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初级会计师培训 > 初级会计师培训头条

【头条】初级会计师培训都有那几家

发布时间:2021/12/23 17:01:05 更新时间:2021/12/23 17:01:05
责任编辑:初级会计师培训学校(VIP会员已认证)

学校介绍
  优路教育的课程主要有执业资格考前培训、;财经类职业资格考试培训、教师类执业资格考试培训等,包括咨询工程师、消防工程师、中级经济师、会计中级、执业药师、教师资格证培训等,课程应有尽有,尽的努力满足学员的要求。优路教育的分布,总有一个在你身边。
  优路教育由清华大学、北京交通大学、北京建筑工程学院、北京师范大学多名各领域资深教授联手创办,有着良好的背景资源,雄厚的师资力量,与建设部、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建筑业协会、全国教育协会、各地市建委、国内知名建筑类院校、国内知名教育类院校等一直有着良好的合作关系。长期以来,优路教育一直为国内众多知名建筑企业集团提供九大员、建造师、造价师、物业管理师培训服务;一直为北京地区输送大量具有教师资格的从业人员。

师资力量
李老师:教学经验知名培训讲师,专业从事职称考试培训、学历考试培训多年。教学风格授课重难点突出,善于把握考试方向;课堂内容丰富,擅长旁征博引;语言风趣,通俗易懂;注重传授学习方法,让学生真正学会考试,深受广大学员喜爱。
孙老师:大学教师,注册会计师,税务师,资深讲师。实战经验丰富,长期致力于研究各类考试大纲和命题趋势,善于总结考点,把抽象复杂的法条、考点形象化,授课逻辑严密,逻辑强大,基础知识扎实,讲课脉络清晰,谈吐风趣幽默,课堂上极具亲和力和感染力,能让同学们轻松听懂、学懂,轻松过关。

课程介绍
习题精讲:
精选试题详细讲解,演示解题过程,提炼解题技巧,剖析命题人思路,准确把握题目涉及的知识点。
精品提分班共4份配套资料:《精析讲义》、《3年真题详解》、《高频知识点汇编》、《考前强化3套卷》。

开课安排
签约通关班:
包含导学、精讲、习题、串讲、密训、点题。
对应资料:备考指南、学科精粹、章节习题集、历年真题汇编、高频知识点汇编、考前密训ABC卷、黄金150点。
价格:单科1280元,全科1980元。
精品提分班:
经济法单科500元,会计实务单科500元;
全科880元。

特色优势
交流平台:
微信公众号、微信/QQ答疑群,及时掌握考试政策,领取备考资料,获知优惠活动,分享备考经验。
海量题库:
近5年考试真题、精研模拟试题、知识点讲义免费下载,可自行打印学习。

行业趋势
  一,培训内容

  1、公司成立需要准备的资料,公司成立的相关手续;

  2、如何建账及建账时需要注意的系列问题;

  3、记账的程序及方法;

  4、如何计算国税、地税,如何申报纳税等;

  5、年终利润分配及有关所得税的计算、交纳等方法;

  6、会计人员移交手续等.它讲解了从原始凭证到较后报表一系列流程.
  新经济时代呼唤专业的财务管理人才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在瞬息万变的市场上,财务管理、资产规划、风险控制愈来愈成为企业的生存根本。
  不少公司也在一边广求好会计、一边大笔裁会计——小会计易得,好会计难得。底层会计完全可以被会计软件和系统取代,公司需要的是能够进行专业预算、规划、风控的财务管理者,而这些技能也是机器无法取代的。
  只会财务机器人同款技能的会计人自然会被取代,跟不上行业发展的会计人也终将被取代。是时候从“一证在手,风雨不愁”的美梦中醒来了。且不说有的证书正在被取消、认可度不断下降,科技不断进步、行业不断发展的现状,又岂能容忍安于一隅、不知进取者呢?只有真正的会计才不会被取代,而你离真正的会计,还有一条长长的考证之路要走。初级会计职称是你走好会计路的步。

