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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毕节助理会计师培训学校培训学校怎样 学时够我学会吗

发布时间:2024/7/19 17:52:41 更新时间:2024/7/19 17:52:41
责任编辑:毕节恒企会计初级会计师培训(VIP会员已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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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介绍
  志于道,据于德,依于仁,游于艺。
恒者,久也,永恒、长久之意;企者,远望也,高瞻远瞩之意。
恒企,以教育创造永恒之希望。
泱泱中华,浩瀚天地,世纪长河,百舸争流,千帆竞舞。历史的时针指在一个崭新的时代,在全民奋起的经济建设浪潮中,一家志向远大的教育机构诞生在全国会计培训领域,在华夏大地上扬帆破浪,迈步在壮丽的品牌征程中。
  恒企教育(开元股份:300338),全称为上海恒企教育培训有限公司,品牌发源于2002年。2017年2月,恒企教育正式获得全国证监会批文成功重组上市。

师资力量
陈老师-初级实务
注册会计师、金融学硕士;曾于500强外企财务部任职,熟悉财务核算和管理方法、曾任职于知名会计师事务所,熟悉审计全流程。多年教学经验,善于总结出题思路,通过案例和类比法,帮助学员理解和记忆重难知识点。
张老师-初级实务
经济学硕士、税务师、中级职称、总会计师、管理会计师、AAIA、注册法务会计师、董秘、曾在上市公司任财务总监,专注于财务管理及整体财务规划;对IPO流程的工作得心应手。

课程介绍

特色优势
初级职称全程精讲班:
授课方式:授课方式:线下面授精讲+线上名师课堂
课程特色:教材精讲+习题解析+高频考点逐点扫描+作业点评+答疑系统+应试技巧提升+考前真题模拟测试+无纸化考试模拟系统+冲刺串讲
适学人群:希望快速掌握初级会计实务、经济法基础重难点,提高会计实务处理能力,加强对会计、税收等相关法律知识的掌握与运用,顺利拿证并实现会计职场晋升的人群!。
初级会计资格考试开设《经济法基础》、《初级会计实务》两个科目。
《经济法基础》考试题型包括: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不定项选择题(案例分析题)。
《初级会计实务》考试题型包括: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不定项选择题
初级资格考试分两个半天进行,《初级会计实务》考试时间是3小时,《经济法基础》考试时间是2.5小时。
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2012年度会计资格考试初级资格两个考试科目(《经济法基础》、《初级会计实务》)试题将全部采用客观题。

行业趋势
  课程优势

  1.助你顺利通过考试

  2.备考课程,教材精讲,考点透析

  3.学习效果,提供有效辅导

  4.24小时内专业答疑,解决你所有的学习问题

  5.班主任督促学习,降低学习惰性,提升学习效果。

  课程收益

  1、迅速掌握会计理论知识要点,快速考取会计初级证。

  2、拥有财务核算与财务管理实战能力,掌握大商业、大工业等各类行业全盘帐。

  3、具备胜任大中型企业会计岗位的实战能力,快速成为财税管理人才。

  4、就业,换岗,加薪,晋升全搞定。

  学习效果

  学完可以顺利考取初级会计职称证书,具备会计行业入门能力,能胜任出纳、会计助理等基础会计岗位,能熟练处理日常工作中常见的各种会计事项,并为日后的财务职场晋升打下坚实的基础!
  会计从业考试没有取消之前,想要进入会计行业,有会计从业证就可以,想要升职加薪,中级会计证与注会证占据绝对的优势,初级会计证处于一种可有可无的尴尬境地,但是从业证取消后,初级会计证地位上升,含金量也大大增加,越来越多的人对初级会计证考试重视起来,企业在招聘时,除了看中能力与经验外,也会看应聘者有没有初级会计证。

培训学习资料
  初级《经济法基础》第二章知识点:基本医疗保险
第二章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第二节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知识点11:基本医疗保险
(一)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
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2.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国务院于2016年1月3日发布了《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规定: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两项制度,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包括:现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所有应参保(合)人员,即覆盖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统一保障待遇。
(二)保险费的缴纳
1.单位缴费:职工工资总额的6%。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另一部分划入个人账户。
2.个人账户资金来源
(1)个人缴费:本人工资收入的2%。
(2)单位缴费划入:单位缴费的30%。
(3)利息。
3.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纳
(1)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全国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全国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未达到全国规定缴费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全国规定年限。
(3)目前对最低缴费年限没有全国统一的规定,由各统筹地区根据本地情况确定。
(三)职工基本医疗费用的结算
1.享受条件
(1)参保人员必须到基本医疗保险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或“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
(2)参保人员在看病就医过程中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必须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范围和给付标准。
【提示】急诊、抢救除外。
2.支付标准
(1)支付“区间”: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10%(起付线)~年平均工资6倍(封顶线)。
(2)支付比例:90%。
【提示】自付费部分由四块组成:①起付线以下的部分;②区间内自己负担的比例部分;③封顶线以上的部分;④非“定点”,“定围”部分。
(四)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支付的医疗费用
1.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2.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如疫苗接种)
4.在境外就医的。(非定点)
【提示】医疗费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然后向第三人追偿。
  初级《经济法基础》考点:房地产流转相关税
【知识点】:房地产流转相关税
契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一)纳税人
契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境内承受(受让、购买、受赠、交换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单位和个人。
(二)征税范围
1.一般范围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2)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交换或者以其他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但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3)房屋买卖;
(4)房屋赠与;
(5)房屋交换。
2.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1)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2)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
(3)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4)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3.土地、房屋典当、继承、分拆(分割)、抵押以及出租等行为,不属于契税的征税范围。
4.公司增资扩股中,对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入股或作为出资投入企业的,征收契税。
5.企业破产清算期间,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征收契税。
契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应纳契税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2.契税采用比例税率,并实行3%~5%的幅度税率。
3.计税依据
(1)以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以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提示】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
(2)以价格差额为计税依据
①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以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为计税依据。
②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契税;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提示】此处的“交换”是指以房换房、以地换地、房地互换,如果是以房(地)抵债、以房(地)换货,应视同房屋(土地)买卖缴纳契税。
(3)补交契税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转让方)应补交契税,以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土地收益作为计税依据。
(4)核定计税依据
①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计税依据。
②对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而无正当理由的,或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计税依据。
契税的税收优惠
1.全国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2.城镇职工按规定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3.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4.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全国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是否减征或者免征契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全国确定。
5.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6.经批准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的,就不再属于减征、免征契税范围,并且应当补缴已经减征、免征的税款。
契税的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2.纳税地点: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税务征收机关。
3.纳税期限: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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