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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南充想报考会计初中级选哪家培训班可以

发布时间:2023/4/21 9:50:38 更新时间:2023/4/21 20:29:50
责任编辑:培训机构(VIP会员已认证)

学校介绍
  专注会计培训,常年开设初级会计职称、中级会计职称、会计师、注册会计师、税务师、继续教育等各类财会考试培训。经过多年的研究与发展,为会计从业人员与财经类专业大学生,提供考试培训、继续教育、实务操作与就业服务。
  专注会计培训,常年开设初级会计职称、中级会计职称、会计师、注册会计师、税务师、继续教育等各类财会考试培训。经过多年的研究与发展,为会计从业人员与财经类专业大学生,提供考试培训、继续教育、实务操作与就业服务。

课程介绍
培训对象:
1、无任何基础理论的一切社会群体。
2.有一定的会计基础,却无会计工作经验的应届专业毕业生;
3、有一定会计工作经验,但不能独立完成会计账务核算处理的会计人员;。
初级会计考试科目只有两门——《经济法基础》和《初级会计实务》,两门科目的考题都为客观题,分为四种题型: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和不定项选择题。
其中,《初级会计实务》主要是考查文字记忆性内容和计算性内容,相对经济法来说难度偏大,对考生的综合能力要求很高,不少考生都觉得这门科目比较难。
而《经济法基础》科目相对而言没有实务难,考点基础性强,多是需要考生理解和记忆的内容,要求考生在备考的时候强化记忆。

特色优势
培训路径:
导入阶段
0基础入门,建立学员的财务思维基础知识体系架构的搭建,进入学习状态,认识CPA的知识架构。
基础提高
本阶段结合案例讲解,帮助学员加深认识,在实际案例中对知识点的具体运用进行强化,加深理解。
习题演练
本阶段通过模拟、真题的演练,对考试题型有系统的了解,同时拓宽知识点的运用,做到理论加运用应对考试。
强化阶段
本阶段注重查漏补缺,通过诊断+测评,找出知识结构中的薄弱环节。
课程优势:
1、亲自讲授会计理论,通俗易懂、课常气氛异常活跃,让学员入门。
2、考证专家出题,围绕教材。
3、会计培训质量保证,班主任负责制,全方面督促学习、紧跟考试。
4、连锁校区,滚动开课、就近入学,随到随学。

行业趋势
  培训内容:

  (一)手工帐操作

  1,本课程以企业的采购,生产,销售,筹资,投资以及一般日常业务为背景,讲解了一个企业从建账到报表编制各环节的完整财务流程,并根据企业的会计核算资料对企业会计处理流程进行有序仿真演

  练,从填制和审核会计凭证--登记账簿--编制会计报表,完成了企业一个期间会计手工核算的记账,算账,报账的全过程。

  2,出纳实务:如何填制支票,出纳工作流程,职责。

  3,网上报税:理论结合实际,缩短书本知识与实践能力的距离,可以为学员胜任财会实务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财务软件

  1,学习用友财务软件;

  2,从建账开始,输入凭证,直到财务报表等整个会计流程;

  3,用友ERP;

  4,案例教学,模拟企业真实工作环境。
  会计从业考试没有取消之前,想要进入会计行业,有会计从业证就可以,想要升职加薪,中级会计证与注会证占据绝对的优势,初级会计证处于一种可有可无的尴尬境地,但是从业证取消后,初级会计证地位上升,含金量也大大增加,越来越多的人对初级会计证考试重视起来,企业在招聘时,除了看中能力与经验外,也会看应聘者有没有初级会计证。

学习资料
  初级《经济法基础》第二章考点:劳务派遣
十九、劳务派遣
1.劳务派遣的三方关系
2.劳务派遣的适用
(1)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企业的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2)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3)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4)用工单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订立劳动合同的人数+派遣用工的人数)的10%。
3.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的主要义务
(1)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劳动合同必备的条款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2)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月向劳动者支付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全国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4)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5)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4.用工单位的主要义务
(1)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2)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5.劳动者的其他重要权利
(1)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2)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初级《经济法基础》第二章知识点: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章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第二节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知识点12:工伤保险
(三)工伤保险待遇
1.工伤医疗待遇
(1)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
①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②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费用由所在单位负责;
③时间一般不超过12个月;特殊情况需延长,延长期不超过12个月;
④评定伤残等级后,停止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转为享受伤残待遇。
⑤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负责到底)
(2)其他工伤医疗待遇:医疗费用;住院伙食补助、交通食宿费;康复性治疗费;辅助器具装配费。
2.伤残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为27个月工资,逐级递减2个月。
(2)生活护理费。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3)伤残津贴。一级为本人工资的90%,逐级递减5%。
【提示】1-4级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支付,5、6级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7-10级伤残只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而无伤残津贴。
(4)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工亡待遇
(1)前提条件:职工当时死亡和在停工留薪期内死亡。
(2)丧葬补助金:6个月工资。
(3)供养亲属抚恤金。
①配偶:40%。
②其他亲属:30%(孤寡老人或孤儿增加10%)。
【提示】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工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4)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提示】1-4级伤残,停工留薪期满死亡,可以享受(1)、(2)。

南充初级会计师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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