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初级会计师培训 > 初级会计师培训问答 > 沈阳初级会计师培训问答 推荐分站:沈阳培训网 | 沈阳初级会计师培训

【问答】沈阳助理会计师培训班哪里不错

发布时间:2022/8/14 18:25:44 更新时间:2022/8/14 18:25:44
责任编辑:沈阳优路教育初级会计师培训丁老(VIP会员已认证)
【问答】沈阳助理会计师培训班哪里不错
问题分类:八四问吧
问题具体描述:
我想问一下,沈阳助理会计师培训班哪里不错?告诉我,好吗?谢谢!
  时间:2022/8/14 18:25:44  更新时间:2022/8/14
来自报名在线网(Edu84.COM)热心网友沈阳优路教育初级会计师培训丁老师的专业回答:

  沈阳助理会计师培训班哪里不错,这个有哪些?

  如果您有以上相关问题,您可以在右边填表咨询留言,问问有关于“沈阳助理会计师培训班哪里不错”的问题,学校看到您的问题,会及时回访告知您!帮你解决问题!

学校介绍
  优路教育主要从事建筑工程类执业资格的考前培训,在业内已经成为领跑品牌。与众多知名高校、建设工程、财经和医药卫生等领域各大协会及相关部门保持着良好的合作关系,共同为各级各类职业人士提供专业培训服务。优路教育在建造师、造价师、监理工程师等建设工程领域的高端执业资格培训,无论是从规模上,还是通过率,均达到业内水平。
  优路教育由清华大学、北京交通大学、北京建筑工程学院、北京师范大学多名各领域资深教授联手创办,有着良好的背景资源,雄厚的师资力量,与建设部、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建筑业协会、全国教育协会、各地市建委、国内知名建筑类院校、国内知名教育类院校等一直有着良好的合作关系。长期以来,优路教育一直为国内众多知名建筑企业集团提供九大员、建造师、造价师、物业管理师培训服务;一直为北京地区输送大量具有教师资格的从业人员。目优路教育在北京、南京、上海、天津、郑州拥有直属分校,在全国其他城市拥有近50家加盟分校。

师资力量
冯老师:高校优秀教师,南开大学硕士,“梦想成真”系列丛书初级会计职称《初级会计实务经典题解》及《初级会计实务冲刺通关必刷8套模拟试卷》主编。听冯老师的课程,总结起来就是:好课、好看、好听,会计圈当之无愧的“三好老师”。
李老师:教学经验知名培训讲师,专业从事职称考试培训、学历考试培训多年。教学风格授课重难点突出,善于把握考试方向;课堂内容丰富,擅长旁征博引;语言风趣,通俗易懂;注重传授学习方法,让学生真正学会考试,深受广大学员喜爱。

课程介绍
实操课程:
从业务技能到纳税申报,结合纳税实操软件讲解会计实操,结合Excel办公技能讲解基础功能设置、财务常用公式设置等。
高效通关班保障服务:
1.高清大屏课件,支持在线下载
2.APP学员中心专业问题答疑
3.专业老师学习进度及时提醒及督促
4.初级会计师手机题库训练
5.考试不过科目,退还50%学费或下一年免费重读。

开课安排
精品提分班:
经济法单科500元,会计实务单科500元;
全科880元。
职岗双证班:
包含导学、精讲、习题、串讲、密训、点题、会计实操课。
对应资料:备考指南、学科精粹、章节习题集、历年真题汇编、高频知识点汇编、考前密训ABC卷、黄金150点、实操演练指南。
价格:3980元。

特色优势
学习管家:
1V1专属班主任陪伴式学习,定期回访督学,24小时内问题答疑,追踪学习情况,因材制定备考方案。
多平台听课:
手机APP、平板、电脑无缝衔接,可离线观看,录播自由安排学习时间,直播及时答疑解惑;搭配电子讲义,轻松学习。

行业趋势
  1、零基础,想要从事会计工作的相关人员。

  2、已经在做会计,但是没有会计证书。

  3、会做企业做账,之前没有进行系统培训,会计基础知识不扎实。

  4、会计类专业毕业生或高年级在校生,没有会计上岗证证书。

  5、欲拿会计上岗证,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会计、出纳等工作;零会计基础知识,无会计相关工作经验的初中及以上的社会青年等。

  初级会计职称培训科目

  《初级会计实务》、《经济法基础》
  纳税申报实训连锁业、酒店业、店铺、广告业真账实操及财务人员相关管理工作

  课程优势:

  1、把企业真实的业务带到课堂,一线财务高管亲自讲授

  2、重操作实训、强调动手、理论与实际相结合,人手一账

  4、互动教学,现场解决学员疑难问题,用生动案例讲述复杂的业务

  5、强化训练,老师即班主任,全程督促、保证质量。

  学会计实操课程培训就到仁和会计培训班,针对广大待业、失业人员或马上就要上岗做会计的人员,想尽快掌握一技之长,寻求长期稳定会计工作。从通俗易懂的会计理论基础讲起,学习各行业大量实账,保证胜任会计工作。

