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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湛江中级会计师培训机构培训学费贵不贵

发布时间:2022/4/17 18:43:41 更新时间:2022/4/17 18:43:41
责任编辑:湛江恒企会计中级会计师培训(VIP会员已认证)

学校介绍
  上海恒企教育培训有限公司(简称:恒企教育)是国内A股创业板上市公司开元股份(300338)的全资子公司。恒企教育诞生于2002年,多年来始终坚守教育本质,秉承“把经验传递给有梦想的人”的使命,立足市场人才供需关系和企业对人才的能力结构要求,与时俱进开设不同专业的职业教育。经过多年的发展,恒企教育业务涵盖了财经类职业教育、设计类职业教育、IT类职业教育、学历辅导、职业资格培训、产教融合、公共培训、高端课程研发、图书文化出版等多个领域,致力于为社会培育优质人才。目前,恒企教育以“自营为主、加盟为辅”的连锁经营形式,已累计在全国24个省市、150多个城市开办了近400家网点。
  恒企教育诞生于2002年,多年来始终坚守教育本质,秉承“把经验传递给有梦想的人”的使命,立足市场人才供需关系和企业对人才的能力结构要求,与时俱进开设不同专业的职业教育。

师资力量
陈老师-中级会计实务
注册会计师、金融学硕士;曾于500强外企财务部任职,熟悉财务核算和管理方法、曾任职于知名会计师事务所,熟悉审计全流程。多年教学经验,善于总结出题思路,通过案例和类比法,帮助学员理解和记忆重难知识点。
曾老师-经济法
注册会计师,税务师,中级会计职称,法律职业资格,曾在上市公司部任职,专注于财务核算和管理方法曾就职于会计师事务所,对审计工作得心应手。教学风格热情活力,讲解细致。

课程介绍

特色优势
中级会计职称零基启航班
中级会计职称VIP签约班(V2.0)(实务)
中级会计职称VIP签约班(V2.0)(经济法)
中级会计职称VIP签约班(V2.0)(财管)
破解中级会计学习秘籍
中级会计职称全科备考攻略系列课
中级会计实务1000+真题精炼。
中级会计课程特色:
1、名师授课,精选一线讲师;
2、名师吃透考点,辅助学员学懂学透;
3、通关习题,由专家升级研发;
4、在线真题模拟考试,考察学习情况;
5、考前辅导,融汇过关技巧进行考前冲刺串讲。

行业趋势
  发展方向:企业事业单位,会计、审计
根据现行会计职称管理规定,通过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后可以评定会计师职称。会计师指具有一定会计专业水平,经考核取得证书、可以接受当事人委托,承办有关审计、会计、咨询、税务等方面业务的会计人员。
在西方全国,会计师同律师、医师、工程师一样,都是自由职业者。在全国,会计师,又是会计干部的技术职称之一。
由上面的信息我们可以得知中级会计职称的发展前景还是非常好的,可以说只要你努力,愿意付出,就一定会在这方面取得很大的成绩和发展空间。
  在我国,绝大多数企业都是中小企业,就这部分企业而言,中级会计职称的认可会高过税务师。
因为中级会计师,可以独立管理一个财务部门了、
另一角度来说,中小企业纳税并不太多,也存在行业内大家都默认的事情,所以税务师的价值体现的不够明显。
如果是大企业甚至上市公司,如果想要有所发展,一个中级会计师是站不住脚的,充其量最多可以管几个人
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如果取得税务师证后,对流转税或者所得税及其他小税种很有研究,那么税务师给企业带来的价值就会得以体现。这样说,是因为大的企业内控做得好,而且监管单位力度相对较大,所以企业一般只会有意识的合理避税。
如果是去事务所,有了税务师证,从事税审工作(汇算清缴、清税等)个人收益也是很高的。

常见问题
中级会计职称报考,如何选择报考科目?
(1)对于学习时间充裕、会计基础好且学习能力强的考生,建议一次性报考三科。
(2)对于学习时间较少或基础薄弱考生,可以选择如下推荐科目组合先报考两科,在第2年报考剩下的科目学习即可。
①推荐组合一:中级会计实务+经济法
②推荐组合二:财务管理+经济法
不建议同时报考中级会计实务和财务管理。财务管理偏向于抽象理解,经济法偏向于记忆,中级会计实务介于两者之间,若是同一年中级会计实务和财务管理的话,复习起来压力较大。

培训学习资料
  中级会计《经济法》高频考点:风险的承担
第五章
【考点6】风险的承担
【解释】标的物的风险负担,是指由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如不可抗力)导致标的物发生毁损、灭失,应当由谁承担“不幸”。可归责于一方当事人的事由(如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标的物毁损、灭失,不属于风险负担,应当按照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处理。
1.基本规定
(1)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3)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4)出卖人将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5)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6)种类物
当事人对风险负担没有约定,标的物为种类物(如可口可乐),出卖人未以装运单据、加盖标记、通知买受人等可识别的方式清楚地将标的物特定于买卖合同,买受人主张不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7)单证与风险的独立性
出卖人未按照约定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8)违约责任与风险的独立性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2.特殊规定
(1)在途标的物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是,如果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没有告知买受人,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未约定交付地点,出卖人不得不托运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解释】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未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双方可以协议补充,不能协议补充的,可以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承运人后(视为交付),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根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是指标的物由出卖人负责办理托运,承运人系独立于买卖合同当事人之外的运输业者。
(3)出卖人依照约定代办托运
出卖人“根据合同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出卖人依约代办托运),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知识点:普通合伙企业的财产-转让
知识点:普通合伙企业的财产-转让
对外转让: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
(1)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有限责任公司:约定→过半数】
【股份有限公司:原则上可自由转让】
(2)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合伙协议另有约定除外;
(3)依法受让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对内转让:普通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
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原则上可自由转让】
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1)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2)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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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2010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题型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会考[2010]1 (2022/4/17学习专题)
  • 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表明其已具备担任相应级别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 (2022/4/17学习专题)
  • 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表明其已具备担任相应级别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 (2022/4/17学习专题)
  • 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均在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下年度。 (2022/4/17学习专题)
  •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教材由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统一组织编写。 (2022/4/17学习专题)
  • 根据《2018年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会议》公布数据获悉,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通过率不足 (2022/4/17学习专题)
  • 会计师主要职务是查账目,设计会计制度等。 (2022/4/17学习专题)
  • 报考人员(含在宁部属单位及省属单位的报考人员)登录财政部统一网站“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进行网上报名, (2022/4/17学习专题)
  • 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日期一般为每年9、10月中下旬。 (2022/4/17学习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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