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承运人以运交买受人。
(2)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4.多交标的物
(1)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
(2)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合同的价格支付价款。
(3)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
①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
②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代为保管期间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③买受人主张出卖人承担代为保管期间非因买受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财务管理》冲刺阶段知识点梳理(一)
【考点6】收购人
1.控制权
上市公司收购的目的在于获得对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表明已获得或者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
(1)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
(2)投资者可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
(3)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4)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5)全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对收购人的限制(2008年多选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
(1)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五种情形”。
3.一致行动人
一致行动人,是指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如果没有相反的证据,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
(1)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
(2)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
(3)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4)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5)“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
(6)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7)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8)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9)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10)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前项所述亲属,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与其自己或者其前项所述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
(11)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与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本公司股份;
(12)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
【考点7】要约收购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向该上市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1.实施要约收购的收购人应当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聘请财务顾问,通知被收购公司,同时对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作出提示性公告。
2.收购要约的期限
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但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3.收购要约的撤销
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
4.收购要约的变更
(1)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必须及时公告,载明具体变更事项,并通知被收购公司。
(2)收购要约期限届满前15日内,收购人不得变更收购要约,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5.上市公司收购可以采用现金、依法可以转让的证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支付方式进行。
6.在要约收购期间,被收购公司董事不得辞职。
7.收购人在要约收购期内,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8.收购人应当公平对待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应当得到同等对待。
9.收购期限届满,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由证券交易所依法“终止”上市交易。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2007年简答题)
10.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12个月内不得转让。但是,收购人在被收购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前述12个月的限制,但应当遵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有关豁免申请的有关规定。
11.在要约收购完成后,收购人应当在15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关于收购情况的书面报告,并予以公告。

天津中级会计师培训相关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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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纸化考试方式采用题库随机抽题模式,知识点覆盖范围变大,考生需全面掌握知识点。 (2024/5/29学习专题)
  • 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表明其已具备担任相应级别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 (2024/5/29学习专题)
  •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采用无纸化考试方式。 (2024/5/29学习专题)
  • 参加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折算为90学分。 (2024/5/29学习专题)
  • 在无纸化考试中,考生还会面临打字速度慢、财管公式不会输入、系统自带计算器使用不习惯等各种问题,导致考 (2024/5/29学习专题)

报名地址:天津中级会计师培训发展前景看好,我处今年继续举办天津中级会计师培训,名师授课,欢迎同学们报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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