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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湛江初中级会计职称报名会计考证培训

发布时间:2023/3/26 9:52:47 更新时间:2023/3/26 9:57:25
责任编辑:培训机构(VIP会员已认证)

学校介绍
  专注于财经教育,财经证书和执业资格培训有CPA、会计职称、会计从业、会计实务、财务软件操作应用、证券从业、期货从业、银行从业、理财规划师、金融客户经理等等。建立财经培训基地,培养财务金融人才。
  我们致力于为广大会计从业人员提供会计实操、税务实操、注会CPA、中级会计、初级会计等各类培训,是一家以技术和产品驱动的创新性培训机构。

课程介绍
课程学习:
《中级财务会计》是在学习初级财务会计的基础上,掌握企业财务会计的基本理论、基本方法以及企业财务会计的基本循环过程。书中的重要内容有:企业财务会计的基本理论框架及主要内容,企业资产,负责,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六大会计基本要素的确认和计量,企业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的编辑。
中级会计考试科目: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科目包括《中级会计实务》、《中级财务管理》和《中级经济法》。参加中级职称资格考试的人员,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才能获得中级会计资格证书。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各科目难易程度分析:《中级会计实务》比较难,因为其涉及的经济业务较多,综合性较强。

特色优势
教学特色:
监督辅导
每班确保一个班主任,通过严格有效的过程管理确保学生的出勤率和上课质量,协助任课老师解决学生在学习上的问题。
学习礼包
只讲精品好课,授业解惑,传递价值是对每一个课程基本的要求,天骄注会的每一堂课都是你职业发展路上的良药。
讲练结合
结合配备辅导书,细致讲解分析各大经典题型,并详细传授解题技巧。
课程优势:
1.助教电话回访:入学回访,电话沟通学习情况
2.班主任督学服务,考前心理疏导
3.群服务:专享学习群小班服务。

行业趋势
  报考设门槛:
中会报考,有学历和工作年限的要求,相对其他证书来说,竞争压力相对较小,如果具备基本条件,建议尽快把中级职称证书。
  企业招聘中级会计师,一般是担任哪些岗位呢?
首先,财务部内岗位和证书并不是直接对应关系。就我们公司来说,考过中级职称的员工里,既有主管、经理等管理层财务人,也有会计和出纳。你明白了吧,这张证书并不等于更高职位的offer。
但是,从招聘的角度说,我们会对一些岗位提出“持有中级会计职称”这个要求,比如总账会计、会计主管和财务经理,三个岗位的应聘者如果没有中级职称,是根本进不了面试环节的。
为什么提出这个要求呢,一方面这是个法律问题:根据《会计法》,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另一方面,我们认为:只有持有中级职称或其他更高级别证书的财务人,才有胜任这些岗位的专业能力。

学习资料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之商业汇票的背书
考点:商业汇票的背书
背书,是指持票人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然后将票据“交付”给被背书人的票据行为(未交付的,被背书人不享有票据权利)。背书包括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
1.记载事项
(1)绝对应记载事项:背书人的签章
(2)相对应记载事项:背书日期(未记载的,视为到期日前背书)
(3)可以补记:被背书人名称
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附条件的背书:条件无效、背书有效
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即不影响背书行为本身的效力,被背书人仍可依该背书取得票据权利。
3.部分背书、多头背书:背书无效
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2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解释】由于背书无效,意味着票据权利并未转移,票据权利仍由原背书人享有。
4.背书连续
(1)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如果背书不连续,付款人可以拒绝向持票人付款,否则付款人自行承担责任。
(2)对于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形式(如税收、继承、赠与)取得汇票的,不受背书连续的限制。只要取得汇票的人依法举证,表现其合法取得汇票的方式,证明其票据权利,就能享有票据权利。
5.任意禁止背书
(1)出票人
①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转让的,该转让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出票人和承兑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②对于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其后手以此票据进行贴现、质押的,通过贴现、质押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背书人
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其直接被背书人以后通过背书方式取得汇票的一切当事人,不负担保责任。(2013年简答题)
6.法定禁止背书
(1)汇票已经被拒绝承兑;
(2)汇票已经被拒绝付款;
(3)超过付款提示期限,其票据权利中的付款请求权已经丧失的。
【解释】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7.委托收款背书
(1)被背书人因委托收款背书而取得代理权后,可以代为行使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2)背书人仍是票据权利人,被背书人只是代理人,未取得票据权利,因此不能转让。如果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不影响出票人、承兑人以及原背书人之前手的票据责任。
8.质押背书
(1)质押背书确立的是一种担保关系,而不是票据权利的转让。因此,质权人并不享有票据权利,不得将其转让。如果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不影响出票人、承兑人以及原背书人之前手的票据责任。
(2)以汇票设定质押时,出质人应当“在汇票上”记载“质押”字样并“签章”,才构成汇票质押。被背书人取得质权人地位后,在背书人不能履行其债务的情况下,质权人可以行使“票据权利”,并从票据金额中按照担保债权的数额优先得到偿还。
【解释】以汇票设定质押时,出质人在汇票上只记载了“质押”字样而未在票据上签章的,或者出质人未在汇票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汇票质押。(2013年单选题)。
  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汇总: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
(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4)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湛江中级会计师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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