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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许昌专业的会计中级职称培训中心

发布时间:2023/3/26 9:57:59 更新时间:2023/3/26 10:03:52
责任编辑:培训机构(VIP会员已认证)

学校介绍
  常年开设课程有初/中级经济师、初/中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管理会计,银行从业资格、证券从业资格、基金从业资格、人力资源管理师、薪税师等。采用线下面授和线上网络相结合的模式,实行标准化教学服务管理。
  我们经过十数年的研究与发展,为会计从业人员与财经类专业大学生,提供考试培训、继续教育、实务操作与就业服务,为各类企业,提供代理记账服务与财税咨询服务,已形成“考试培训、继续教育、实务操作、财税咨询、就业服务”五位一体完善的教育体系。

课程介绍
中级会计考试各科目备考时间:
中级会计考试共考3个科目,《中级会计实务》、《财务管理》和《经济法》。三个科目各有特点,考生应根据科目特点和个人基础,合理分配自己的时间和精力。
中级会计实务建议复习时间:300小时左右。
财务管理建议复习时间:260小时左右。
经济法建议复习时间:220小时左右。
注:以上复习时长仅供参考。
课程内容:
1.夯实基础
基础阶段帮助考生稳扎理论知识,打好基础
2.习题训练
根据考试中知识点,筛选习题,并给考生提供知识点视频讲解
3.实战阶段
实战模拟,仿真考场,提前演练,熟悉无纸化考试形式,适应考场环境
4.查缺补漏
对学习效果进行分析,查漏薄弱知识点,找到自身的薄弱环节反复训练。

特色优势
课程安排:
经济法(24讲)
《经济法》系统学习公司法律制度、其他主体法律制度、金融法律制度、合同法律制度、增值税法律制度、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相关法律制度等法律制度。
中级会计实务(30讲)
《中级会计实务》系统学习存货、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长期股权投资、无形资产、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资产减值、股份支付、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事业单位会计、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等专业知识。
财务管理(24讲)
《财务管理》逐章精讲与管理会计紧密相关的财务管理基础、预算管理、筹资管理、投资管理、营运资金管理、成本管理、收入与分配管理、财务分析与评价等管理制度。
科目特点及备考技巧:
中级会计实务
在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三门课程中,《中级会计实务》算是难度、内容最多的一个科目,学习时应花费较长时间。《中级会计实务》科目中很多知识都是相互关联的,备考过程中考生对很多单个知识点很熟悉,但是综合运用时就会出问题。因此考生需要具备整体性思维,需要养成思考概括的习惯,将知识点融会贯通。从历年考情分析来看,中级会计实务考查题目覆盖面宽,几乎每个章节都会有所涉及。

行业趋势
  华丽转身为管理会计

1、对于企业而言,财务人员是一项特殊的资产。毫无疑问,复合型财会人才依靠其水平和能力能为企业提供更高价值的服务,更能使企业的价值达到化。会计人员只有不断转型升级才能抵抗来自财务机器人等人工智能的冲击。

2、总的来说,财务机器人的出现告诉我们,会计人不能安于现状,要有成为高端复合型会计人才的志向,要让自己持续不断地输出高价值的会计服务。
与其整日为了会不会失业、能不能涨薪而发愁,倒不如现在。
  在我国,绝大多数企业都是中小企业,就这部分企业而言,中级会计职称的认可会高过税务师。
因为中级会计师,可以独立管理一个财务部门了、
另一角度来说,中小企业纳税并不太多,也存在行业内大家都默认的事情,所以税务师的价值体现的不够明显。
如果是大企业甚至上市公司,如果想要有所发展,一个中级会计师是站不住脚的,充其量最多可以管几个人
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如果取得税务师证后,对流转税或者所得税及其他小税种很有研究,那么税务师给企业带来的价值就会得以体现。这样说,是因为大的企业内控做得好,而且监管单位力度相对较大,所以企业一般只会有意识的合理避税。
如果是去事务所,有了税务师证,从事税审工作(汇算清缴、清税等)个人收益也是很高的。

学习资料
  中级会计职称是会计职称的一种,会计职称分为会计初级职称、会计中级职称、会计高级职称。根据现行会计职称管理规定,通过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后可以评定会计师职称。会计师指具有一定会计专业水平,经考核取得证书、可以接受当事人委托,承办有关审计、会计、咨询、税务等方面业务的会计人员,在西方全国,会计师同律师、医师、工程师一样,都是自由职业者。在全国,会计师,又是会计干部的技术职称之一。
  中级会计《经济法》高频考点: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
【考点5】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
1.继续履行
继续履行合同既是为了实现合同目的,也是一种违约责任。
2.采取补救措施
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受损害方可以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合理选择要求对方适当履行(如采取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措施),也可以选择解除合同、中止履行合同、通过提存履行债务、行使担保债权等补救措施。
3.赔偿损失
(1)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3)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4.支付违约金
(1)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解释】当事人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解释】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实际损失30%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相关链接】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70%”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30%”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3)当事人就延迟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许昌中级会计师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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