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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陇南有哪些初级会计师培训招生 老师就他家的好吗

发布时间:2022/3/29 10:00:22 更新时间:2022/3/29 10:00:22
责任编辑:陇南优路教育初级会计师培训(VIP会员已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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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介绍
  作为在职教育培训领域的“探路人”,优路教育更是勇立职教改革“潮头”,积极探索更好的教学模式,为推动教育行业的发展贡献一份力量。   优路教育是一个为在职人士提供再教育的综合性教育服务机构,服务范围囊括工程类、教师类、财经类、医卫类等多个方面。2005年成立至今,优路教育已然在职业教育培训领域深耕13载。
  优路教育,是一家给职业人士提供再教育的综合性教育服务公司,业务包含工程、医药卫生、财经、教师等行业准入类执业资格认证培训,在职人员硕士博士入学考试考前培训,专本科学历继续教育,相关培训领域教辅图书策划编辑出版等。优路新纪元教育下辖“环球卓越”和“优路教育”两大培训品牌,并全资拥有北京市海淀区优路培训学校,并取得全国新闻出版总署批准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师资力量
彭老师:会计学硕士、注册会计师、会计师、资产评估师、会计教研主任、会计考试培训专家,多年会计职称考试培训经验。理论知识扎实、授课方式多样,讲课通俗易懂、条理清晰,轻松幽默,将重难点内容化在课堂的氛围中,让学员轻松掌握。能更好地帮助学员掌握考点,深受喜爱。
郭老师:全国人民大学副教授,国内著名注册会计师、会计职称考试培训专家,北京市高自考会计专业阅卷组组长。从事财务会计相关教学培训工作三十余年,培训足迹遍布祖国的大江南北,主编了大量财务会计方面的教材、工具书、辅导书。拥有极其丰富的授课经验,课程直击考点,讲授脉络清晰,语言干脆利落,讲解声情并茂,激情四射;惯于紧贴政策脉搏,紧随考试动态,善于拓展延伸,引导学员在斗志昂扬中将考点各个击破。

课程介绍
高效通关班:
科目:经济法、会计实务
课程内容:导学链接、基础精讲、真题详解、强化冲刺、习题密训、考前点题。
入门导学:
专为0基础或基础薄弱的考生量身打造。掌握考试政策、教材基本框架,合理规划2020复习时间。

开课安排
职岗双证班:
包含导学、精讲、习题、串讲、密训、点题、会计实操课。
对应资料:备考指南、学科精粹、章节习题集、历年真题汇编、高频知识点汇编、考前密训ABC卷、黄金150点、实操演练指南。
价格:3980元。
基础通关班:
包含导学、精讲、习题、串讲。
对应资料:备考指南、学科精粹、章节习题集、历年真题汇编、高频知识点汇编。
价格:单科680元,全科980元。

特色优势
优路教育在全国多个城市都设有校区,师资力量强大,教学内容丰富。初级会计师的培训班学习内容针对学生需求,有不同的内容,学生可选择适合自己的。
优路教育的初级会计师培训师资力量强大,众多名师由名校毕业,有硕士以上学历。有丰富的教学经验,上课风格多样,让学生学习变得不再枯燥。

行业趋势
  课程优势:

  1、企业财务经理亲自讲授,手把手教,把企业的财务原汁原味搬到课堂,企业如何做,老师就如何教

  2、从出纳到会计,从一般会计到会计精英等多岗位、多角色训练,从商业到工业、从广告业到连锁店铺、医、施工、多行业的全盘仿真摸拟实战训练

  3、本课程涵盖新手会计可能遇到的各种问题,将会计职场新人顺利引渡到成功的彼岸

  4、强调会计自已动手,知其然还要知其所以然,重点培训学员动手能力、领悟能力、学习能力
  常年开设:会计初级职称、会计中级职称、注册会计师、管理会计师、会计做账实操、出纳培训、电算化、手工帐、报税等专业的会计课程,河北拥有十多家校区,可就近学习,常年开设白班晚班周末班,随到随学,来电咨询或网上预约更有多重优惠好礼相送,学会计,认准大品牌老机构。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又称会计上岗证,会计上岗证又名:会计证。是具有一定会计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资格证书,是从事会计工作必须具备的基本低要求和前提条件,是证明能够从事会计工作的合法凭证,是进入会计岗位的“准入证”,是从事会计工作的必经之路。

  会计上岗证性质,科目,要求,考试时间和证书:

  一、考试性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行属地原则。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实行全省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证书全国通用!

