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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宝鸡财务会计考证出纳做账实操培训班

发布时间:2023/4/16 9:17:57 更新时间:2023/4/16 17:41:41
责任编辑:培训机构(VIP会员已认证)

学校介绍
  我们机构是专业的会计教育基地,凭借专业的师资力量、专业的交互式学习课件、先进的人工智能技术、灵活多样的学习方式,每年培养优秀的专业人才。经过十数年的研究与发展,受到学员的一致好评。
  《初级会计实务》《经济法基础》每科各精选200多道历年考试真题,仁和资深对真题进行深入解析,并扩展知识点,让学员在掌握解题思路的同时巩固考点,应对考试有把握。同时可获得无纸化真题-考前串讲。

课程介绍
课程内容:
考试科目:初级会计实务、经济法基础
课程模块:备考攻略、讲练解析、章节习题、真题解析、初会关键分、强化特训、模考测评、考前点晴。
考试科目:
初级会计师考试考试两门,分别为《初级会计实务》和《经济法基础》。
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才可获得初级资格证书。
初级会计师考试题型:
《初级会计实务》:单项选择题、多选题、判断题、不定项选择题
《经济法基础》单项选择题、多选题、判断题、不定项选择题。

特色优势
核心课程:
1、重视考纲内容
考试范围也在考纲所规定的范围里面,因此,大家一定要重视考试大纲的内容。尤其是在备考冲刺阶段,我们除了要刷题以外,还应及时回顾考试大纲,建议对照一下自己的复习情况,看看有没有遗漏的知识点。
此外,考试大纲上罗列的通常都是比较重要的知识点,建议大家借助思维导图等方式梳理每一章的知识结构。
2、重视教材知识
虽然初级会计考试范围广,涉及到比较多的知识点,但是考试的题目都是源于教材的,基本上很少会出现偏题和难题。因此,大家在备考的时候一定要重视教材的学习,尤其是在备考的后期,更是不能忽视教材的重要性。
建议大家根据知识框架去整理教材中对应的知识点,帮助自己熟悉考试重难点,这样在考试时才能应付自如。至于那些易错、易混的知识点以及自己比较薄弱的地方,可以通过做题来进行巩固。
3、善于利用网课学习
网课学习是个不错的备考方式,对于备考时间不足、学习基础较薄弱以及学习自制力较差的考生,可以通过网课学习来提高自己的学习效率。
培训路径:
导入阶段
0基础入门,建立学员的财务思维基础知识体系架构的搭建,进入学习状态,认识CPA的知识架构。
基础提高
本阶段结合案例讲解,帮助学员加深认识,在实际案例中对知识点的具体运用进行强化,加深理解。
习题演练
本阶段通过模拟、真题的演练,对考试题型有系统的了解,同时拓宽知识点的运用,做到理论加运用应对考试。
强化阶段
本阶段注重查漏补缺,通过诊断+测评,找出知识结构中的薄弱环节。

行业趋势
  课程优势

  1.助你顺利通过考试

  2.备考课程,教材精讲,考点透析

  3.学习效果,提供有效辅导

  4.24小时内专业答疑,解决你所有的学习问题

  5.班主任督促学习,降低学习惰性,提升学习效果。

  课程收益

  1、迅速掌握会计理论知识要点,快速考取会计初级证。

  2、拥有财务核算与财务管理实战能力,掌握大商业、大工业等各类行业全盘帐。

  3、具备胜任大中型企业会计岗位的实战能力,快速成为财税管理人才。

  4、就业,换岗,加薪,晋升全搞定。

  学习效果

  学完可以顺利考取初级会计职称证书,具备会计行业入门能力,能胜任出纳、会计助理等基础会计岗位,能熟练处理日常工作中常见的各种会计事项,并为日后的财务职场晋升打下坚实的基础!
  刚性需求:会计证取消,初级成为人人必备的
2017年11月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修改会计法决定,会计证正式被取消,而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是会计证取消后受其影响的。2018年初级报名人数创纪录403.6万人,较2017年增长116%,考试时间也从2017年的4天8批次增加了5天10批次。据考后调查数据统计,多数考生认为初级报名人数激增的主要原因正是会计证取消,今后想要从事会计行业,具备初级会计师证书基本成为业内共识。

学习资料
  初级《经济法基础》知识点:基本医疗保险
【知识点】:基本医疗保险
1.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纳
(1)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国务院于2016年1月3日发布了《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规定: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两项制度,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包括现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所有应参保(合)人员,即覆盖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统一保障待遇。
(2)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纳
①单位缴费:单位缴费率一般为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
②个人缴费:个人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
③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费部分划入个人账户的具体比例,一般为30%左右。
(3)自由职业者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纳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相关链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4)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纳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全国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未达到全国规定缴费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全国规定年限。
(5)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章考点: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一、经济纠纷的概念与解决途径
经济纠纷是指市场经济主体之间因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矛盾而引起的权益争议,包括平等主体之间涉及经济内容的纠纷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与行政机关之间因行政管理所发生的涉及经济内容的纠纷。
解决经济纠纷的途径和方式主要有仲裁、民事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二、仲裁
(一)仲裁的概念和特征
仲裁是指由经济纠纷的各方当事人共同选定仲裁机构,对纠纷依法定程序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的活动。
仲裁具有三个要素或者特征:(1)仲裁以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为基础;(2)仲裁由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的中立第三者(仲裁机构)进行裁判;(3)仲裁裁决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
(二)仲裁的适用范围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下列纠纷不能提请仲裁:(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下列仲裁不适用《仲裁法》,不属于《仲裁法》所规定的仲裁范围,而由别的法律予以调整:(1)劳动争议的仲裁;(2)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
(三)仲裁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
2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
3独立仲裁原则。
4一裁终局原则。
(四)仲裁机构
仲裁委员会是有权对当事人提交的经济纠纷进行审理和裁决的机构。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全国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五)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把他们之间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经济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裁决的书面约定。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2)仲裁事项;(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协议一经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六)仲裁裁决
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庭可以由3名仲裁员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
仲裁员有规定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全国秘密的除外。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三、民事诉讼
(一)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
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纠纷,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二)审判制度
1合议制度。
2回避制度。
3公开审判制度。
4两审终审制度。
(三)诉讼管辖
1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根据案件性质、案情繁简、影响范围,来确定上、下级法院受理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大多数民事案件均归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按照地域标准,也即按照人民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地域管辖又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和专属管辖等。
管辖的特殊情况:协议管辖、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
(四)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而失去诉讼保护的制度。诉讼时效期间是指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
2诉讼时效期间的具体规定。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最长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3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中止。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6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4诉讼时效的中断。
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5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
(五)判决和执行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根据案件性质不能调解的案件,不得调解。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一审判决,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第二审法院的判决是终审的判决,也就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
四、行政复议
(一)行政复议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范围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二)行政复议申请和受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三)行政复议参加人和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参加人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称为行政复议机构。
(四)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方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行政复议的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30日。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五、行政诉讼
(一)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诉讼管辖
1级别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审行政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审行政案件:(1)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全国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2)海关处理的案件;(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4)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2地域管辖。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起诉和受理
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审理和判决
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全国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上述人员回避。上述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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