培训学习资料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章考点: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一、经济纠纷的概念与解决途径
经济纠纷是指市场经济主体之间因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矛盾而引起的权益争议,包括平等主体之间涉及经济内容的纠纷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与行政机关之间因行政管理所发生的涉及经济内容的纠纷。
解决经济纠纷的途径和方式主要有仲裁、民事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二、仲裁
(一)仲裁的概念和特征
仲裁是指由经济纠纷的各方当事人共同选定仲裁机构,对纠纷依法定程序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的活动。
仲裁具有三个要素或者特征:(1)仲裁以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为基础;(2)仲裁由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的中立第三者(仲裁机构)进行裁判;(3)仲裁裁决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
(二)仲裁的适用范围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下列纠纷不能提请仲裁:(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下列仲裁不适用《仲裁法》,不属于《仲裁法》所规定的仲裁范围,而由别的法律予以调整:(1)劳动争议的仲裁;(2)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
(三)仲裁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
2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
3独立仲裁原则。
4一裁终局原则。
(四)仲裁机构
仲裁委员会是有权对当事人提交的经济纠纷进行审理和裁决的机构。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全国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五)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把他们之间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经济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裁决的书面约定。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2)仲裁事项;(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协议一经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六)仲裁裁决
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庭可以由3名仲裁员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
仲裁员有规定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全国秘密的除外。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三、民事诉讼
(一)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
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纠纷,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二)审判制度
1合议制度。
2回避制度。
3公开审判制度。
4两审终审制度。
(三)诉讼管辖
1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根据案件性质、案情繁简、影响范围,来确定上、下级法院受理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大多数民事案件均归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按照地域标准,也即按照人民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地域管辖又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和专属管辖等。
管辖的特殊情况:协议管辖、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
(四)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而失去诉讼保护的制度。诉讼时效期间是指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
2诉讼时效期间的具体规定。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最长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3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中止。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6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4诉讼时效的中断。
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5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
(五)判决和执行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根据案件性质不能调解的案件,不得调解。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一审判决,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第二审法院的判决是终审的判决,也就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
四、行政复议
(一)行政复议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范围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二)行政复议申请和受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三)行政复议参加人和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参加人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称为行政复议机构。
(四)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方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行政复议的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30日。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五、行政诉讼
(一)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诉讼管辖
1级别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审行政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审行政案件:(1)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全国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2)海关处理的案件;(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4)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2地域管辖。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起诉和受理
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审理和判决
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全国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上述人员回避。上述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初级《经济法基础》第三章:各类银行结算账户
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二节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知识点6:各类银行结算账户
(六)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1.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因投资、消费、结算等需要而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分为I类户、II类户和III类户。银行可通过I类户为存款人提供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转账、消费和缴费支付、支取现金等服务。银行可通过II类户为存款人提供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限定金额的消费和缴费支付等服务。银行可通过III类户为存款人提供限定金额的消费和缴费支付服务。银行不得通过II类户和III类户为存款人提供存取现金服务,不得为II类户和III类户发放实体介质。
2.开户方式。
(1)柜面开户。通过柜面受理银行账户开户申请的,银行可为开户申请人开立I类户、II类户和III类户。
(2)自助机具开户。通过远程视频柜员机和智能柜员机等自助机具受理银行账户开户申请,银行工作人员现场核验开户申请人身份信息的,银行可为其开立I类户;银行工作人员未现场核验开户申请人身份信息的,银行可为其开立II类户或III类户。
(3)电子渠道开户。通过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等电子银行受理银行账户开户申请的,银行可为开户申请人开立II类户或III类户。
3.与储蓄账户进行区分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存取。
储蓄账户:可以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
4.区分“定期借记”与“定期贷记”
(1)代收水、电、煤气、有线电视等公用事业费业务——定期借记。
(2)代发工资——定期贷记。
【记忆提示】银行存款属于资产,资产类账户“借增贷减”。
5.使用规定
(1)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付款依据。付款单位若在用途栏或备注栏注明事由,可不再另行出具付款依据,但要对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2)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应纳税的,税收代扣单位付款时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完税证明”。
(七)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1.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者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符合异地开户条件的,也可以在异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2.适用范围
(1)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跨省、市、县)需要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
(2)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
(3)存款人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
(4)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
(5)自然人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
【提示】上述五类账户开立在异地。

  多谢您关注和浏览本问答信息《沈阳助理会计师培训班哪里不错》!

沈阳初级会计师培训相关介绍:
  • 《初级会计实务》存货的内容: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或物料等。 (2022/8/14学习专题)
  • 《初级会计实务》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内容: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应设置的会计科目。 (2022/8/14学习专题)
  • 《会计师法》和《会计师检核办法》,对会计师公会,作出规定。 (2022/8/14学习专题)
  • 《初级会计实务》基本要求:掌握存货成本的确定、发出存货的计价方法、存货清查。 (2022/8/14学习专题)
  • 《初级会计实务》基本要求:掌握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无形资产的核算。 (2022/8/14学习专题)
  • 各科目每类试题每小题得分均在试卷中规定。评分均按试卷及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的规定执行。 (2022/8/14学习专题)
  • 在全国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中从事会计工作,并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考。 (2022/8/14学习专题)
  • 《初级会计实务》科目: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不定项选择题。 (2022/8/14学习专题)
  • 《初级会计实务》现金的账务处理:进行库存现金的总分类核算和明细分类核算。 (2022/8/14学习专题)
  • 注册会计师承办业务,由注册会计师组成的会计顾问处统一接受委托。 (2022/8/14学习专题)

问答说明:本问题《【问答】沈阳助理会计师培训班哪里不错》的答案是报名在线网热心网友免费提供,请谨慎采纳,本答案不代表本网观点,如果本答案侵犯了您的权益,请联系本网删除该问答帖《【问答】沈阳助理会计师培训班哪里不错》。
关于我们 | 招生合作 | 课程推广 | 招聘信息 | 免责声明 | 电脑版
Copyright (c) 2006-2056 报名在线网站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法律顾问:广州张律师 粤ICP备14004790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