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校介绍
- 我们致力于为广大会计从业人员提供会计实操、税务实操、注会CPA、中级会计、初级会计等各类培训,是一家以技术和产品驱动的创新性培训机构。
专注会计培训,常年开设初级会计职称、中级会计职称、会计师、注册会计师、税务师、继续教育等各类财会考试培训。经过多年的研究与发展,为会计从业人员与财经类专业大学生,提供考试培训、继续教育、实务操作与就业服务。
- 课程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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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介绍:
报考中级会计证要学习《财务管理》、《经济法》、《中级会计实务》三门科目的内容。其中,《中级会计实务》科目内容包括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性房地产、资产减值、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职工薪酬及借款费用、或有事项、收入、全国补助、所得税、外币折算、财务报告、全国会计、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等。
《财务管理》科目内容包括财务管理基础、预算管理、筹资管理、投资管理、营运资金管理、成本管理、收入与分配管理、财务分析与评价等。
《经济法》科目内容包括公司法律制度、合伙企业法律制度、合同法律制度、增值税法律制度、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相关法律制度等。
报名详情:
1.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4年。
3.具备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
4.具备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1年。
5.具备博士学位。
- 特色优势
- 课程亮点:
1严格根据考纲和历年考试情况课堂上教你必背科目以及如何掌握它记住它
2精心设计了课堂练习学完就练,及时巩固,查漏补缺
3丰富的课堂案例,生活化的讲解让学习更加生动有趣。
培训特色:
1、8000道标准化财政考试题库,掌握考点应试能力;
2、聚焦考点,精辟讲授教材精髓;
3、创办无纸化模拟考试系统,可边学边练边考试。
4、学得轻松,赢得精彩。
- 行业趋势
- 为什么要报名2019中级会计职称
1、跳槽找工作,能力的象征!
会计是一个需要与时俱进的岗位,如果不能进行自我提升,很容易被后来者超越,想要在众多竞争者中脱颖而出,就要拿出自己更有优势的证明。而中级会计职称证书具有极高的社会认可度,考取了中级会计师,能够展示自己的专业水平和学习能力,让自己更具优势。
2、个人晋升,管理层标配!
中级会计职称作为会计事业上的“分水岭”,拥有了中级会计职称便可以说明已不是一名普通的会计员,是完全有能力胜任单位会计机构的负责人,所以当你取得了中级会计师资格证,想要晋升管理层就变得容易很多,不会受到职称的限制。
3、想拿高薪,便捷途径!
好奇的考生不妨去各大招聘网站查一查相关的招聘信息,很多的财务管理职位上,都要求“有中级会计师资格”等字样,一线城市的薪资已经是一万起,且提供非常好的福利待遇。可见,中级会计师可以看成是通往高薪的捷径。
2020年会计职称目标:
按照十三五规划,实现到2020年具备初级资格会计人员达到500万人左右,具备中级资格会计人员达到200万人左右,具备高级资格会计人员达到18万人左右。
会计职称报考人数:
报考人数15万及以上人次:广东.山东.江苏
报考人数15-10万人次河南.安徽.浙江.四川北京等5个省
报考人数5-10万及以下人次:河北.上海湖南.湖北福建.云南.陕西.广西山西等9个省
报考人数5万及以上人次:宁重庆.江西.黑龙江内蒙古新疆天津.甘肃贵州吉林海南宁夏青海兵团,西藏等14个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 学习资料
- 中级会计财务管理知识点:资产组合的系统风险
知识点:资产组合的系统风险
不随着组合中资产数目的增加而消失的始终存在的风险。
类型:特征/说明及举例
非系统风险(公司风险或可分散风险):可以通过证券资产组合而分散掉
是特定企业或特定行业所特有的,与政治、经济和其他影响所有资产的市场因素无关。如企业内部管理问题,企业工人罢工,竞争对手推出相同产品,生产技术革新等
系统风险(市场风险或不可分散风险):影响所有资产,不能通过资产组合消除
由那些影响整个市场的风险因素所引起的。如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动、全国经济政策的变化、税制改革、企业会计准则改革、世界能源状况、政治因素等引起的风险
『提示1』经验数据表明,组合中不同行业的资产个数达到20个时,绝大多数非系统风险均已被消除掉。
『提示2』系统风险对于资产收益率的影响并不意味着影响相同,有些资产受影响大一些,有些资产受影响小一些。
『提示3』市场组合收益率(实务中通常用股票价格指数的平均收益率来代替)的方差代表了市场整体的风险,由于包含了所有的资产,因此,市场组合中的非系统风险已经被完全消除,所以市场组合的风险就是市场风险或系统风险。
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汇总:可撤销法律行为的种类
类别: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1、重大误解: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胁迫: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3欺诈:
(1)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4、显失公平: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提示】以上情形,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
烟台中级会计师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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