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助理会计师培训学校什么时候开班,这个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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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校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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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路教育整合业界优秀师资,改进服务体系,凭借超高的考试通过率和精致的服务,在建设工程执业/职业资格培训、财经类执业/职业资格培训、卫生类执业/职业资格培训、其他各类执业/职业资格培训领域,树立了良好的口碑,品牌美誉度良好。
优路教育教学目标:
激发学员的学习潜能,全面提高学员学习和实操能力,帮助学员学习专业知识及考试技巧,使学员在相应考试中得心应手、运用自如,顺利通过考试并提高职场实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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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师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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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课程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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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操课程:
从业务技能到纳税申报,结合纳税实操软件讲解会计实操,结合Excel办公技能讲解基础功能设置、财务常用公式设置等。
高效通关班共5份配套资料:《精析讲义》、《3年真题详解》、《高频知识点汇编》、《考前强化3套卷》、《考前信息点》。
- 开课安排
- 精品提分班:
经济法单科500元,会计实务单科500元;
全科880元。
高效通关班:
经济法单科750元,会计实务单科750元;
全科1280元。
- 特色优势
- 优路教育的初级会计师培训师资力量强大,众多名师由名校毕业,有硕士以上学历。有丰富的教学经验,上课风格多样,让学生学习变得不再枯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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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业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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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特点:
1、内容全面:从考纲到考点、从教材到章节,从知识点到题型,度讲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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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作为一种商业语言,在经贸交往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在我国具有良好的就业前景。适应全国外向型经济迅速发展的形势,本专业力旨在为全国培养一批既懂全国会计,又懂国际会计惯例的会计人才。为企事业单位、全国机关、会计师事务所培养具有良好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基础扎实和具有较强业务能力、有较强外语水平和具有创造品质的会会计与财务管理的专门人才。
- 培训学习资料
-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时间/日期相关的考点总结
5日
(1)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2)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
(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是否受理。
(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5)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在5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
(6)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组成仲裁庭,并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7)仲裁庭应当在开庭5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7日
(1)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的7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2)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备案。
(3)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10日
(1)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10日内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
(2)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
(3)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4)契税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税收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5)资源税纳税人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
(6)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15日
(1)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2)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3)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4)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海关签发税款缴款凭证之日起15日内(星期日和法定节假日除外),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
(5)应税船舶负责人应当自海关填发吨税缴款凭证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清税款。
(6)增值税、消费税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7)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设置账簿。
(8)按月或按季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9)烟叶税按月计征,纳税人应当于纳税义务发生月终了之日起15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
(10)劳动者对劳动争议的终局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对终局裁决情形之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提起诉讼。
终局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0日/1个月
(1)企业在办理登记注册时,同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企业以外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2)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3)对于按照账户管理规定应撤销而未办理销户手续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银行通知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
(4)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
(5)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
(6)申请人缺少解讫通知要求退款的,出票银行应于银行汇票提示付款期满1个月后办理。
(7)海关应当自受理退税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书面答复,并通知退税申请人。
60日/2个月
(1)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2)公示催告的期间,国内票据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涉外票据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公示催告的期间,但最长不得超过90日。
(3)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4)当事人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5)车辆购置税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60日内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
3个月/90天
(1)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3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3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记名预付卡可在购卡3个月后办理赎回。
6个月/180天/半年
(1)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后,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2)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致使当事人不能行使诉讼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暂停计算。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6个月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4)纸质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5)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6)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
(7)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1年/12个月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3)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限为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1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
(4)工伤保险中所称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5)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6)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7)失业保险待遇的享受条件包括: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
(8)电子承兑汇票期限自出票日至到期日不超过1年。
(9)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10)对由于海关误征,多缴纳税款的;海关核准免验的进口货物在完税后,发现有短卸情况,经海关审查认可的;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口申报退关,经海关查验属实的,纳税人可以从缴纳税款之日起的1年内,书面声明理由,连同纳税收据向海关申请退税。
(11)进出口货物完税后,如发现少征或漏征税款,海关有权在1年内予以补征。
2年/24个月
(1)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2年。
(2)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2年备查。
(4)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3年/36个月
(1)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2)不记名预付卡有效期不得低于3年。
(3)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4)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5)电子设备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
(6)畜类生产性生物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为3年。
(7)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8)因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违反规定而造成少征或漏征税款的,海关在3年内可以追缴。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章重要考点梳理:法的形式
法的形式
(一)法的形式
法的形式,是指法的具体的外部表现形态。我国法的形式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区法规、特别行政区的法、行政规章、国际条约等,应注意法律形式的制定机关和法律效力。
1.我国法的主要形式
法的形式及制定机关
【提示】我国不实行判例制度,法院所作的判决书只是一种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不能作为法的形式。
2.法律效力等级及其适用规则
(1)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即下位法与上位法冲突时,以上位法为据,不再适用下位法。
【提示】在法的形式中,效力等级高的称为上位法,效力等级低的称为下位法;例如,法律是上位法,行政法规是下位法。
(2)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的形式,但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3)新法优于旧法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的形式,但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4)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
①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而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裁决。
②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③同一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5)同一位阶的法规定不一致
①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②(不同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全国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③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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