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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哪里有抚顺初级会计师培训学校

发布时间:2023/5/10 0:50:52 更新时间:2023/5/10 0:50:52
责任编辑:抚顺优路教育初级会计师培训汤老(VIP会员已认证)
【问答】哪里有抚顺初级会计师培训学校
问题分类:八四问吧
问题具体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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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23/5/10 0:50:52  更新时间:2023/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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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介绍
  优路教育,是一家给职业人士提供再教育的综合性教育服务公司,业务包含工程、医药卫生、财经、教师等行业准入类执业资格认证培训,在职人员硕士博士入学考试考前培训,专本科学历继续教育,相关培训领域教辅图书策划编辑出版等。优路新纪元教育下辖“环球卓越”和“优路教育”两大培训品牌,并全资拥有北京市海淀区优路培训学校,并取得全国新闻出版总署批准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优路教育在师资方面,授课老师都是优路师资团队人员或是专门聘请过来的老师,他们教学经验丰富,知识扎实,曾帮很多学生通过一建考试。而且他们熟悉一建考点,在教授给学生基础知识的同时,还能传授给学生很多经验和技巧,帮学生高效学习,提高学习效果。在上课内容方面,老师们上课非常注重学生基础的打牢,在时间充裕的情况下,老师讲课会非常细致,学生接受起来会比较容易,而且根据不同的阶段老师的讲课内容和方式也会不同,但都是讲练结合,这样能帮学生很好巩固课堂知识。

师资力量
高老师:会计学博士,业内著名会计考试辅导专家,数十年来一直从事注会、中级会计职称、税务师辅导工作,中级会计实务《应试指南》主编人。
讲解课程引入案例,生动形象凝练知识点,习题分析简洁明了,擅于利用段子,让你在大笑中学到知识,在“高氏语言”中领悟会计的“那点事儿”,重点难点在笑谈中掌握,实在是妙。
吴老师:副教授,硕士研究生、注册会计师,浙江省""优秀青年教师"",首届全国高校微课教学比赛一等奖名。2003年开始潜心研究会计类考试辅导,经验丰富。

课程介绍
精品提分班:
科目:经济法、会计实务
课程内容:导学链接、基础精讲、真题详解、强化冲刺、习题密训。
高效通关班保障服务:
1.高清大屏课件,支持在线下载
2.APP学员中心专业问题答疑
3.专业老师学习进度及时提醒及督促
4.初级会计师手机题库训练
5.考试不过科目,退还50%学费或下一年免费重读。

开课安排
职岗双证班:
包含导学、精讲、习题、串讲、密训、点题、会计实操课。
对应资料:备考指南、学科精粹、章节习题集、历年真题汇编、高频知识点汇编、考前密训ABC卷、黄金150点、实操演练指南。
价格:3980元。
签约通关班:
包含导学、精讲、习题、串讲、密训、点题。
对应资料:备考指南、学科精粹、章节习题集、历年真题汇编、高频知识点汇编、考前密训ABC卷、黄金150点。
价格:单科1280元,全科1980元。

特色优势
模考系统:
无纸化模考系统提前演练,每日一练、章节练习巩固所学,搭配错题集、收藏功能,轻松掌握重难点。
海量题库:
近5年考试真题、精研模拟试题、知识点讲义免费下载,可自行打印学习。

行业趋势
  会计从业取消后,初级会计职称成会计行业准入门槛证书

通过对初级会计职称证书的学习掌握好会计必备的基础知识和实操能力。然而作为一个行业门槛证从事的岗位太有限,多数为会计初级岗位,而这些岗位较为基础,工作单一,重复性高,如出纳、费用会计,会计核算等岗位,行业平均薪资在3500,处于行业较低水平。

有句话说的好:会计人的一生就是考证的一生。在日新月异的财会行业,真正要在人才竞争激烈的环境中脱颖而出,获得更好的发展,不能只停留在会计核算的阶段,需要具备更多的工作职能、更专业的证书。调研发现,2017年有60%的财会人在考完初级会计职称证书后,会将注册管理会计师作为进修证书。
  会计从业考试没有取消之前,想要进入会计行业,有会计从业证就可以,想要升职加薪,中级会计证与注会证占据绝对的优势,初级会计证处于一种可有可无的尴尬境地,但是从业证取消后,初级会计证地位上升,含金量也大大增加,越来越多的人对初级会计证考试重视起来,企业在招聘时,除了看中能力与经验外,也会看应聘者有没有初级会计证。

培训学习资料
  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考点: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
1.劳务派遣的基本概念
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由被派遣劳动者向用工单位给付劳务。
2.劳务派遣用工的适用范围
(1)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企业的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只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①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
②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
③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2)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该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
(3)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4)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5)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3.用人单位的义务
(1)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2)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全国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3)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4)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4.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
(1)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2)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5.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有关规定,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动仲裁
1.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
【解释】劳动争议解决的方法有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
2.劳动仲裁的管辖
(1)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2)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3.劳动仲裁的申请时效
(1)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2)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1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
4.申请时效的中止与中断
(1)仲裁时效的中止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2)仲裁时效的中断
劳动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一方当事人通过协商、申请调解等方式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的),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一方当事人通过向有关部门投诉,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支付令等方式请求权利救济的),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解释】权利人申请调解,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应自调解不成之日起重新计算。
5.劳动仲裁的基本制度
(1)公开仲裁制度
劳动争议仲裁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协议不公开进行或者涉及全国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2)回避制度
6.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7.劳动仲裁的裁决
(1)终局裁决
下列劳动争议,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①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
②因执行全国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解释】“劳动者”对上述终局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非终局裁决
当事人对上述终局裁决情形之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解释】(1)对终局裁决不服,用人单位不能提起劳动诉讼,但“劳动者”可以提起劳动诉讼;(2)对非终局裁决不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可以提起劳动诉讼。
8.终局裁决的撤销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终局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1)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件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解释】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劳动诉讼的申请范围
(1)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劳动者对劳动争议的终局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当事人对终局裁决情形之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提起诉讼。
(4)终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考点:行政复议范围
行政诉讼的范围(P30)
1.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1)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3)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6)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7)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8)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9)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10)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11)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全国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12)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2.人民法院不受理当事人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1)国防、外交等全国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管辖(P31)
1.级别管辖
一般情况下,审行政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审行政案件:
(1)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全国”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2)海关处理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4)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2.地域管辖
(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程序(P31)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全国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全国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经济仲裁】经济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全国秘密的除外。
4.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民事诉讼】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但不应久调不决。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根据案件性质不能调解的案件,不得调解。
5.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规章。
6.上诉期限
(1)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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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初级会计师报名条件、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2023/5/10学习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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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初级会计实务》现金的清查: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分别情况处理。 (2023/5/10学习专题)
  • 《初级会计实务》现金的清查:对于清查的结果应当编制现金盘点报告单。 (2023/5/10学习专题)
  • 注册会计师承办业务,由注册会计师组成的会计顾问处统一接受委托。 (2023/5/10学习专题)
  • 初级: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 (2023/5/10学习专题)
  • 1951年10月24日,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制定了《核定会计师管理规则》。 (2023/5/10学习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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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初级会计实务》基本要求:掌握银行结算制度的主要内容、银行存款核算与核对。 (2023/5/10学习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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