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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驻马店哪里学中级会计师考试培训的收费会比较合理呢

发布时间:2023/7/6 17:48:03 更新时间:2023/7/6 17:48:03
责任编辑:驻马店优路教育中级会计师培训谢(VIP会员已认证)
【问答】驻马店哪里学中级会计师考试培训的收费会比较合理呢
问题分类:八四问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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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问问,驻马店哪里学中级会计师考试培训的收费会比较合理呢?有谁回答我,感激不尽!
  时间:2023/7/6 17:48:03  更新时间:2023/7/6
来自报名在线网(Edu84.COM)热心网友驻马店优路教育中级会计师培训谢老师的专业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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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介绍
  学建工,认准优路教育,优路教育作为成立14年的上市机构,在全国30多个省份中,拥有200余所合作分校,且该数量仍将持续上升。常年开设的有消防工程师,建造师,造价工程师,监理,BIM,环评等多种课程,实力雄厚且通过率领先,值得信任,与实力派师资通力合作,携手帮您迅速通关。
  优路教育创建于2005年,经过多年的发展,截止今日,我们已经在北京、天津、上海、南京、苏州、杭州、福州、、深圳、长沙、郑州、洛阳、石家庄等全国近二十个城市设立了直营子公司,全国加盟合作机构达数百家,教职员工上千人。如今,优路教育已成为建设工程领域各类执业/职业资格培训的知名品牌,2018年,公司旗下各品牌培训学生达10余万人次。

师资力量
郭老师: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硕士,拥有近十年的教学,科研经验。擅长立体化、关联化授课,将理论与实务相结合,将课程与考试融会贯通,使学员身临其境、全面理解教材内容。
吕老师:
注册会计师、会计学硕士,有多年高校教学经验,长期从事中级会计师会计实务教研和经济法的教研工作。教学方式灵活,条理清晰,以问题为导向,以案例为桥梁;以学员为中心,强调互动与交流。

课程介绍
经济法:
1.经济法概述
2.经济法主体
3.民事法律行为
4.无效的法律行为。
中级会计实务:
1.财务报告目标
2.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3.会计要素及其确认
4.存货的确认。

开课安排
优路教育中级会计师开设了四个培训班型:基础通关班、签约通关班、VIP保障班、职岗双证班。
2020年报考条件:
1.本科学历报考人员,需在2016年12月31日前毕业并拿到学历,会计工作满4年;
2.大专学历报考人员,需在2015年12月31日前毕业并拿到学历,会计工作满5年。

特色优势
考前点题:
利用考前几天对考试趋势、考试重点进行查漏补缺,加深印象。
习题训练:
近三年真题为核心,通过习题讲解,掌握解题技巧和思路,达到独立分析题目、快速解题的效果。

行业趋势
  2020年会计职称目标:
按照十三五规划,实现到2020年具备初级资格会计人员达到500万人左右,具备中级资格会计人员达到200万人左右,具备高级资格会计人员达到18万人左右。

会计职称报考人数:
报考人数15万及以上人次:广东.山东.江苏
报考人数15-10万人次河南.安徽.浙江.四川北京等5个省
报考人数5-10万及以下人次:河北.上海湖南.湖北福建.云南.陕西.广西山西等9个省
报考人数5万及以上人次:宁重庆.江西.黑龙江内蒙古新疆天津.甘肃贵州吉林海南宁夏青海兵团,西藏等14个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中级会计职称在财会服务领域具有极高的含金量,近年来甚至很多企业在选取财务管理者时,明确指出需要有中级会计师资格,相信这也是近年来中级会计报名人数持续增长的一个主要原因。经过整理,近年来中级会计职称报名人数如下:
2014年:72.4万左右
2015年:79.1万左右
2016年:83.19万左右
2017年:113.76万左右
2018年:135.4万左右
从以上数据可见,中级会计报名人数呈递增趋势,因此,小编在这里大胆预测2019年中级会计职称报名人数或将持续增长。

培训学习资料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知识点:合伙企业的清算
知识点:合伙企业的清算
确定清算人:
自行清算:①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
②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强制清算: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债权申报:①清算人应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②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③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有限合伙企业的运营
合同的重大变故
(一)有限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1.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2010年简答题)
2.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2)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3)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4)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5)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6)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7)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8)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相关链接】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二)交易
1.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三)竞争
1.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四)出质
1.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财产份额的对外转让
1.普通合伙人
(1)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2)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有限合伙人
(1)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2)有限合伙人对外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时,有限合伙企业的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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