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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中山中级会计师职称培训如何报名参加培训班
发布时间:2022/12/26 13:41:31 更新时间:2022/12/26 13:41:31
责任编辑:
中山恒企会计中级会计师培训
(VIP会员已认证)
学校介绍
恒企教育基于“互联网教育”、“教育科技”的经营思想,依托全国教育网点资源和领先的互联网技术,正在全力打造一所无边界的互联网企业大学。通过线上云网校、全国终端网点,打造行业领先的移动学习方案,真正实现学员随时随地学习、无忧学习、高效学习,将全国优质的教育资源覆盖全国,实现了教育的公平与高效。恒企教育依托强大的资源赋能,正在迅速成为一家行业领先的在线教育机构。恒企教育坚守着教育的初心,作为专业有温度的教育机构,承担起成为全国职业教育资源的整合者,全国职业教育标准的参与者和国际职业教育的传播者的社会职责,为全国的教育事业贡献的能量!。
恒企上海会计培训学校的建立,为本土会计培训领域吹来了全新的革新之风,将为上海会计培训市场建立起全新标准,推动本土会计人才的国际化,为众多上海企业输送具有创新意识的优秀会计人才。
师资力量
曾老师-中级会计实务
恒企考证研发带头人,曾担任商业、房地产、建筑业、集团公司等等多种行业财务总监。有多年考证教学经验,系统化梳理考试框架,用经典案例和类比法,使抽象问题和复杂难题具体化,帮学员理解记忆重难知识点。
赖老师-财务管理
税务师、中级职称;多年教学管理经验,善于用通俗的语言去讲解抽象知识,善于总结出题思路,让学员轻松跟上老师教学步伐。
课程介绍
特色优势
中级会计职称零基启航班
中级会计职称VIP签约班(V2.0)(实务)
中级会计职称VIP签约班(V2.0)(经济法)
中级会计职称VIP签约班(V2.0)(财管)
破解中级会计学习秘籍
中级会计职称全科备考攻略系列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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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特色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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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俗易懂:通过丰富案例和专业现象解读重难点和考点,超8000家企业案例实时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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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趋势
政策支持:
拟修订会计法,提高会计人员权益;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放宽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任职条件。
职业发展:
中会证书,只是一个过渡,随着资历的增长,工作年限的增加,还会考更高级别的证书,但有个前提:需要符合。
常见问题
中级会计经济法科目特点及学习方法?
经济法知识点多、杂、细、枯燥,说是简单,但是真的记忆起来还是比较难的。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其实分为两大部分:经济法和税法
经济法部分:理解容易、考查直接,只是对考生的记忆力提出了挑战
税法部分:考查计算较多,需要考生活学活用 。
培训学习资料
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汇总:可撤销法律行为的种类
类别: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1、重大误解: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胁迫: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3、欺诈:
(1)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4、显失公平: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三章考点:入伙与退伙
入伙
入伙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加入合伙,从而取得合伙人资格。
1、入伙的条件和程序
《合伙企业法》规定,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这一规定包括四层含义:
一是新合伙人入伙,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未获得一致同意的,不得入伙;
二是合伙协议无另外约定,如果合伙协议对新合伙人入伙约定了相应的条件,则必须按照约定执行;
三是新合伙人入伙,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入伙协议应当以原合伙协议为基础,并对原合伙协议事项作相应变更,订立入伙协议不得违反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四是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退伙
退伙是指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从而丧失合伙人资格。
一、退伙的原因
合伙人退伙一般有两种原因:
一是自愿退伙;
二是法定退伙。
自愿退伙是指合伙人基于自愿的意思表示而退伙。自愿退伙可以分为协议退伙和通知退伙两种。
1、关于协议退伙
《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①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②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③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④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合伙人违反上述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2、关于通知退伙
《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由此可见,法律对通知退伙有一定的限制,即附有以下三项条件:
①必须是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
②必须是合伙人的退伙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
③必须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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