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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丽水有哪些会计初级职称培训班招生 报名攻略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3/7/9 12:00:35 更新时间:2023/7/9 12:0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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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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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优路教育在师资方面,授课老师都是优路师资团队人员或是专门聘请过来的老师,他们教学经验丰富,知识扎实,曾帮很多学生通过一建考试。而且他们熟悉一建考点,在教授给学生基础知识的同时,还能传授给学生很多经验和技巧,帮学生高效学习,提高学习效果。在上课内容方面,老师们上课非常注重学生基础的打牢,在时间充裕的情况下,老师讲课会非常细致,学生接受起来会比较容易,而且根据不同的阶段老师的讲课内容和方式也会不同,但都是讲练结合,这样能帮学生很好巩固课堂知识。

师资力量
吴老师:副教授,硕士研究生、注册会计师,浙江省""优秀青年教师"",首届全国高校微课教学比赛一等奖名。2003年开始潜心研究会计类考试辅导,经验丰富。
彭老师:会计学硕士、注册会计师、会计师、资产评估师、会计教研主任、会计考试培训专家,多年会计职称考试培训经验。理论知识扎实、授课方式多样,讲课通俗易懂、条理清晰,轻松幽默,将重难点内容化在课堂的氛围中,让学员轻松掌握。能更好地帮助学员掌握考点,深受喜爱。

课程介绍
考前集训:
专项小班教学,封闭直播集训。根据学员学习报告进行对点分析,高频重难点深度剖解、题点双向圈划。
实操课程:
从业务技能到纳税申报,结合纳税实操软件讲解会计实操,结合Excel办公技能讲解基础功能设置、财务常用公式设置等。

开课安排
基础通关班:
包含导学、精讲、习题、串讲。
对应资料:备考指南、学科精粹、章节习题集、历年真题汇编、高频知识点汇编。
价格:单科680元,全科980元。
高效通关班:
经济法单科750元,会计实务单科750元;
全科1280元。

特色优势
学习管家:
1V1专属班主任陪伴式学习,定期回访督学,24小时内问题答疑,追踪学习情况,因材制定备考方案。
多平台听课:
手机APP、平板、电脑无缝衔接,可离线观看,录播自由安排学习时间,直播及时答疑解惑;搭配电子讲义,轻松学习。

行业趋势
  培训内容:

  1、会计入门精讲:会计基础、财经法规、会计电算化,完成零的突破

  2、出纳实操:点钞技术、出纳的工作流程、报销单据填写、填开支票、背书、银行进账单填写、现金的保管和使用、银行余额调节表编制、与会计工作衔接、现金与银行存款明细账登记,与会计对账

  3、新办商业企业真账实操:新公司开办流程、期初建账、筹备及开业账处理、商业企业的全盘核算

  4、工业企业真账实操:工业企业核算要点、成本核算、采购、生产、销售业务核算、增值税计算

  5、纳税申报实训:地税、国税手工和网上申报全套

  6、连锁业、酒店业真账实操:连锁业、酒店业财务核算要点、业务流程及账务处理

  7、广告业、店铺真账实操:广告业、店铺连锁业核算要点和账务处理

  8、财务管理课:新手会计成功的八大利器、财务报表编制秘笈、财务月末清查关键点、新会计职业规划、就业辅导

  9、EXCEL运用:各类常用公式、函数在财务中的运用,提高财务人员工作效率

  10、金蝶通用财务软件培训
  会计作为一种商业语言,在经贸交往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在我国具有良好的就业前景。适应全国外向型经济迅速发展的形势,本专业力旨在为全国培养一批既懂全国会计,又懂国际会计惯例的会计人才。为企事业单位、全国机关、会计师事务所培养具有良好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基础扎实和具有较强业务能力、有较强外语水平和具有创造品质的会会计与财务管理的专门人才。

培训学习资料
  初级《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民事诉讼
【所属章节】: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基础》科目章总论第三单元民事诉讼内容。
【知识点】:民事诉讼
一、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纠纷,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具体包括5类:
1.因民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民事案件,如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侵害名誉权纠纷等案件。
【相关链接】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不能提请仲裁。
2.因经济法、劳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的争议,法律规定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如劳动合同纠纷案件。
【提示】劳动争议不适用于《仲裁法》,但因劳动争议提起的诉讼(劳动诉讼)属于民事诉讼。
3.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和宣告公民失踪、死亡等非讼案件。
4.按照督促程序解决的债务案件。
5.按照公示催告程序解决的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
  《经济法基础》考点: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一)纳税人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相关链接】契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境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单位和个人。
(二)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1.土地增值税只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征税,对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不征税。
2.土地增值税既对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征税,也对转让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产权的行为征税。
3.土地增值税只对有偿转让的房地产征税,对以继承、赠与等方式无偿转让的房地产,不予征税,但并非所有名为“赠与”的行为均不征税。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房地产赠与行为只包括:
(1)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行为;
(2)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全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全国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行为。
(三)特殊业务的处理
1.房地产的交换
(1)房地产交换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2)对居民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2.合作建房
对于一方出地,另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3.房地产的出租: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4.房地产的抵押VS抵债
对于房地产的抵押,在抵押期间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如果抵押期满以房地产抵债,发生房地产权属转移的,应列入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5.房地产代建行为: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6.房地产进行重新评估而产生的评估增值: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7.房地产开发企业
(1)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2)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征收土地增值税。
8.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居民个人转让住房一律免征土地增值税。
9.企业改制重组
(1)企业发生整体改建的(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对改建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改建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2)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3)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4)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对其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5)上述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
10.其他税收减免规定
(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不包括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等)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予以免税;超过20%的,应按全部增值额缴纳土地增值税。
(2)因全国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因城市实施规划、全国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
(3)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计算的总体思路
1.确定扣除项目金额
2.计算增值额
增值额=房地产转让收入-扣除项目金额
【提示1】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应税收入,应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从收入的形式来看,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提示2】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2017年新增)
3.计算增值率
增值率=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100%
4.确定适用税率及速算扣除系数。
5.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丽水初级会计师培训相关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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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945和1946年又先后颁布《会计师法》和《会计师检核办法》。 (2023/7/9学习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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