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初级会计师培训辅导班报名地址在哪,这个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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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校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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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百创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并于2008年经南京市教育局【办学许可证号:教民字13201157ZX00391】以及在南京市民政局登记备份。是华东地区的大型综合性的职业培训机构,以“只选用名师+专业教务管理+精确把握考试信息+行业领先的考试通过率+全程高品质服务”等优势闻名于高端职业培训领域,超过30位名师、100名行业专家每年超过10个月的时间都在不断研发、测试、定期更新和创新课程,已成功引领近10万学子获得心仪的高端职位或考入理想名校,被学员誉为高端职业培训领域的“黄埔军校”!百创教育将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以人为本,脚踏实地,不断创新,将用更好的产品和服务去获得客户和社会的认可,从而更好地践行百创使命——让全国青年学出美好未来,为全国梦想实现奋斗终生。
南京百创教育是华东地区的大型综合性的职业培训机构,以“只选用名师+专业教务管理+精确把握考试信息+行业领先的考试通过率+全程高品质服务”等优势闻名于高端职业培训领域,超过30位名师、100名行业专家每年超过10个月的时间都在不断研发、测试、定期更新和创新课程,已成功培训近10万学子获得心仪的高端职位或考入理想名校,被学员誉为高端职业培训领域的“黄埔军校”!。
- 师资力量
- 百创教育深知教育的根本是爱与责任,教学质量是我们生存和发展的核心,所以百创教育荟萃了华东地区众多名企名校的一流师资,并且自己拥有一群强有力的师资队伍和课程研发团队,从课程的研发,独创教材的编写,教学大纲和计划的合理定制等,针对性为广大学员提供最具价值的优质培训课程。经过近10年的发展,百创组建起一支由“高校名师+行业精英+著名学者+主考官员”等组成的豪华师资团队。他们具有深厚的理论功底,他们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让每一个来百创学子收获了技能和知识,在自己的职业生涯发展胜利而光辉。
- 课程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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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实务》、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财务报告、产品成本核算、产品成本计算与分析、行政事业单位会计、财务管理基础《经济法基础》☆总论、劳动合同法律制度、营业税法律制度、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其他相关税收法律制度、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 特色优势
- 教材优势:紧扣最新考试大纲要求,根据财政局的大纲要求,百创教研组根据多年的培训经验,不断的总结和提炼,研发出精品教材和配套体题库,实用性非常强。
课程体系优势:百创教育提供系统课程培训,正对不同基础的学员,有相应的课程设置,正对不同学习的目标的学员,有相应的课程设置。
- 行业趋势
- 会计人员会出现饱和吗?
会!但出现饱和是相对的!现代企业的发展,对于会计人员的要求不再是简单的只具备会计资格证,还需要具备会计真实的操作技能经验及管理能力。好的会计不仅会做账,更能从各项数据报表中分析总结,为企业的下一步发展方向提供数据决策!
招会计易,招好会计难!因而,饱和的是低端会计人员,而事实上中高端会计人员却是大量不足的!。
招生对象:
1.有无会计基础、会计专业非会计专业、没有会计实际工作能力;
2.在职出纳会计,有工作经验,但缺乏会计实际操作经验,无法胜任会计工作;
3.无经验刚毕业学生或想从事会计工作,以后想代账的;
4.企业的老板、总经理、项目经理、公司主管、公司各管理层以及个体经营者;
5.为正在从事会计相关工作,想为自己的职业技能充电的;
6.想通过培训取得初级、中级会计师的人员。
会计学习包括:
会计基础理论课程出纳填写支票开具填写凭证登记账簿出报表网上报税财务软件等。
出纳实操:
出纳日常工作演练。税务处理:学习纳税申报等税务流程,掌握税务相关知识,税务处理技巧。
初级、中级、注会考证采用真人高清屏授课,还有专门对应题库,模拟提供练
- 培训学习资料
- 初级《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用人单位的单方解除
【知识点】:用人单位的单方解除
1.用人单位的单方解除
(1)“提前通知”解除
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巧记】用人单位“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是“废品”。
【提示1】由于劳动者无过失性辞退,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提示2】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不满足“法定情形”(未另行安排工作或未经培训或调整工作的)或“法定程序”(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的)解除劳动合同,均属于“违法解除”。
(2)“随时通知”解除
①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②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③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④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⑤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⑥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巧记】用人单位“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有“过错”(赝品、危险品)。
【提示】因劳动者存在过错,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3)经济性裁员
①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②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③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④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提示1】经济性裁员程序:企业符合上述法定情形,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裁减人员不足20人且占企业职工总数不足10%的,无需执行上述程序)。
【提示2】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提示3】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提示4】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后,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考点: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
1.失业保险待遇的享受条件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包括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因用人单位过错由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2.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
(1)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2)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3.失业保险待遇
(1)领取失业保险金
(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死亡补助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4)职业介绍与职业培训补贴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当积极求职,接受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失业人员接受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的补贴由失业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支付。
4.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情形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全国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生育保险
1.生育保险待遇
(1)生育医疗费用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2)生育津贴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全国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①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②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③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全国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但不包括生育津贴),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工伤的认定
1.应当认定工伤的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视同工伤的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全国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不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1)醉酒;
(2)自残或者自杀;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苏州初级会计师培训相关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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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的会计师制度,创始于中华民国时期的1918年。 (2024/4/11学习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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