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财会培训/财税培训/会计培训 > 中级会计师培训 > 中级会计师培训头条

【头条】顺德初中级会计职称报名会计考证培训

发布时间:2023/3/26 9:55:59 更新时间:2023/3/26 10:01:37
责任编辑:培训机构(VIP会员已认证)

学校介绍
  专注财会培训,汇集行业专业老师,在注会、中级会计、初级会计、税务师等培训尤为擅长。公司汇集了会计职称培训和注册会计师培训的会计阵容;他们具有多年教学、命题经验,深入研究了大纲、教材的内容,熟知考试命题的发展变化,始终活跃于会计考试辅导。
  我们致力于为广大会计从业人员提供会计实操、税务实操、注会CPA、中级会计、初级会计等各类培训,是一家以技术和产品驱动的创新性培训机构。

课程介绍
中级会计考试科目: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科目包括《中级会计实务》、《中级财务管理》和《中级经济法》。参加中级职称资格考试的人员,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才能获得中级会计资格证书。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各科目难易程度分析:《中级会计实务》比较难,因为其涉及的经济业务较多,综合性较强。
课程介绍:
报考中级会计证要学习《财务管理》、《经济法》、《中级会计实务》三门科目的内容。其中,《中级会计实务》科目内容包括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性房地产、资产减值、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职工薪酬及借款费用、或有事项、收入、全国补助、所得税、外币折算、财务报告、全国会计、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等。
《财务管理》科目内容包括财务管理基础、预算管理、筹资管理、投资管理、营运资金管理、成本管理、收入与分配管理、财务分析与评价等。
《经济法》科目内容包括公司法律制度、合伙企业法律制度、合同法律制度、增值税法律制度、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相关法律制度等。

特色优势
课程优势:
1.助教电话回访:入学回访,电话沟通学习情况
2.班主任督学服务,考前心理疏导
3.群服务:专享学习群小班服务。
课程安排:
经济法(24讲)
《经济法》系统学习公司法律制度、其他主体法律制度、金融法律制度、合同法律制度、增值税法律制度、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相关法律制度等法律制度。
中级会计实务(30讲)
《中级会计实务》系统学习存货、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长期股权投资、无形资产、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资产减值、股份支付、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事业单位会计、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等专业知识。
财务管理(24讲)
《财务管理》逐章精讲与管理会计紧密相关的财务管理基础、预算管理、筹资管理、投资管理、营运资金管理、成本管理、收入与分配管理、财务分析与评价等管理制度。

行业趋势
  中级会计职称为什么非考不可?
一、提高身价,实现自我价值
1、会计中级职称是一个含金量很高的证书,其他专业的中级职称基本都是评选的,但会计是全国统考的,这个证书有一定难度,但认真复习也能通过考试,拿到此证书。非常有必要。
2、作为专业技术资格,不少企业将与其与工资挂钩,另有一些城市对外地人员落户限制条件中要求本科学历或中级职称,比如大连。
3、选择了财务这条路,就注定选择了不断学习,不断向上之路。通过自己的努力实现财务自由,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
  2020年会计职称目标:
按照十三五规划,实现到2020年具备初级资格会计人员达到500万人左右,具备中级资格会计人员达到200万人左右,具备高级资格会计人员达到18万人左右。

会计职称报考人数:
报考人数15万及以上人次:广东.山东.江苏
报考人数15-10万人次河南.安徽.浙江.四川北京等5个省
报考人数5-10万及以下人次:河北.上海湖南.湖北福建.云南.陕西.广西山西等9个省
报考人数5万及以上人次:宁重庆.江西.黑龙江内蒙古新疆天津.甘肃贵州吉林海南宁夏青海兵团,西藏等14个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学习资料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诚信原则
知识点:诚信原则
1.基本规定
要求:具体内容
告知
时间:订立保险合同时
内容: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
判定标准: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接受承保或确定保险费率
义务:
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
【注意】对于保险人询问之外的问题,投保人没有告知义务
举证:当事人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负举证责任
法律后果: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对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不退还保费”
投保人“重大过失”不履行告知义务“且”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对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退还保费”
保证
定义: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向保险人作出的履行某种“特定义务”的承诺,或担保某一事项的真实性(不去战乱地区、用于特定用途)
法律后果: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对解除前发生的与保证有关的保险事故“不负赔偿责任”
诚信原则下保险合同的解除
是否解除:适用情形
可以解除:(1)投保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
(2)投保人未履行保证义务
不得解除
(1)保险人以投保人违反了对投保单询问表中所列概括性条款的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请求解除合同
【注意】该概括性条款有具体内容的除外
(2)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则不得解除合同并承担赔偿责任
(3)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仍然收取保险费
(4)保险人的解除合同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类似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5)“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类似于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关于概括性条款】一般是指词义模糊、概括性极强的条款。实践中,概括性条款往往以“其他、除此以外、等”兜底条款的方式出现。
  中级会计职称财务管理预习知识点:可转换债券的筹资特点
知识点:可转换债券的筹资特点
优点:
(1)筹资灵活性:投资者转股,发行公司避免还本付息的压力,投资者不转股,发行公司避免长期的股东资本成本负担
(2)筹资成本低:可转债利率低于同一条件下普通债券的利率,且转股时无须支付筹资费用
(3)筹资效率高:可转债在发行时规定的转换价格往往高于当时的股票价格,所以,在公司发行新股时机不佳时,可以先发行可转债,将来再变相发行普通
缺点:存在不转换和回售的财务压力。

顺德中级会计师培训
顺德中级会计师考试培训,主要从事技能提升和个人能力提高培训服务,欢迎致电咨询了解更多课程服务信息。

关于我们 | 招生合作 | 课程推广 | 招聘信息 | 免责声明 | 电脑版
Copyright (c) 2006-2056 报名在线网站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法律顾问:广州张律师 粤ICP备14004790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