  二、会计考试科目:

  1、《会计基础》2、《会计电算化》3、《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

  三、报名要求:

  报考人员报名时须详细填写《报名登记表》,并提供近期免冠1寸照片2张(同底版)及身份证等相关原件及复印件1份。

培训学习资料
  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考点: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
1.劳务派遣的基本概念
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由被派遣劳动者向用工单位给付劳务。
2.劳务派遣用工的适用范围
(1)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企业的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只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①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
②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
③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2)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该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
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
(3)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4)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5)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3.用人单位的义务
(1)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2)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全国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3)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4)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4.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
(1)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2)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5.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有关规定,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动仲裁
1.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
【解释】劳动争议解决的方法有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
2.劳动仲裁的管辖
(1)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2)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3.劳动仲裁的申请时效
(1)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2)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1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
4.申请时效的中止与中断
(1)仲裁时效的中止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2)仲裁时效的中断
劳动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一方当事人通过协商、申请调解等方式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的),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一方当事人通过向有关部门投诉,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支付令等方式请求权利救济的),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解释】权利人申请调解,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应自调解不成之日起重新计算。
5.劳动仲裁的基本制度
(1)公开仲裁制度
劳动争议仲裁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协议不公开进行或者涉及全国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2)回避制度
6.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7.劳动仲裁的裁决
(1)终局裁决
下列劳动争议,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①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
②因执行全国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解释】“劳动者”对上述终局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非终局裁决
当事人对上述终局裁决情形之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解释】(1)对终局裁决不服,用人单位不能提起劳动诉讼,但“劳动者”可以提起劳动诉讼;(2)对非终局裁决不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可以提起劳动诉讼。
8.终局裁决的撤销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终局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1)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件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解释】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劳动诉讼的申请范围
(1)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劳动者对劳动争议的终局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当事人对终局裁决情形之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提起诉讼。
(4)终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初级会计《初级会计实务》知识点:采用计划成本核算
【所属章节】:本知识点属于《初级会计实务》科目章资产第四节存货的内容。
【知识点】:采用计划成本核算
1.原材料核算应设置的会计科目
“原材料”科目:借方登记入库材料的计划成本,贷方登记发出材料的计划成本,期末余额在借方,反映企业库存材料的计划成本。
【提示】材料采用计划成本核算,材料的收发及结存,无论总分类核算还是明细分类核算,均按照计划成本计价。
“材料采购”科目:借方登记企业采购材料的实际成本,贷方登记入库的计划成本。借方大于贷方表示超支,从“材料采购”科目贷方转入“材料成本差异”科目的借方;贷方大于借方表示节约,从“材料采购”科目借方转入“材料成本差异”科目的贷方;期末为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在途材料的采购成本。
“材料成本差异”科目:借方登记超支差异及发出材料应负担的节约差异,贷方登记节约差异及发出材料应负担的超支差异。如为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库存材料的实际成本大于计划成本的差异(即超支差异);如为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库存材料的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即节约差异)。
2.购入材料的账务处理
(1)购入原材料:
借:材料采购(实际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应付票据等)
【提示】在计划成本法下,购入的材料无论是否验收入库,都要先通过“材料采购”科目进行核算,以反映所购材料的实际成本。
(2)入库或月末汇总入库时:
借:原材料(计划成本)
贷:材料采购(计划成本)。
同时:
借:材料成本差异
贷:材料采购(超支差异)
或:
借:材料采购(节约差异)
贷:材料成本差异。

陇南初级会计师培训相关介绍:
  • 在全国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中从事会计工作,并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考。 (2022/3/29学习专题)
  • 在全国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中从事会计工作,并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考。 (2022/3/29学习专题)
  • 各科目每类试题每小题得分均在试卷中规定。评分均按试卷及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的规定执行。 (2022/3/29学习专题)
  • 《初级会计实务》考试内容:资产按其实物形态,可以分为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 (2022/3/29学习专题)
  • 《初级会计实务》基本要求:掌握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的核算。 (2022/3/29学习专题)
  • 担任助理会计师的基本条件是:掌握一般的财务会计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2022/3/29学习专题)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盗用财政部的名义编写、出版发行各种考试用书和复习资料。 (2022/3/29学习专题)
  • 《初级会计实务》存货的内容: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或物料等。 (2022/3/29学习专题)
  • 各科目每类试题每小题得分均在试卷中规定。评分均按试卷及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的规定执行。 (2022/3/29学习专题)
  • 《初级会计实务》考试内容:按其来源不同,资产可分为自有资产和租人资产。 (2022/3/29学习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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