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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盐城中级会计师考试培训的费用多不多

发布时间:2022/12/15 13:22:56 更新时间:2022/12/15 13:22:56
责任编辑:盐城恒企会计中级会计师培训(VIP会员已认证)

学校介绍
  恒企会计教育(集团)成立16年来,用严谨的治学态度和强大的师资力量,让数以万计渴望获得会计专业培训的人们有了可以学习的地方,让他们获得了更多专业上的培训和知识储备,朝自己梦想的会计行业不断努力前行。是所有成功的学员成就了恒企会计教育培训,让恒企会计教育培训能够不断成长。不断完善,不断茁壮,为更多想了解会计,学习会计,加入会计行业大军的人们提供一个实现理想的舞台。
  恒企教育办学以来,始终肩负“把经验传递给有梦想的人”的企业使命,深入研究会计从业者的需求,在课程产品和教学方式_上适时革新,以达到为“中小企业培养实战型会计人才”的目的。

师资力量
周老师-财务管理
CPA持证人,多年面授和网课教学经验,考点把握精准,擅长用图形和表格“翻译”教材中晦涩难懂的内容。独创内部辅导资料,重难点无一遗漏,激情澎湃的授课方式深受学员喜爱。
郁老师-中级会计实务
上海财经大学会计学博士、上海财经大学商学院EDP中心特聘高级讲师、高顿财经研究院CPA考试研发中心主任。教学经验超过十年,通俗易懂的授课风格深得学生好评。

课程介绍

特色优势
中级会计课程内容:
1、会计账务处理:必考,在初级会计实务的基础上深入解释会计实务工作的知识,添加了金融资产、股份支付等会计实务处理内容,会计账务处理层面逐渐加深。
2、法律知识内容:必考,让学员加强对我国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制度及金融、合同、全国采购等法律制度的认识和理解,拓宽学员法律知识面。
3、财务管理知识:必考,让学员掌握企业财务管理基础知识,理解企业预算、筹资、投资、营运资金等管理内容,对财务状况进行分析与评价,奠定财务管理型人才理论基础。
4、考前冲刺讲解:通详细讲解中级会计实务、经济法基础重点难点,加强初级会计师职称考试二科的理解、记忆,帮助学员顺利通过考试。
5、课程收益:进一步提升会计理论和实务水平,实现高薪上岗或在岗升职加薪;获取中级会计师证。
中级会计实务、中级财务管理
中级经济法、
中级经济法特训
中级财管特训、中级实务特训

行业趋势
  发展方向:企业事业单位,会计、审计
根据现行会计职称管理规定,通过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后可以评定会计师职称。会计师指具有一定会计专业水平,经考核取得证书、可以接受当事人委托,承办有关审计、会计、咨询、税务等方面业务的会计人员。
在西方全国,会计师同律师、医师、工程师一样,都是自由职业者。在全国,会计师,又是会计干部的技术职称之一。
由上面的信息我们可以得知中级会计职称的发展前景还是非常好的,可以说只要你努力,愿意付出,就一定会在这方面取得很大的成绩和发展空间。
  政策支持:
中级职称,对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等级8-10级,鼓励用人单位将选人用人制度与会计职称制度相衔接,择优聘用。

常见问题
2021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大纲公布了吗?
2021年中级会计职称各科目考试大纲暂未公布,大家可参考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各科目考试大纲变化对比:
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会计实务》新旧考试大纲对比
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新旧考试大纲对比
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财务管理》新旧考试大纲对比。

培训学习资料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
知识点: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
1.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金钱债务的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3.非金钱债务的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4.瑕疵履行
质量不符合约定,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可以根据受损害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合理选择要求对方适当履行,如采取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措施。
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补充→有关条款或习惯→适当履行
5.损失赔偿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解释】对方也可以不选择要求继续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直接主张赔偿损失。
(1)损失赔偿范围
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2)减损规则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6.违约金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①违约金<实际损失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当事人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
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②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解释】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30%的
7.定金
(1)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处,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3)定金与违约金的选择
在同一合同中,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二者不能并用。
  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五章考点: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
(一)租赁合同概述
概念: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形式:租赁合同中租赁期限为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期限: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承租人:
1、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或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并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如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还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在这种情况下,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5、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
出租人:
1、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2、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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