培训学习资料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章重要考点梳理: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
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纠纷,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一)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
1.因民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民事案件,如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侵害名誉权纠纷等案件;
2.因经济法、劳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的争议,法律规定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如企业破产案件、劳动合同纠纷案件等;
3.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和宣告公民失踪、死亡等非讼案件;
4.按照督促程序解决的债务案件;
5.按照公示催告程序解决的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
(二)审判制度
1.合议制度
(1)合议制度是指由3名以上(单数)审判人员组成审判组织,代表法院行使审判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
(2)独任制下,由1名审判员独立地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
【提示】合议制度是相对于独任制度而言的,后者是指由一名审判员独立地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制度。
【提示】简易程序、特别程序(选民资格案件及重大、疑难的案件除外)、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适用独任制。
【提示】选民资格案件或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2.回避制度
(1)回避对象: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2)回避对象出现下列情形,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①回避对象是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②回避对象与案件有利害关系;
③回避对象与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
④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
3.公开审判制度
(1)应当公开审理。除涉及全国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外,法院审理民事或行政案件,应当公开进行。
(2)经当事人申请可以不公开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链接】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全国秘密的除外。
(3)公开审判包括审判过程公开和审判结果公开两项内容,但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4.两审终审制度
(1)一般情况
①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审民事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②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该审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链接】仲裁裁决:作出生效
③在上诉期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的,进行第二审;二审法院的判决是终审判决。
(2)二审终审制度的例外:
①人民法院所作的一审判决为终审判决。
②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提示】对终审判决,当事人不得上诉;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链接】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诉讼管辖
1.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根据案件性质、案情繁简、影响范围,来确定上、下级法院受理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大多数民事案件均归基层法院管辖。
2.地域管辖
各级法院的辖区和各级行政区划是一致的。地域管辖又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和专属管辖等。
(1)一般地域管辖即“原告就被告”
除另有规定外,民事诉讼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但是下列民事诉讼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①对不在全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民事诉讼;
②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③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或者被监禁的人提起的民事诉讼;
④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专属管辖(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辖)
(3)协议管辖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4)特殊地域管辖
①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②保险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③侵权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
④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⑤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⑥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⑦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⑧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⑨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⑩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选择管辖和共同管辖。
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四)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的概念
(1)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不行使权利而失去诉讼保护的制度。诉讼时效期间是指权利人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
(2)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丧失胜诉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3)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2.诉讼时效期间的确定
3.诉讼时效期间中止、中断
(1)诉讼时效期间中止、中断的一般规定。
【提示】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6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提示】(1)中止事由——其他障碍,是指: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②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③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④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2)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①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②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③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④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五)判决和执行
1.调解
(1)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2)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但不应久调不决。
(3)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根据案件性质不能调解的案件,不得调解。
(4)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2.判决
(1)法院审理案件:开庭并公开。
【特例】除涉及全国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2)当事人不服法院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如果在上诉期限内当事人不上诉,审判决就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第二审法院的判决是终审的判决,也就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3.执行
(1)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2)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3)执行管辖。
  经济法基础知识点:企业所得税
一、初级会计考试经济法基础知识点
纳税人
1.全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2.分类:
(1)居民纳税人:依法在全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全国境内的企业。
(2)非居民纳税人: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全国境内,但在全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全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全国境内所得的企业。(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全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学员心声
作为考过的来说一下,个人感觉还可以,老师讲的比较有经验,命中率也很高,但是还是得看自己,和我一块报的朋友就没有考过,但是是因为没怎么下功夫学,班主任老师还挺负责的,会做课程规划,当时就是觉得在自己身边比较信任。
我是有会计证的,实操还比较薄弱,为了提高自己,犹豫了几天才买,视频教学,永久免费,老师随时答疑,看来以后烟认真花心思学习了。

果洛初级会计师培训相关介绍:
  • 职称考试应试是时代的产物,通过考试取得是个必然的过程。 (2021/12/23学习专题)
  • 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级别代码是2。 (2021/12/23学习专题)
  • 《初级会计实务》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内容:企业取得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2021/12/23学习专题)
  • 凡事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考。 (2021/12/23学习专题)
  • 《初级会计实务》考试内容:资产按其实物形态,可以分为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 (2021/12/23学习专题)
  • 《初级会计实务》基本要求:掌握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核算。 (2021/12/23学习专题)
  • 《初级会计实务》存货的内容: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品或商品。 (2021/12/23学习专题)
  • 《初级会计实务》现金管理:遵守有关库存现金限额的规定。 (2021/12/23学习专题)
  • 《核定会计师管理规则》规定经所在地市县人民全国核准的会计师,可以在当地执行业务。 (2021/12/23学习专题)
  • 《初级会计实务》基本要求: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固定资产。 (2021/12/23学习专题)

果洛初级会计师培训
果洛助理会计师培训学校,初级会计师培训发展前景看好,我处今年继续举办初级会计师培训考试培训班,名师授课,欢迎报读!初级会计师培训培训报名咨询电话:13533431267(微信手机同号),QQ:1992048426

最新发布的初级会计师培训头条相关信息
关于我们 | 招生合作 | 课程推广 | 招聘信息 | 免责声明 | 电脑版
Copyright (c) 2006-2056 报名在线网站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法律顾问:广州张律师 粤ICP备14004790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