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哪里有会计初级职称培训学校,这个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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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校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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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师资力量
- 陈老师:税务师、会计师、经济师,大型上市公司会计培训总监、税务师事务所培训顾问,资深讲师。十余年会计培训经验,参与编写会计考试辅导教材十余种,对考试命题规律有深入的研究,讲课思路清晰,重点突出。
李老师:教学经验知名培训讲师,专业从事职称考试培训、学历考试培训多年。教学风格授课重难点突出,善于把握考试方向;课堂内容丰富,擅长旁征博引;语言风趣,通俗易懂;注重传授学习方法,让学生真正学会考试,深受广大学员喜爱。
- 课程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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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效通关班共5份配套资料:《精析讲义》、《3年真题详解》、《高频知识点汇编》、《考前强化3套卷》、《考前信息点》。
精品提分班:
科目:经济法、会计实务
课程内容:导学链接、基础精讲、真题详解、强化冲刺、习题密训。
- 开课安排
- 精品提分班:
经济法单科500元,会计实务单科500元;
全科880元。
基础通关班:
包含导学、精讲、习题、串讲。
对应资料:备考指南、学科精粹、章节习题集、历年真题汇编、高频知识点汇编。
价格:单科680元,全科980元。
- 特色优势
- 海量题库:
近5年考试真题、精研模拟试题、知识点讲义免费下载,可自行打印学习。
多平台听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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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业趋势
- 会计人员会出现饱和吗?
会!但出现饱和是相对的!现代企业的发展,对于会计人员的要求不再是简单的只具备会计资格证,还需要具备会计真实的操作技能经验及管理能力。好的会计不仅会做账,更能从各项数据报表中分析总结,为企业的下一步发展方向提供数据决策!
招会计易,招好会计难!因而,饱和的是低端会计人员,而事实上中高端会计人员却是大量不足的!。
成为企业的新用人标准
在会计从业资格证被“取消”之前,许多用人单位将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作为财务人员的招聘要求。随着这一证书的取消,企业为衡量求职者从业技能,自然会将水平评价类证书作为招聘限制。而初级会计职称作为初级的水平评价证书,也成为企业的新用人标准。
- 培训学习资料
-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冲刺复习知识点:劳动合同的终止
一、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具体情形
记忆方向:具体内容:经济补偿金
履行完毕:
劳动合同期满:
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原因】劳动者主动终止
用人单位“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
用人单位不再续订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任务完成【原因】劳动者被动终止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任务完成
劳动者有“长期饭票”了:
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用人单位“正常”缴纳社会保险(默认情形)【原因】劳动者有能力生存
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原因】用人单位有过错
一方“驾鹤西游”:
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原因】劳动者不需要了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原因】劳动者被动终止
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
【小保提示】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是用人单位的一项社会义务,其目的是保障劳动者在开始从事新的工作前能够生存。因此“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劳动关系”“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在用人单位‘降低报酬’的前提下终止劳动关系”都是劳动者“被动”终止劳动关系,在法律上要求由企业支付补偿金,承担相应的社会义务。
二、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1.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2.劳动者的法律责任
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初级《经济法基础》知识点:劳务派遣
【知识点】:劳务派遣
1.基本概念
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由被派遣劳动者向用工单位给付劳务。
【提示】在劳务派遣关系中,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被派遣员工与用工单位之间。
2.适用范围
劳务派遣用工是企业用工的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提示】
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
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
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3.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的义务
(1)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劳动合同必备的条款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提示】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2)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提示】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3)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月向劳动者支付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全国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4)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5)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4.用工单位的义务
(1)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2)用工单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订立劳动合同的人数+派遣用工的人数)的10%。
(3)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4)用工单位也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5.劳动者的权利
(1)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2)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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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初级会计实务》存货的内容: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或物料等。 (2022/5/2学习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