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校介绍
- 我们机构致力于为广大会计从业人员提供会计实操、税务实操、注会CPA、中级会计、初级会计等各类培训,拥的优秀教师团队,是专业的会计培训机构。
我们机构是专业的会计教育基地,凭借专业的师资力量、专业的交互式学习课件、先进的人工智能技术、灵活多样的学习方式,每年培养优秀的专业人才。经过十数年的研究与发展,受到学员的一致好评。
- 课程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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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考试科目只有两门——《经济法基础》和《初级会计实务》,两门科目的考题都为客观题,分为四种题型: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和不定项选择题。
其中,《初级会计实务》主要是考查文字记忆性内容和计算性内容,相对经济法来说难度偏大,对考生的综合能力要求很高,不少考生都觉得这门科目比较难。
而《经济法基础》科目相对而言没有实务难,考点基础性强,多是需要考生理解和记忆的内容,要求考生在备考的时候强化记忆。
培训对象:
1、无任何基础理论的一切社会群体。
2.有一定的会计基础,却无会计工作经验的应届专业毕业生;
3、有一定会计工作经验,但不能独立完成会计账务核算处理的会计人员;。
- 特色优势
- 培训路径:
导入阶段
0基础入门,建立学员的财务思维基础知识体系架构的搭建,进入学习状态,认识CPA的知识架构。
基础提高
本阶段结合案例讲解,帮助学员加深认识,在实际案例中对知识点的具体运用进行强化,加深理解。
习题演练
本阶段通过模拟、真题的演练,对考试题型有系统的了解,同时拓宽知识点的运用,做到理论加运用应对考试。
强化阶段
本阶段注重查漏补缺,通过诊断+测评,找出知识结构中的薄弱环节。
培训路径:
导入阶段
0基础入门,建立学员的财务思维基础知识体系架构的搭建,进入学习状态,认识CPA的知识架构。
基础提高
本阶段结合案例讲解,帮助学员加深认识,在实际案例中对知识点的具体运用进行强化,加深理解。
习题演练
本阶段通过模拟、真题的演练,对考试题型有系统的了解,同时拓宽知识点的运用,做到理论加运用应对考试。
强化阶段
本阶段注重查漏补缺,通过诊断+测评,找出知识结构中的薄弱环节。
- 行业趋势
- 招生对象:
1.有无会计基础、会计专业非会计专业、没有会计实际工作能力;
2.在职出纳会计,有工作经验,但缺乏会计实际操作经验,无法胜任会计工作;
3.无经验刚毕业学生或想从事会计工作,以后想代账的;
4.企业的老板、总经理、项目经理、公司主管、公司各管理层以及个体经营者;
5.为正在从事会计相关工作,想为自己的职业技能充电的;
6.想通过培训取得初级、中级会计师的人员。
会计学习包括:
会计基础理论课程出纳填写支票开具填写凭证登记账簿出报表网上报税财务软件等。
出纳实操:
出纳日常工作演练。税务处理:学习纳税申报等税务流程,掌握税务相关知识,税务处理技巧。
初级、中级、注会考证采用真人高清屏授课,还有专门对应题库,模拟提供练
常年开设会计职称考试初、中级培训班、注册会计师班,由抚大资深教授授课,课程讲授细致,针对性强,资料精准,通过率高,全国有多家校区,可以根据学员情况就近安排学习。
培训宗旨
通过学习,使学员能处理所有会计实际操作、纳税和工商年检等事务,既能手工处理账务,又能电脑做账,并能进行财务分析,达到胜任企业主办会计的要求,为学员的就业和工作提供双重保险。
培训对象
1、有会计上岗证但缺乏实际全盘账务税务操作者
2、有一些会计税务理论知识但缺乏实际工作经验者
3、无任何会计基础,有志于从事会计工作者(初中以上即可)
4、现在企业从事了出纳、行政、采购和销售等工作,想进一步提高自己会计税务水平者
5、想提前获取会计岗位的财会专业的在校生和应届毕业生
6、想运用账务税务知识把企业管理得更好的创业者
- 学习资料
- 初级《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法律事实
【知识点】:法律事实
单元法律基础与法律责任
法律事实
1.基本概念
法律事实是指由法律规范所确定的,能够产生法律后果,即能够直接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情况。
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直接原因。
2.分类
按照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作标准,可以将法律事实划分为两大类:法律事件(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和法律行为(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案例】
(1)“婚姻关系”发生的直接原因是“婚姻登记”行为。婚姻登记是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婚姻关系的产生,属于法律行为。
(2)抚养关系发生的直接原因是人的出生。人的出生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抚养关系的发生,属于法律事件。
(2)法律行为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律行为作不同的分类:
标准分类
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范的要求: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
行为的表现形式不同:积极行为(作为)和消极行为(不作为)
行为是否通过意思表示:意思表示行为和非表示行为(如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
主体意思表示的形式:单方行为和多方行为
行为是否需要特定形式或者实质要件:要式行为和非要式行为
主体实际参与行为的状态:自主行为和代理行为
【解释】单方行为,是指由法律主体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如遗嘱、行政命令等;
多方行为,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多方法律主体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如合同行为等。
初级《经济法基础》知识点:劳动仲裁的调解
【知识点】:劳动仲裁的调解
1.劳动仲裁的调解
(1)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2)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劳动仲裁的裁决
(1)裁决原则
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入笔录;
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2)一裁终局案件
下列劳动争议,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①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
②因执行全国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提示1】终局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提示2】劳动者对劳动争议的终局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终局裁决的撤销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终局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①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③违反法律程序的;
④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⑤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⑥仲裁员在仲裁该案件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
【提示】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非终局裁决
当事人对上述终局裁决情形之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襄阳初级会计师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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