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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贵港专业的会计考证培训中心

发布时间:2023/3/24 12:16:01 更新时间:2023/3/24 20:00:21
责任编辑:培训机构(VIP会员已认证)

学校介绍
  我们机构为企业及个人提供专业、系统、便捷的财经知识产品与服务,帮助万千企业系统提升财务运作水平,也为百万学员提供学习深造、求职、创业、职业晋升、人脉拓展的机会和舞台。
  专注会计培训,常年开设初级会计职称、中级会计职称、会计师、注册会计师、税务师、继续教育等各类财会考试培训。经过多年的研究与发展,为会计从业人员与财经类专业大学生,提供考试培训、继续教育、实务操作与就业服务。

课程介绍
考试科目:
初级会计师考试考试两门,分别为《初级会计实务》和《经济法基础》。
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才可获得初级资格证书。
初级会计师考试题型:
《初级会计实务》:单项选择题、多选题、判断题、不定项选择题
《经济法基础》单项选择题、多选题、判断题、不定项选择题。
初级会计考试科目只有两门——《经济法基础》和《初级会计实务》,两门科目的考题都为客观题,分为四种题型: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和不定项选择题。
其中,《初级会计实务》主要是考查文字记忆性内容和计算性内容,相对经济法来说难度偏大,对考生的综合能力要求很高,不少考生都觉得这门科目比较难。
而《经济法基础》科目相对而言没有实务难,考点基础性强,多是需要考生理解和记忆的内容,要求考生在备考的时候强化记忆。

特色优势
培训技巧:
1全面梳理重点、难点、考点知识体系。
2短的时间内,快速吸收学习。
3专业术语鲜活化,加强学习印象。
4面授,互动性强,易于吸收。
培训路径:
导入阶段
0基础入门,建立学员的财务思维基础知识体系架构的搭建,进入学习状态,认识CPA的知识架构。
基础提高
本阶段结合案例讲解,帮助学员加深认识,在实际案例中对知识点的具体运用进行强化,加深理解。
习题演练
本阶段通过模拟、真题的演练,对考试题型有系统的了解,同时拓宽知识点的运用,做到理论加运用应对考试。
强化阶段
本阶段注重查漏补缺,通过诊断+测评,找出知识结构中的薄弱环节。

行业趋势
  第1步:会计入门学习

  培训内容:全能做账:商贸业手工做账(3个月)、商贸业ERP软件做账(3个月)、纳税申报、连锁业实操、酒店业实操,“会计基本功”

  培训效果:1、学会用手工做现代企业全盘账2、学会用ERP软件做现代企业全盘账3、学会操作税务申报全盘事项4、学会多个行业的全盘账

  教学特色:真实企业真实业务真实单据真实做账流程让您在3个月时间里积累3-5年工作经验,获取上岗就业的实战能力!

  招生对象:已考取相关,无实际操作经验,无上岗能力的学员

  第3步:精英会计学习

  培训内容:精英做账:工业会计实战,房地产业实战,装修装饰业实战,财务管理

  实操证,3-5年会计工作经验,不再为找工作犯愁!
  初级会计职称就业情况及发展方向:
发展方向:全国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职责:出纳:会计助理会计等初级财务人员。
能力:能正确执行有关的财圣方针政策和财务会计法规制度;能担负某个重要岗位的财务会计工作。和工资挂钩,福利奖金也会有差别。
初级职称对应会计类工作一般为核算会计岗位,核算一般分为往来会计费用会计收入会计支出会计预算专员核算专员等,核算会计岗位内容包含企业往来业务涉及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等,是会计核算业务中核算量大,要求较高的一个会计核算岗位。一般在一线城市核算会计薪酬范围大概为6k-9k之间,二线城市的话核算会计薪酬范围为4k-7k之间。

学习资料
  初级《经济法基础》第二章预习考点:约定条款
【考点1】约定条款(试用期、服务期、竞业限制)
1.试用期
(1)试用期期限的强制性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不满3个月:不得约定
3个月以上,不满1年:不得超过1个月
1年以上,不满3年:不得超过2个月
3年以上固定期限
无固定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注意1】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注意2】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注意3】用人单位违反试用期规定的责任: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有争议,勿深究)
(2)试用期工资的强制性规定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法条原文】《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初级《经济法基础》知识点:行政诉讼管辖与审理
【所属章节】: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基础》科目章总论第四单元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内容。
【知识点】:行政诉讼管辖与审理
1.行政诉讼的管辖
审行政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普通的行政案件
审行政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1)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全国”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2)海关处理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4)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2)地域管辖
案件:管辖法院
未经复议的行政案件:管辖法院
未经复议的行政案件: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
经复议的行政案件:
(1)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
(2)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
(1)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
(2)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
【提示】经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相关链接】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贵港初级会计师培训
贵港助理会计师培训学校,主要从事技能提升和个人能力提高培训服务,欢迎致电咨询了解更多课程服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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