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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沈阳初级会计师培训课时多少

发布时间:2022/12/23 18:02:55 更新时间:2022/12/23 18:02:55
责任编辑:沈阳优路教育初级会计师培训(VIP会员已认证)

学校介绍
  学建工,认准优路教育,优路教育作为成立14年的上市机构,在全国30多个省份中,拥有200余所合作分校,且该数量仍将持续上升。常年开设的有消防工程师,建造师,造价工程师,监理,BIM,环评等多种课程,实力雄厚且通过率领先,值得信任,与实力派师资通力合作,携手帮您迅速通关。
  优路教育在师资方面,授课老师都是优路师资团队人员或是专门聘请过来的老师,他们教学经验丰富,知识扎实,曾帮很多学生通过一建考试。而且他们熟悉一建考点,在教授给学生基础知识的同时,还能传授给学生很多经验和技巧,帮学生高效学习,提高学习效果。在上课内容方面,老师们上课非常注重学生基础的打牢,在时间充裕的情况下,老师讲课会非常细致,学生接受起来会比较容易,而且根据不同的阶段老师的讲课内容和方式也会不同,但都是讲练结合,这样能帮学生很好巩固课堂知识。

师资力量
崔老师:毕业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会计专业。曾任职于国内某大型教育培训机构学术主管及会计类、税务类、经济类课程讲师。从事培训教学多年,授课思路清晰,激情澎湃,重难点明确;辅导切中要害,命题准确。
郭老师:全国人民大学副教授,国内著名注册会计师、会计职称考试培训专家,北京市高自考会计专业阅卷组组长。从事财务会计相关教学培训工作三十余年,培训足迹遍布祖国的大江南北,主编了大量财务会计方面的教材、工具书、辅导书。拥有极其丰富的授课经验,课程直击考点,讲授脉络清晰,语言干脆利落,讲解声情并茂,激情四射;惯于紧贴政策脉搏,紧随考试动态,善于拓展延伸,引导学员在斗志昂扬中将考点各个击破。

课程介绍
高效通关班共5份配套资料:《精析讲义》、《3年真题详解》、《高频知识点汇编》、《考前强化3套卷》、《考前信息点》。
入门导学:
专为0基础或基础薄弱的考生量身打造。掌握考试政策、教材基本框架,合理规划2020复习时间。

开课安排
基础通关班:
包含导学、精讲、习题、串讲。
对应资料:备考指南、学科精粹、章节习题集、历年真题汇编、高频知识点汇编。
价格:单科680元,全科980元。
VIP保障班:
包含导学、精讲、习题、串讲、密训、点题、考前VIP集训。
对应资料:备考指南、学科精粹、章节习题集历年真题汇编、高频知识点汇编、考前密训ABC卷、黄金150点、集训专属讲义。
价格:单科1990元,全科3980元。

特色优势
模考系统:
无纸化模考系统提前演练,每日一练、章节练习巩固所学,搭配错题集、收藏功能,轻松掌握重难点。
学习管家:
1V1专属班主任陪伴式学习,定期回访督学,24小时内问题答疑,追踪学习情况,因材制定备考方案。

行业趋势
  特别为想要完成上岗的会计新人,准备了金管家全能会计培训课程,将会帮助学员们从零基础开始,全面夯实会计办公实务基础,扎实夯实会计理论基础知识平台,让学员能够顺利上岗,成为一名合格的全能型会计人才!

  教学特色:系统性,全面性,实用性3驾并驱

  课程优势:高效实用学完即可上手

  师资力量:千名资深齐聚

  就业保障:畅通就业“绿色通道”

  行业前景;就业广泛,需求缺口大

  适学人群: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希望获得主管会计能力证明成功获得职场晋升的人群。通过本课程学习,可实现从零基础到主流行业会计,主管会计能力的提升。具备一般企业主管会计的岗位能力。
  会计培训学校学校优势

  1、强大的师资队伍:会计师、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等职称的人才达百人以上,在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讲话解独到,教学质量有保障。

