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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韶关初级会计培训培训班招生中

发布时间:2023/3/1 8:45:27 更新时间:2023/3/1 12:0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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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韶关初级会计培训培训班招生中
问题分类:八四问吧
问题具体描述:
您好,我问问,韶关初级会计培训培训班招生中 ?很急,麻烦告诉我,谢谢!
  时间:2023/3/1 8:45:27  更新时间:202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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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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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注会计培训,常年开设初级会计职称、中级会计职称、会计师、注册会计师、税务师、继续教育等各类财会考试培训。经过多年的研究与发展,为会计从业人员与财经类专业大学生,提供考试培训、继续教育、实务操作与就业服务。

课程介绍
初级会计考试题型: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多选、错选、不选均不得分。
二、多项选择题:每小题备选答案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请至少选择两个答案,全部选对得满分,少选得相应分值,多选、错选、不选均不得分。
三、判断题:每小题答题正确的得1分,错答、不答均不得分,也不扣分。
四、不定项选择题:每小题备选答案中,有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每小题全部选对得满分,少选得相应分值,多选、错选、不选均不得分。
《初级会计实务》和《经济法基础》是初级会计考试的两大考核项目,各自的科目特点不同:
《初级会计实务》主要测试考生进行会计核算基本业务的处理能力,《初级会计实务》相对较难,大部分的考试内容需要核算,并且题目灵活性较大,对于多数考生来说,这一部分很可能会丢分。
《经济法基础》主要测试考生对与会计核算相关的基本法规的掌握程度。《经济法基础》的内容看似简单,但它是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求大家对它有更深的了解,因此考试有一定难度。

特色优势
课程特色:
章节习题
章节专项练习知识点关联性加深记忆
考试教材
多年准确把握会计实战经验研发教辅
课程讲义
内部备课培训系统大数据分析案例实战。
思维导图
四维空间逻辑记忆法学习要点清晰可见
视频讲解
高清视频手机电脑随时随地听课
考试大纲
考前试题中词、内部考试题库、答疑。
课程理念:
学管全程伴学专属学习过程管理师360°全程陪伴、督学。
直播授课精准直播授课,精讲学科知识。
小班互动社群互动小班群同伴作战,学习有氛围
定期阶段测评定期组织专项测评查缺补漏,及时提升。

行业趋势
  系统掌握出纳工作所需的基本技能,是实际动手操作课程

招生对象:

  准备从事出纳工作的学员

  学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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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出纳常用业务操作

  3、出纳业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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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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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通俗易懂,易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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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生对象:

  1.有无会计基础、会计专业非会计专业、没有会计实际工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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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无经验刚毕业学生或想从事会计工作,以后想代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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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为正在从事会计相关工作,想为自己的职业技能充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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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纳实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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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资料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章重要考点梳理: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
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纠纷,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一)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
1.因民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民事案件,如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侵害名誉权纠纷等案件;
2.因经济法、劳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的争议,法律规定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如企业破产案件、劳动合同纠纷案件等;
3.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和宣告公民失踪、死亡等非讼案件;
4.按照督促程序解决的债务案件;
5.按照公示催告程序解决的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
(二)审判制度
1.合议制度
(1)合议制度是指由3名以上(单数)审判人员组成审判组织,代表法院行使审判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
(2)独任制下,由1名审判员独立地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
【提示】合议制度是相对于独任制度而言的,后者是指由一名审判员独立地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制度。
【提示】简易程序、特别程序(选民资格案件及重大、疑难的案件除外)、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适用独任制。
【提示】选民资格案件或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2.回避制度
(1)回避对象: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2)回避对象出现下列情形,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①回避对象是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②回避对象与案件有利害关系;
③回避对象与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
④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
3.公开审判制度
(1)应当公开审理。除涉及全国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外,法院审理民事或行政案件,应当公开进行。
(2)经当事人申请可以不公开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链接】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全国秘密的除外。
(3)公开审判包括审判过程公开和审判结果公开两项内容,但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4.两审终审制度
(1)一般情况
①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审民事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②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该审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链接】仲裁裁决:作出生效
③在上诉期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的,进行第二审;二审法院的判决是终审判决。
(2)二审终审制度的例外:
①人民法院所作的一审判决为终审判决。
②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提示】对终审判决,当事人不得上诉;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链接】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诉讼管辖
1.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根据案件性质、案情繁简、影响范围,来确定上、下级法院受理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大多数民事案件均归基层法院管辖。
2.地域管辖
各级法院的辖区和各级行政区划是一致的。地域管辖又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和专属管辖等。
(1)一般地域管辖即“原告就被告”
除另有规定外,民事诉讼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但是下列民事诉讼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①对不在全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民事诉讼;
②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③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或者被监禁的人提起的民事诉讼;
④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专属管辖(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辖)
(3)协议管辖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4)特殊地域管辖
①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②保险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③侵权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
④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⑤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⑥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⑦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⑧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⑨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⑩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选择管辖和共同管辖。
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四)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的概念
(1)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不行使权利而失去诉讼保护的制度。诉讼时效期间是指权利人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
(2)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丧失胜诉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3)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2.诉讼时效期间的确定
3.诉讼时效期间中止、中断
(1)诉讼时效期间中止、中断的一般规定。
【提示】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6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提示】(1)中止事由——其他障碍,是指: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②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③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④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2)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①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②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③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④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五)判决和执行
1.调解
(1)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2)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但不应久调不决。
(3)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根据案件性质不能调解的案件,不得调解。
(4)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2.判决
(1)法院审理案件:开庭并公开。
【特例】除涉及全国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2)当事人不服法院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如果在上诉期限内当事人不上诉,审判决就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第二审法院的判决是终审的判决,也就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3.执行
(1)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2)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3)执行管辖。
  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考点:仲裁的基本原则
仲裁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独立仲裁原则
仲裁机构不依附于任何机关而独立存在,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3.一裁终局制度
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仲裁协议
1.书面形式
仲裁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
2.仲裁协议应当具备的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3.仲裁协议的无效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4.仲裁协议的独立性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5.对仲裁协议的效力存在异议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时,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6.有效的仲裁协议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仲裁程序
1.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委员会。
2.仲裁庭由3名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
3.仲裁员的回避
仲裁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4.开庭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5.不公开
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全国秘密的除外。
仲裁裁决
1.仲裁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2.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3.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民事诉讼审判制度
1.公开审判制度
(1)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或者行政案件,除涉及全国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解释】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2)公开审判包括审判过程公开和审判结果公开两项内容,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2.两审终审制度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否则,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解释】两审终审制度的例外:(1)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2)人民法院所作的一审判决、裁定,为终审判决、裁定。
民事诉讼的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原则
2.特殊地域管辖原则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解释】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管辖。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解释1】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解释2】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
(5)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6)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7)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解释】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3.专属管辖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协议管辖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消灭的是胜诉权,并不消灭实体权利。时效届满后,当事人自愿履行义务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2.诉讼时效期间
(1)适用1年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
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2)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但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3.诉讼时效的中止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诉讼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暂停计算。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4.诉讼时效的中断事由
(1)权利人提起诉讼;
(2)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义务的要求;
(3)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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