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财会培训/财税培训/会计培训 > 初级会计师培训 > 初级会计师培训动态 > 本溪初级会计师培训动态 (推荐分站:本溪培训网 | 本溪初级会计师培训

【动态】本溪会计初级职称培训授课班

发布时间:2023/5/9 6:14:19 更新时间:2023/5/9 6:14:19
责任编辑:本溪优路教育初级会计师培训(VIP会员已认证)

学校介绍
  2005年北京环球卓越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成立,次年创办所分校,累积四年教育经验,在2009年“优路教育”诞生了!创立者赋予优路教育“让学习更有效,更有价值”的教育使命,敦促优路教育不断成长,给信任优路教育的学员提供更好、更专业的服务。优路教育涵盖工程、教师、财经三重领域,为学员提供准入类职业资格认证培训业务,教学过程中积极融入科技创新元素,改进优化优路教育的教学模式,同时汇聚专业师资打造精致产品,整合社会优质资源搭建人才交流和企业合作平台,为学员们提供优质个性化的“一站式”服务。
  优路教育一站式学习平台,专注工程、医卫、教师、财经等领域培训。以一城一校为目标,全国范围内已开设200余家分校,帮助在职人士成就梦想!

师资力量
崔老师:毕业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会计专业。曾任职于国内某大型教育培训机构学术主管及会计类、税务类、经济类课程讲师。从事培训教学多年,授课思路清晰,激情澎湃,重难点明确;辅导切中要害,命题准确。
冯老师:高校优秀教师,南开大学硕士,“梦想成真”系列丛书初级会计职称《初级会计实务经典题解》及《初级会计实务冲刺通关必刷8套模拟试卷》主编。听冯老师的课程,总结起来就是:好课、好看、好听,会计圈当之无愧的“三好老师”。

课程介绍
优路教育的初级会计师培训开设了以下几个班:基础通关班、签约通关班、VIP保障班、职岗双证班。
各个培训班的服务不一样,学习内容也不一样,学生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报读适合自己的培训班。
8大学习模块:入门导学、系统精讲、习题精讲、系统串讲、习题密训、考前点题、考前集训、实操课程。

开课安排
职岗双证班:
包含导学、精讲、习题、串讲、密训、点题、会计实操课。
对应资料:备考指南、学科精粹、章节习题集、历年真题汇编、高频知识点汇编、考前密训ABC卷、黄金150点、实操演练指南。
价格:3980元。
基础通关班:
包含导学、精讲、习题、串讲。
对应资料:备考指南、学科精粹、章节习题集、历年真题汇编、高频知识点汇编。
价格:单科680元,全科980元。

特色优势
模考系统:
无纸化模考系统提前演练,每日一练、章节练习巩固所学,搭配错题集、收藏功能,轻松掌握重难点。
优路教育的初级会计师培训师资力量强大,众多名师由名校毕业,有硕士以上学历。有丰富的教学经验,上课风格多样,让学生学习变得不再枯燥。

行业趋势
  教学目的:能使不会或缺乏电子语音报税及税控机操作的会计人员进行完成现代化手段的电子报税工作及税控机增值税专用的开票工作,真正完成一个全盘会计和税务实务和现代化操作能手的蜕变

  班型设置:

  白班——适合时间充裕的学员,周一至周五白天选择上课;

  晚班——适合业余时间较多的学员,周一只有日晚上选择上课;

  周末班——适合上班族学员,周六或周日选择上课。

  学习方式:面授实训

  培训内容:

  1.熟练掌握电话语音报税

  2.熟练掌握地税网上报税

  3.熟练掌握一般纳税人税控机报税

  4.熟练掌握电子报税
  “会计行业以其低风险、高稳定、需求大、薪资高等特点,被称作“金饭碗”、越老越吃香的热门职业,是今后30年全国重点推动的行业。

培训学习资料
  初级会计冲刺复习知识点: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地点
一、增值税纳税地点
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总机构和分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或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注意】判断一个企业增值税的纳税地点首先看该企业属于什么类型,如果是固定业户,不看是何种增值税应税行为,均向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
2.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告外出经营事项,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报告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3.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4.进口货物,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5.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注意】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申报纳税的仅限于其他个人提供相应服务,也就是自然人。如果是个体工商户或者是企业,需要按照上面1-3条确认纳税地点。
6.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二、消费税的纳税地点
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受托方为个人的,由委托方向其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4.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者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5.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原则上应当分别向各自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消费税。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章重要考点梳理:法的形式
法的形式
(一)法的形式
法的形式,是指法的具体的外部表现形态。我国法的形式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区法规、特别行政区的法、行政规章、国际条约等,应注意法律形式的制定机关和法律效力。
1.我国法的主要形式
法的形式及制定机关
【提示】我国不实行判例制度,法院所作的判决书只是一种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不能作为法的形式。
2.法律效力等级及其适用规则
(1)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即下位法与上位法冲突时,以上位法为据,不再适用下位法。
【提示】在法的形式中,效力等级高的称为上位法,效力等级低的称为下位法;例如,法律是上位法,行政法规是下位法。
(2)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的形式,但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3)新法优于旧法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的形式,但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4)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
①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而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裁决。
②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③同一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5)同一位阶的法规定不一致
①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②(不同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全国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③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本溪初级会计师培训相关介绍:
  • 考试科目编辑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设经济法基础、初级会计实务两个科目。 (2023/5/9学习专题)
  • 《初级会计实务》基本要求:掌握现金管理的主要内容和现金核算、现金清查。 (2023/5/9学习专题)
  • 初级会计师合格标准每科均为60分。 (2023/5/9学习专题)
  • 《初级会计实务》基本要求:掌握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核算。 (2023/5/9学习专题)
  • 《初级会计实务》现金管理:遵守有关库存现金限额的规定。 (2023/5/9学习专题)
  • 会计师分为初级、中级、高级等类别。 (2023/5/9学习专题)
  • 《会计师法》和《会计师检核办法》,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开设和业务范围,作出规定。 (2023/5/9学习专题)
  • 《初级会计实务》基本要求:掌握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无形资产的核算。 (2023/5/9学习专题)
  • 财政部将对考试考务工作制定一系列规章、制度,保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健康有序的进行。 (2023/5/9学习专题)
  • 《初级会计实务》基本要求: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和无形资产减值的会计处理。 (2023/5/9学习专题)

本溪初级会计师培训
本溪助理会计师培训,本溪初级会计师培训发展前景看好,我处今年继续举办本溪初级会计师培训,名师授课,欢迎同学们报读!

最新发布的本溪初级会计师培训动态相关信息
关于我们 | 招生合作 | 课程推广 | 招聘信息 | 免责声明 | 电脑版
Copyright (c) 2006-2056 报名在线网站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法律顾问:广州张律师 粤ICP备14004790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