  2、多所校区连锁发展,方便就近入学:在任何一所校区报名,凭听课证在其它校区均可随时听课,教室设施齐全,环境优美。

  3、拥有自己的会计实习基地:由资深会计手把手教你做企业全盘的真实账务操作,为你积累实际工作经验。

  4、学习时间灵活:开设有白班、晚班、双休班3个班次可供各类学员自由选择,随到随学,一期不会第二期免费继续再学,确保学员的学习效果。

  5、课程设置齐全,独有自编教材:针对不同层次的学员我们都有对应其需求的课程,培训教材由资深专家精心编制,仿真性强。

  6、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保障体系:学员结业后走上会计岗位,如有任何财税问题、疑难账务随时可以免费享受仁和老师或专家会计的专业咨询解答或现场指导操作。

培训学习资料
  《初级会计实务》第二章重要考点梳理:交易性金融资产
第三节 交易性金融资产
考点1: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内容及账务处理
1.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内容
交易性金融资产主要是指企业为了近期内出售而持有的金融资产,如企业以赚取差价为目的从二级市场购入的股票、债券、基金等。
企业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所支付价款中包含了已经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的,应单独确认为应收项目,不构成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初始入账金额。
企业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所发生的相关交易费用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作为投资收益进行会计处理,发生交易费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经认证后可从当月销项税额中扣除。
交易费用是指可直接归属于购买、发行或处置金融工具的增量费用。
增量费用是指企业没有发生购买、发行或处置相关金融工具的情形就不会发生的费用,包括支付给代理机构、咨询公司、券商、证券交易所、全国有关部门等的手续费、佣金、相关税费以及其他必要支出,不包括债券溢价、折价、融资费用、内部管理成本和持有成本等与交易不直接相关的费用。
2.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
企业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应当按照该金融资产取得时的公允价值,借记“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科目,按照发生的交易费用,借记“投资收益”科目,发生交易费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其注明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其他货币资金”等科目。
3.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
企业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期间对于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按期付息、一次还本债券投资的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收入,应当确认为应收项目,并计入投资收益。
需要强调的是,企业只有在同时满足三个条件时,才能确认交易性金融资产所取得的股利收入并计入当期损益:一是企业收取股利的权利已经确立;二是与股利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三是股利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
实际收到被投资单位的现金股利(不论取得时已包含或持有期间宣告的),借记“其他货币资金”科目,贷记“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科目。
4.出售交易性金融资产
企业出售交易性金融资产时,应当将该金融资产出售时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作为投资损益进行会计处理。
企业出售交易性金融资产,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其他货币资金”等科目,按照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的成本部分,贷记“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科目,按照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公允价值变动部分,贷记或借记“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5.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不需要扣除已宣告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和已到付息期未领取的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即转让金融商品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互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会计年度。
转让金融资产当月月末,如产生转让收益,则按应纳税额,借记“投资收益”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如产生转让损失,则按可结转下月抵扣税额,借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等科目。
年末,如果“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有借方余额,说明本年度的金融商品转让损失无法弥补,且本年度的金融资产转让损失不可转入下年度继续扣减转让金融资产的收益,因此,应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将“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出。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章重要考点梳理:法律事实
任何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都要有法律事实的存在。法律事实,是指由法律规范所确定的,能够产生法律后果,即能够直接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情况。
按照是否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标准,法律事实可以划分为两大类: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一)法律事件
1.含义
法律事件是指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定情况或者现象。
2.种类
根据事件的起因可以分为绝对事件、相对事件。
(1)由自然现象引起的事实又称绝对事件;
例如:地震、洪水、台风、森林大火等自然灾害或生老病死、意外事故。
(2)由社会现象引起的事实又称相对事件。
例如:社会革命、战争、重大政策的改变等,虽属人的行为引起,但其出现在特定法律关系中并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
【提示】事件的出现都是不以人们(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具有不可抗力的特征。
(二)法律行为
1.含义
法律行为,是指以法律关系主体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法律后果,即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人们有意识的活动。它是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最普遍的法律事实。
【注意】出题时经常将法律事实、法律行为和法律事件结合在选择题中考查。
2.法律行为的分类
(1)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是应受惩罚的行为。
【提示】不是只有合法行为可以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
(2)积极行为(作为)与消极行为(不作为)。消极行为,又称不作为,是指以消极的、抑制的形式表现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3)(意思)表示行为与非表示行为。非表示行为,是指非经行为者意思表示而是基于某种事实状态即具有法律效果的行为,如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等。
(4)单方行为与多方行为。这是根据主体意思表示的形式所作的分类。单方行为,是指由法律主体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如遗嘱、行政命令等;多方行为,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多方法律主体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如合同行为等。
(5)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
(6)自主行为与代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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