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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沧州学初级会计师培训哪里专业些

发布时间:2022/6/20 0:52:02 更新时间:2022/6/20 0:52:02
责任编辑:沧州优路教育初级会计师培训(优(VIP超级会员已认证)

学校介绍
  优路教育一站式学习平台,专注工程、医卫、教师、财经等领域培训。以一城一校为目标,全国范围内已开设200余家分校,帮助在职人士成就梦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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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资力量
陈老师:税务师、会计师、经济师,大型上市公司会计培训总监、税务师事务所培训顾问,资深讲师。十余年会计培训经验,参与编写会计考试辅导教材十余种,对考试命题规律有深入的研究,讲课思路清晰,重点突出。
崔老师:毕业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会计专业。曾任职于国内某大型教育培训机构学术主管及会计类、税务类、经济类课程讲师。从事培训教学多年,授课思路清晰,激情澎湃,重难点明确;辅导切中要害,命题准确。

课程介绍
考前集训:
专项小班教学,封闭直播集训。根据学员学习报告进行对点分析,高频重难点深度剖解、题点双向圈划。
考前点题:
利用考前几天对考试趋势、考试重要考点进行查漏补缺,帮助考生回顾所学内容,加深记忆。

开课安排
职岗双证班:
包含导学、精讲、习题、串讲、密训、点题、会计实操课。
对应资料:备考指南、学科精粹、章节习题集、历年真题汇编、高频知识点汇编、考前密训ABC卷、黄金150点、实操演练指南。
价格:3980元。
基础通关班:
包含导学、精讲、习题、串讲。
对应资料:备考指南、学科精粹、章节习题集、历年真题汇编、高频知识点汇编。
价格:单科680元,全科980元。

特色优势
模考系统:
无纸化模考系统提前演练,每日一练、章节练习巩固所学,搭配错题集、收藏功能,轻松掌握重难点。
优路教育的初级会计师培训师资力量强大,众多名师由名校毕业,有硕士以上学历。有丰富的教学经验,上课风格多样,让学生学习变得不再枯燥。

行业趋势
  “会计行业以其低风险、高稳定、需求大、薪资高等特点,被称作“金饭碗”、越老越吃香的热门职业,是今后30年全国重点推动的行业。
  我有会计工作经验,怎样才能晋升?我是财务管理人员,工作遇到了瓶颈?

  有资格证、职称,有工作经验,几次晋升机会都与我擦肩而过;

  平凡工作多年以来难以晋级,不能把握工作的重点,不能抓住行业处理的精髓;

  有财务管理经验,对财务熟练精通,缺乏综合管理能力,个人潜能无法发挥到大;

  名企财务高管,会计事务所精英与您面对面,讲授自己的成功经验,手把手教您财务实战、管理、管控课程,助您成为企业财务高管!

  培训对象:已经有工作经验,有晋升计划、企业财务管理人员,企业其他各级管理层、老总。

培训学习资料
  《经济法基础》知识点:工伤保险待遇特别规定
一、初级会计考试经济法基础知识点
1.工伤保险中所称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2.工伤职工由下列情形之一,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拒绝治疗的。
3.工伤职工符合领取基本养老基金条件的,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4.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追偿。
5.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6.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第二章预习考点:劳动合同的解除
【考点4】劳动合同的解除
1.协商解除(意定解除)
(1)劳动者主动辞职:与单位协商一致可解除劳动合同,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必须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提示】双方具有平等的解除合同请求权,均可主动向对方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请求,但由劳动者主动提出则无经济补偿。
2.法定解除
【提示】本考点内容较多请同学们在理解的基础上,把握住细节。
▲劳动者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①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②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注意1】试用期提前3天通知即可,不一定以书面形式,正式员工必须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
【注意2】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合同无补偿,且程序必须合法,否则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
(2)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①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②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③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④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⑤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⑥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⑦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注意1】上述7条的显著特征是用人单位有过错,但该过错并未危及到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则劳动者通知单位即可解除合同无提前义务。
【注意2】由于用人单位过错在先,因此应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
(3)劳动者“不需事先告知”即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①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②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理解】当人身权与财产权同时受到侵害,法律优先保护人身权,上述情况劳动者无需履行告知义务,用人单位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提前通知”解除的情形(无过失性辞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注意】无过失性辞退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补偿金,不得以“代通知金”替代补偿金。
(2)用人单位可以“随时通知”劳动者解除合同的情形
a.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b.劳动者有过错的:
①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②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③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④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⑤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注意1】在试用期间劳动者不想干了须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不想用了,可以随时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注意2】除试用期外,用人单位可以随时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是劳动者过错在先。
【注意3】上述情形无需支付补偿。
(3)“经济性”裁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①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②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③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④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注意】经济性裁员,必须为经济原因,且满足法定条件,并给与经济补偿。
【特别注意】上述合同解除的内容,无论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在依据理由及执行程序上都必须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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