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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宿迁会计初级职称培训课程学费多少

发布时间:2023/7/10 15:32:52 更新时间:2023/7/10 15:32:52
责任编辑:宿迁优路教育初级会计师培训(VIP会员已认证)

学校介绍
  优路教育为北京环球优路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品牌,是一家专注于工程、教师、医药、财经领域辅导培训的综合性教育服务机构。多年来,公司致力于让每一位学员获得更有效、更有价值的学习体验,积极推进职业教育发展革新,融入先进技术研发教学模式,汇聚专业师资打造精致产品,整合社会优质资源搭建人才交流和企业合作平台,为每位学员提供个性化“一站式”服务,建立了完善的教育和职业循环发展服务体系。
  优路教育拥有一支思想创新,锐意进取的团队,特聘请清华、北大、人大、北师大、首师大、法大、财大、华科、建工、哈工大、同济、北京交大等知名学府资深教师及本行业极具专业素质的专家任教,教学经验丰富,针对性强,教师团队教学扎实过硬,教风明快活泼,教学效果独树一帜。学校领导班子严格管理,狠抓教学质量,教书育人。教师们传道、授业、解惑、兢兢业业、诲人不倦。优路教育是一个正从年轻走向成熟的学校,充满了生机和活力,让我们共同迎接挑战,超越自我,共创辉煌的明天!

师资力量
吴老师:副教授,硕士研究生、注册会计师,浙江省""优秀青年教师"",首届全国高校微课教学比赛一等奖名。2003年开始潜心研究会计类考试辅导,经验丰富。
崔老师:毕业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会计专业。曾任职于国内某大型教育培训机构学术主管及会计类、税务类、经济类课程讲师。从事培训教学多年,授课思路清晰,激情澎湃,重难点明确;辅导切中要害,命题准确。

课程介绍
精品提分班保障服务:
1.高清大屏课件,支持在线下载
2.APP学员中心专业问题答疑
3.学习进度及时提醒及督促
4.初级会计师手机题库训练。
精品提分班共4份配套资料:《精析讲义》、《3年真题详解》、《高频知识点汇编》、《考前强化3套卷》。

开课安排
高效通关班:
经济法单科750元,会计实务单科750元;
全科1280元。
基础通关班:
包含导学、精讲、习题、串讲。
对应资料:备考指南、学科精粹、章节习题集、历年真题汇编、高频知识点汇编。
价格:单科680元,全科980元。

特色优势
海量题库:
近5年考试真题、精研模拟试题、知识点讲义免费下载,可自行打印学习。
多平台听课:
手机APP、平板、电脑无缝衔接,可离线观看,录播自由安排学习时间,直播及时答疑解惑;搭配电子讲义,轻松学习。

行业趋势
  初级会计职称证书是全国对个人专业技术水平和技能的一种认定。近年来,全国不断深化会计职称制度改革,完善会计人才评价体系,《会计法》修订发布后会计从业取消,初级会计职称证书含金量势必大增。截止至2016年底全国初级会计证书持证人数达到404万,计划2020年达到500万,很有可能今后初级会计师证书将达到会计人人人必备,重要程度毋庸置疑。
  教学目的:能使不会或缺乏电子语音报税及税控机操作的会计人员进行完成现代化手段的电子报税工作及税控机增值税专用的开票工作,真正完成一个全盘会计和税务实务和现代化操作能手的蜕变

  班型设置:

  白班——适合时间充裕的学员,周一至周五白天选择上课;

  晚班——适合业余时间较多的学员,周一只有日晚上选择上课;

  周末班——适合上班族学员,周六或周日选择上课。

  学习方式:面授实训

  培训内容:

  1.熟练掌握电话语音报税

  2.熟练掌握地税网上报税

  3.熟练掌握一般纳税人税控机报税

  4.熟练掌握电子报税

培训学习资料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第七章重要考点:税务行政复议管辖
税务行政复议管辖
(一)一般规定
1.对各级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2.对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全国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3.对税务所(分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所属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4.对全国税务总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全国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的裁决为最终裁决。
(二)特殊规定
1.对两个以上税务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共同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2.对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以前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3.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但是对已处罚款和加处罚款都不服的,一并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全国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全国依法转送。
  初级《经济法基础》预习:银行结算账户的基本规定
(一)开立
1.核准类账户
(1)需要全国人民银行核准的账户包括:
①基本存款账户;
②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除外);
③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
④QFII专用存款账户。
(2)对核准类账户,银行应将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相关的证明文件和银行审核意见等开户资料报送全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经其核准并核发开户许可证后办理开户手续。
(3)全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应于2个工作日内对开户银行报送的核准类账户的开户资料的合规性予以审核,符合开户条件的,予以核准,颁发基本(或临时或专用)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2.备案类账户
申请开立除核准类账户外的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应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全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
3.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始办理付款业务的时间
(1)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方可使用该账户办理付款业务;但是,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
(2)“正式开立之日”的确定
①对于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正式开立之日”为全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的核准日期。
②对于备案类银行结算账户,“正式开立之日”为开户银行为存款人办理开户手续的日期。
(二)变更
1.存款人变更账户名称、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地址等其他开户资料后,应及时(5个工作日)向开户银行办理变更手续。
【提示】如果存款人拟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不属于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
2.变更开户许可证记载事项的,存款人办理变更手续时交回开户许可证,由全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换发新的开户许可证。
3.备案类结算账户的变更和撤销应于2个工作日内通过账户管理系统向全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报备。
(三)撤销
1.应当撤销账户的情形
(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2)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4)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2.存款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余额,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和开户许可证,银行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销户手续。
3.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先撤销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将账户资金转入基本存款账户后,方可办理基本存款账户的撤销。
4.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该银行结算账户。
5.对于按规定应撤销而未办理销户手续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银行通知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四)其他管理规定
1.存款人应当以实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2.存款人应按照账户管理规定使用银行结算账户办理结算业务,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或进行洗钱活动。
3.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应与银行按规定核对账务。存款人收到对账单或对账信息后,应及时核对账务并在规定期限内向银行发出对账回单或确认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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