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初级会计师培训 > 初级会计师培训动态 > 抚州初级会计师培训动态 推荐分站:抚州培训网 | 抚州初级会计师培训

【动态】抚州哪里有学会计初级职称培训学校,是夜校的

发布时间:2022/3/31 10:16:49 更新时间:2022/3/31 10:16:49
责任编辑:抚州恒企会计初级会计师培训(VIP会员已认证)

学校介绍
  恒企教育,上市公司的教育培训机构,全国高新企业!专注职业教育培训,产品涵盖会计职称、会计实操、CPA、CMA、财务经理人、自考辅导等,为学员提供从培训到就业的整体解决方案。
  恒企教育基于“互联网+教育”、“教育+科技”的经营思想,依托全国教育网点资源和领先的互联网技术,正在全力打造一所无边界的互联网企业大学。

师资力量
余老师-经济法基础
中级会计师,恒企网校全国优秀个人、恒企网校教学管理部“优秀讲师”,曾任职全国光大银行广州分行和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具有多年的考证教学经验,善于总结出题思路。
陈老师-初级实务
注册会计师、金融学硕士;曾于500强外企财务部任职,熟悉财务核算和管理方法、曾任职于知名会计师事务所,熟悉审计全流程。多年教学经验,善于总结出题思路,通过案例和类比法,帮助学员理解和记忆重难知识点。

课程介绍

特色优势
初级考前冲刺应试班-移动平台灵活学习,高频考点串讲训练,不定项专项突击
初级会计职称高效班-高频考点层层解析,错题改正不再踩坑,知识串讲理解记忆
初级会计职称高效面授班-线下教学实时跟踪,学练测评阶段考核,个性管理贴心伴学
课程特色:面对会计行业低端人才饱和,中高级人才明显匮乏的现状,许多明智的财会人员,纷纷参加会计职称考试。提高自身素质及能力,来应对越来越激烈的职场竟争。知名讲师授课,通过率高。

行业趋势
  基础会计(也有的称为会计学基础或会计学原理)课程主要是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原理,介绍会计核算的基本方法和基本技能。虽然不同版本教材对教学内容的具体编排有所不同,但总的内容其实都差不多,也就是说本课程的教学内容相对比较固定,得到了大家的公认。
就教育所采用的教材而言,共安排了8章。
章绪论主要介绍了会计的产生和发展、会计的目标和职能,以及会计的方法;
第二章主要介绍了会计要素的划分以及各要素的特征及其确认与计量,会计等式的平衡原理;
第三章主要介绍了会计科目的设置,账户的基本结构,复式记账的原理以及借贷记账法的基本特点;
第四章以生产制造型企业的日常经济业务为例进一步说明了借贷记账法的运用;
第五章介绍了会计凭证的填制与审核,还有会计账簿的设置与登记;
第六章介绍了如何结账以及结账前必须要做的账项调整;
第七章主要介绍了财务报表的编制;
第九章介绍了会计法律规范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机构设置与会计人员职责,以及企业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等。
  1、零基础,想要从事会计工作的相关人员。

  2、已经在做会计,但是没有会计证书。

  3、会做企业做账,之前没有进行系统培训,会计基础知识不扎实。

  4、会计类专业毕业生或高年级在校生,没有会计上岗证证书。

  5、欲拿会计上岗证,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会计、出纳等工作;零会计基础知识,无会计相关工作经验的初中及以上的社会青年等。

  初级会计职称培训科目

  《初级会计实务》、《经济法基础》

培训学习资料
  2020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预习知识点:第八章节带薪年休假

带薪年休假

【注意】看累计工作年限(1年起步,10年分界)

1、满1年不满10年

年假:5天

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不享受

带薪事假累计20天以上;享受寒暑假超过年休假天数均不享受
  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考点:仲裁的基本原则
仲裁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独立仲裁原则
仲裁机构不依附于任何机关而独立存在,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3.一裁终局制度
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仲裁协议
1.书面形式
仲裁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
2.仲裁协议应当具备的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3.仲裁协议的无效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4.仲裁协议的独立性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5.对仲裁协议的效力存在异议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时,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6.有效的仲裁协议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仲裁程序
1.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委员会。
2.仲裁庭由3名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
3.仲裁员的回避
仲裁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4.开庭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5.不公开
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全国秘密的除外。
仲裁裁决
1.仲裁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2.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3.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民事诉讼审判制度
1.公开审判制度
(1)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或者行政案件,除涉及全国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解释】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2)公开审判包括审判过程公开和审判结果公开两项内容,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2.两审终审制度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否则,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解释】两审终审制度的例外:(1)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2)人民法院所作的一审判决、裁定,为终审判决、裁定。
民事诉讼的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原则
2.特殊地域管辖原则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解释】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管辖。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解释1】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解释2】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
(5)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6)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7)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解释】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3.专属管辖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协议管辖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消灭的是胜诉权,并不消灭实体权利。时效届满后,当事人自愿履行义务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2.诉讼时效期间
(1)适用1年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
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2)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但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3.诉讼时效的中止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诉讼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暂停计算。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4.诉讼时效的中断事由
(1)权利人提起诉讼;
(2)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义务的要求;
(3)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抚州初级会计师培训相关介绍:
  • 《初级会计实务》存货的内容: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品或商品。 (2022/3/31学习专题)
  • 《初级会计实务》基本要求:掌握持有至到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核算。 (2022/3/31学习专题)
  • 1980年12月23日,财政部颁发了《关于成立会计顾问处的暂行规定》。 (2022/3/31学习专题)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盗用财政部的名义编写、出版发行各种考试用书和复习资料。 (2022/3/31学习专题)
  • 担任助理会计师的基本条件是熟悉并能正确执行有关的财经方针、政策。 (2022/3/31学习专题)
  • 《初级会计实务》现金的清查: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分别情况处理。 (2022/3/31学习专题)
  • 在全国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中从事会计工作,并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考。 (2022/3/31学习专题)
  • 《初级会计实务》基本要求:掌握存货成本的确定、发出存货的计价方法、存货清查。 (2022/3/31学习专题)
  • 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是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 (2022/3/31学习专题)
  • 《会计师法》和《会计师检核办法》,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开设和业务范围,作出规定。 (2022/3/31学习专题)

抚州初级会计师培训
抚州助理会计师培训,抚州恒企会计初级会计师培训发展前景看好,我处今年继续举办抚州恒企会计初级会计师培训,名师授课,欢迎同学们报读!

最新发布的抚州初级会计师培训动态相关信息
关于我们 | 招生合作 | 课程推广 | 招聘信息 | 免责声明 | 电脑版
Copyright (c) 2006-2056 报名在线网站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法律顾问:广州张律师 粤ICP备14004790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