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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重庆江北区初级会计培训培训班招生中

发布时间:2023/2/23 9:09:05 更新时间:2023/2/23 16:35:55
责任编辑:培训机构(VIP会员已认证)

学校介绍
  专业的会计培训中心,开设多种班型,不同的考生根据不同的需求选择不同的班次:有些会计基础的考生可以选择特色班或精品班;会计基础非常薄弱的考生可以选择实验班或定制班,因为这两个班次里面都涵盖零基础班次,即便没有基础也无需担心。
  专注财会培训,汇集行业专业老师,在注会、中级会计、初级会计、税务师等培训尤为擅长。公司汇集了会计职称培训和注册会计师培训的会计阵容;他们具有多年教学、命题经验,深入研究了大纲、教材的内容,熟知考试命题的发展变化,始终活跃于会计考试辅导。

课程介绍
学习方法
1、打基础:先看精讲视频,然后精华考点看一遍;
2、巩固知识点:做章节习题;
3、检查效果:做模拟题和考前试卷,检验成果;
4、考前3天看错题和真题;
5、考前1天,再把精华考点看一遍,就上考场。
《初级会计实务》主要学习内容有:会计概述;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财务报表;管理会计基础;全国会计基础。
《经济法基础》主要学习内容有:总论;会计法律制度;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增值税、消费税法律制度;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其他税收法律制度;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特色优势
培训技巧:
1全面梳理重点、难点、考点知识体系。
2短的时间内,快速吸收学习。
3专业术语鲜活化,加强学习印象。
4面授,互动性强,易于吸收。
课程理念:
学管全程伴学专属学习过程管理师360°全程陪伴、督学。
直播授课精准直播授课,精讲学科知识。
小班互动社群互动小班群同伴作战,学习有氛围
定期阶段测评定期组织专项测评查缺补漏,及时提升。

行业趋势
  学习方法:
1回归教材
回归教材不是说要把所有的字都再过一遍,而是有的放矢。一个最基本、最简单的思路就是:时间如果不够,就只看考分高的,分值重的。像会计这种章节特别多了,至少能划掉十来章不用看,考得少,就没必要太过关注,不然性价比就不高。
2回归概念
基本的概念和原理,如果都没有搞懂的话,就相当于漫无目的的游荡。例如注会之本的会计这门课,背分录是很吃力不讨好的。理解了概念,会区分出概念,才是更重要的。某些易混淆的概念,比如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要多做比较。
3捆绑复习
财务管理这门科目难度不大的,但是对于很多初学者来说,没有底子,还是有一定的畏难心理的。而财管和会计很多是相通的,所以财管碰到不会的内容,经常去翻翻会计的书,两门结合起来复习,效率就会更高了。
4见缝插针
经济法和战略,算是注会中难度最小的两个科目了,但琐碎性的知识点其实不少。这种科目,的复习办法就是见缝插针,不用花费太多整块的时间,而是用零散的时间记一记,背一背,效果反而更好。
  会计培训学校学校优势

  1、强大的师资队伍:会计师、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等职称的人才达百人以上,在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讲话解独到,教学质量有保障。

  2、多所校区连锁发展,方便就近入学:在任何一所校区报名,凭听课证在其它校区均可随时听课,教室设施齐全,环境优美。

  3、拥有自己的会计实习基地:由资深会计手把手教你做企业全盘的真实账务操作,为你积累实际工作经验。

  4、学习时间灵活:开设有白班、晚班、双休班3个班次可供各类学员自由选择,随到随学,一期不会第二期免费继续再学,确保学员的学习效果。

  5、课程设置齐全,独有自编教材:针对不同层次的学员我们都有对应其需求的课程,培训教材由资深专家精心编制,仿真性强。

  6、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保障体系:学员结业后走上会计岗位,如有任何财税问题、疑难账务随时可以免费享受仁和老师或专家会计的专业咨询解答或现场指导操作。

学习资料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章重要考点梳理:法的形式
法的形式
(一)法的形式
法的形式,是指法的具体的外部表现形态。我国法的形式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区法规、特别行政区的法、行政规章、国际条约等,应注意法律形式的制定机关和法律效力。
1.我国法的主要形式
法的形式及制定机关
【提示】我国不实行判例制度,法院所作的判决书只是一种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不能作为法的形式。
2.法律效力等级及其适用规则
(1)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即下位法与上位法冲突时,以上位法为据,不再适用下位法。
【提示】在法的形式中,效力等级高的称为上位法,效力等级低的称为下位法;例如,法律是上位法,行政法规是下位法。
(2)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的形式,但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3)新法优于旧法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的形式,但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4)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
①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而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裁决。
②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③同一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5)同一位阶的法规定不一致
①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②(不同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全国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③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初级《经济法基础》知识点:会计档案的鉴定和销毁
1.不得销毁的会计档案
(1)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会计凭证不得销毁,纸质会计档案应当单独抽出立卷,电子会计档案单独转存,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2)单独抽出立卷或转存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2.会计档案的鉴定
(1)单位应当定期对已到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进行鉴定,并形成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经鉴定,仍需继续保存的会计档案,应当重新划定保管期限;对保管期满,确无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可以销毁。
(2)会计档案鉴定工作应当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牵头,组织单位会计、审计、纪检监察等机构或人员共同进行。
3.会计档案的销毁程序
(1)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拟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和销毁时间等内容。
(2)单位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人、会计管理机构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经办人、会计管理机构经办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3)监销
①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组织会计档案销毁工作,并与会计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②监销人在会计档案销毁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进行清点核对;在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③电子会计档案的销毁还应当符合全国有关电子档案的规定,并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会计管理机构和信息系统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重庆江北区初级会计师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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