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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初级会计师培训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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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四平会计初级职称培训怎么报名
发布时间:2023/1/3 11:20:37 更新时间:2023/1/3 11:20:37
责任编辑:
四平优路教育初级会计师培训
(VIP会员已认证)
学校介绍
优路教育旗下环球卓越品牌主要从事在职人员硕士博士入学考试考前培训业务、职称等级英语考试培训业务、医药卫生行业准入类执业资格认证培训业务。在职人员硕士博士入学考试考前培训业务包含一月专业硕士学位联考考前培训、五月同等学力人员申硕统考考前培训、十月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联考考前培训、医学博士研究生入学统考培训等;英语考试培训主要包括职称等级英语考试培训;医药卫生领域准入类执业资格认证培训业务包含执业医师、执业药师认证培训。
优路教育,将时下流行的科技元素融入到教育教学过程中,开创了实景课堂、3D仿真教学、VR沉浸式体验课堂等先进的教学方式。这种变革不仅提升了教育培训本身的质量,同时也有效调动了学员的学习兴趣,提高了学习效率,更将优路教育长期推崇的“将学习变成一种乐趣”这一教育理念体现得淋漓尽致。
师资力量
陈老师:税务师、会计师、经济师,大型上市公司会计培训总监、税务师事务所培训顾问,资深讲师。十余年会计培训经验,参与编写会计考试辅导教材十余种,对考试命题规律有深入的研究,讲课思路清晰,重点突出。
吕老师,会计学硕士
所授科目:经济法基础
授课风格:在高校有多年教学经验,长期从事初/中级会计师教研工作。教学方式灵活,条理清晰,以问题为导向,以案例为桥梁;考点图片化,形象化;以学员为中心,强调互动与交流。
课程介绍
考前集训:
专项小班教学,封闭直播集训。根据学员学习报告进行对点分析,高频重难点深度剖解、题点双向圈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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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课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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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含导学、精讲、习题、串讲、密训、点题、考前VIP集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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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趋势
从一个不懂账的人,如何蜕变为一个会计职业人?新手如何入门,如何从菜鸟变为会计高手?
无会计工作经验的人员如何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如何掌握企业会计核算的要领,迅速胜任会计岗位一系列的做账、报表、报税等工作,需要进行怎样的学习和实践才能实现?
财务分析作为公司管理工作,其主要作用在于通过财务数据揭示公司存在的问题,并针对问题提出解决方法,终促进企业的发展。
我校常年开设:
一、会计从业资格证班
二、会计电算化班
三、会计实操班
四、会计初级职称班
五、会计中级职称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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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零开始,你就是下一位会计职场新秀!
基础会计(也有的称为会计学基础或会计学原理)课程主要是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原理,介绍会计核算的基本方法和基本技能。虽然不同版本教材对教学内容的具体编排有所不同,但总的内容其实都差不多,也就是说本课程的教学内容相对比较固定,得到了大家的公认。
就教育所采用的教材而言,共安排了8章。
章绪论主要介绍了会计的产生和发展、会计的目标和职能,以及会计的方法;
第二章主要介绍了会计要素的划分以及各要素的特征及其确认与计量,会计等式的平衡原理;
第三章主要介绍了会计科目的设置,账户的基本结构,复式记账的原理以及借贷记账法的基本特点;
第四章以生产制造型企业的日常经济业务为例进一步说明了借贷记账法的运用;
第五章介绍了会计凭证的填制与审核,还有会计账簿的设置与登记;
第六章介绍了如何结账以及结账前必须要做的账项调整;
第七章主要介绍了财务报表的编制;
第九章介绍了会计法律规范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机构设置与会计人员职责,以及企业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等。
培训学习资料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章考点: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一、经济纠纷的概念与解决途径
经济纠纷是指市场经济主体之间因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矛盾而引起的权益争议,包括平等主体之间涉及经济内容的纠纷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与行政机关之间因行政管理所发生的涉及经济内容的纠纷。
解决经济纠纷的途径和方式主要有仲裁、民事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二、仲裁
(一)仲裁的概念和特征
仲裁是指由经济纠纷的各方当事人共同选定仲裁机构,对纠纷依法定程序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的活动。
仲裁具有三个要素或者特征:(1)仲裁以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为基础;(2)仲裁由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的中立第三者(仲裁机构)进行裁判;(3)仲裁裁决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
(二)仲裁的适用范围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下列纠纷不能提请仲裁:(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下列仲裁不适用《仲裁法》,不属于《仲裁法》所规定的仲裁范围,而由别的法律予以调整:(1)劳动争议的仲裁;(2)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
(三)仲裁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
2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
3独立仲裁原则。
4一裁终局原则。
(四)仲裁机构
仲裁委员会是有权对当事人提交的经济纠纷进行审理和裁决的机构。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全国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五)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把他们之间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经济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裁决的书面约定。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2)仲裁事项;(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协议一经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六)仲裁裁决
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庭可以由3名仲裁员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
仲裁员有规定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全国秘密的除外。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三、民事诉讼
(一)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
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纠纷,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二)审判制度
1合议制度。
2回避制度。
3公开审判制度。
4两审终审制度。
(三)诉讼管辖
1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根据案件性质、案情繁简、影响范围,来确定上、下级法院受理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大多数民事案件均归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按照地域标准,也即按照人民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地域管辖又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和专属管辖等。
管辖的特殊情况:协议管辖、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
(四)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而失去诉讼保护的制度。诉讼时效期间是指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
2诉讼时效期间的具体规定。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最长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3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中止。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6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4诉讼时效的中断。
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5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
(五)判决和执行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根据案件性质不能调解的案件,不得调解。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一审判决,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第二审法院的判决是终审的判决,也就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
四、行政复议
(一)行政复议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范围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二)行政复议申请和受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三)行政复议参加人和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参加人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称为行政复议机构。
(四)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方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行政复议的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30日。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五、行政诉讼
(一)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诉讼管辖
1级别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审行政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审行政案件:(1)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全国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2)海关处理的案件;(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4)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2地域管辖。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起诉和受理
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审理和判决
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全国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上述人员回避。上述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初级《初级会计实务》章知识点:存货
知识点:存货
1.成本的确定
包括:采购成本(买价、运费等以及可以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
2.发出存货的计价方法:实际成本和计划成本。
实际成本:先进先出法、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移动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等。
3.原材料的核算
(1)实际成本下原材料的核算
(2)按计划成本核算
4.包装物
5.委托加工物资
(1)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确定
(2)委托加工物资的会计处理
6.库存商品
(1)工业企业库存商品的核算
(2)商品流通企业库存商品采用毛利率法和售价金额核算法的核算
7.存货清查
(1)盘盈的存货冲减管理费用
(2)盘亏的存货经批准后一般的经营损失计入管理费用;过失人的赔偿或者保险公司的赔偿计入到其他应收款;非常损失的净损失计入到营业外支出。
8.存货减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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