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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太原会计初级职称培训上课内容是什么 打死都要报名

发布时间:2022/4/12 1:14:04 更新时间:2022/4/12 1:14:04
责任编辑:太原恒企会计初级会计师培训(VIP会员已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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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介绍
  恒企教育利用“互联网+”信息化管理系统来提高企业管理效率,自主开发NC系统、BI系统、OA系统,形成学员、校区、员工三线合一的信息化平台,实现企业财务和业务的事前规划、事中控制和事后分析。
  2002年,恒企教育起步于广西柳州,自成立之初,恒企即毅然摈弃以考证为主的传统市场定位,开拓以就业为导向。如今近百所校区遍布全国各省市,广东、广西、湖南、江西、四川、海南、贵州、安徽、江苏、陕西、内蒙古、重庆……所有校区皆统一品牌,统一管理,统一服务,成为会计培训行业中连锁发展模式的领头羊。恒企教育专家团队在专业著述上业绩斐然,累计出版高校专业教程多部,包括《实用涉税会计》《税务会计实操》《会计电算化》《财务会计》《管理会计》等,此外,在全国一级财务专刊上发表论文二十余篇。

师资力量
张老师-初级实务
经济学硕士、税务师、中级职称、总会计师、管理会计师、AAIA、注册法务会计师、董秘、曾在上市公司任财务总监,专注于财务管理及整体财务规划;对IPO流程的工作得心应手。
陈老师-初级实务
注册会计师、金融学硕士;曾于500强外企财务部任职,熟悉财务核算和管理方法、曾任职于知名会计师事务所,熟悉审计全流程。多年教学经验,善于总结出题思路,通过案例和类比法,帮助学员理解和记忆重难知识点。

课程介绍

特色优势
课程特色:面对会计行业低端人才饱和,中高级人才明显匮乏的现状,许多明智的财会人员,纷纷参加会计职称考试。提高自身素质及能力,来应对越来越激烈的职场竟争。知名讲师授课,通过率高。
初级考前冲刺应试班-移动平台灵活学习,高频考点串讲训练,不定项专项突击
初级会计职称高效班-高频考点层层解析,错题改正不再踩坑,知识串讲理解记忆
初级会计职称高效面授班-线下教学实时跟踪,学练测评阶段考核,个性管理贴心伴学

行业趋势
  培训方式:

  1、企业老会计手把手、互动式教学;

  2、以企业实际使用的凭证、账簿、会计报表、税务报表等表格资料为教具;

  3、授课过程中穿插实例操作体验,突出重点,注重实用性、可操作性.

  1、多种班次选择,循环授课;

  2、专业教师讲授会计基础;

  3、实战老师一对一辅导,真账演练;

  4、结业后,能顺利上岗,能完成中大型企业出纳与会计工作.

  5、为您积累2—3年的会计实际工作经验.
  在不少人眼里,会计是一个不错的职业。根据相关调查数据,有34%以上的人认为“会计行业技术含量较高”,有近30%的人认为“会计越老越吃香”,还有小部分人选择“会计行业薪水相对稳定、有保障”,或者“不喜欢原来的专业”。究竟为什么那么多人想转行时,选择了会计行业呢?

  1、门槛低

  会计是一门非常注重实践经验的学科,不仅要求有一定的理论知识,还需要一定的实操,注重专业技能的培养。它的入职门槛相对比较低,但如果想在这个行业要得到好的发展,就要需要在工作中积累相关经验,不断提高专业素质和专业技能,不断开拓自己的知识面,掌握更多经济与管理方面的相关知识。

  2、就业机会多

  会计工作性质较为稳定,就业机会也很多。由于职业的特殊性,公司不可能经常更换会计人员,因此财会人员的流动性特别小。几次经济危机我们可以看出,多数企业非会计岗位裁员率平均在50%以上,而财务部门的裁员率一般不超过1%,所以我们说会计工作相对来说较为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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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学习资料
  初级会计职称考后如何转战中级会计考试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报考条件如下,看看你是否符合。
1、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2、认真执行《全国会计法》和全国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3、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部分地区要求报考人员需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
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五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二年。
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
5、取得博士学位。
  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考点:仲裁的基本原则
仲裁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独立仲裁原则
仲裁机构不依附于任何机关而独立存在,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3.一裁终局制度
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仲裁协议
1.书面形式
仲裁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
2.仲裁协议应当具备的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3.仲裁协议的无效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4.仲裁协议的独立性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5.对仲裁协议的效力存在异议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时,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6.有效的仲裁协议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仲裁程序
1.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委员会。
2.仲裁庭由3名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
3.仲裁员的回避
仲裁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4.开庭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5.不公开
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全国秘密的除外。
仲裁裁决
1.仲裁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2.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3.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民事诉讼审判制度
1.公开审判制度
(1)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或者行政案件,除涉及全国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解释】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2)公开审判包括审判过程公开和审判结果公开两项内容,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2.两审终审制度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否则,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解释】两审终审制度的例外:(1)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2)人民法院所作的一审判决、裁定,为终审判决、裁定。
民事诉讼的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原则
2.特殊地域管辖原则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解释】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管辖。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解释1】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解释2】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
(5)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6)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7)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解释】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3.专属管辖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协议管辖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消灭的是胜诉权,并不消灭实体权利。时效届满后,当事人自愿履行义务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2.诉讼时效期间
(1)适用1年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
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2)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但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3.诉讼时效的中止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诉讼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暂停计算。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4.诉讼时效的中断事由
(1)权利人提起诉讼;
(2)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义务的要求;
(3)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太原初级会计师培训相关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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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证书。 (2022/4/12学习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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