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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助理会计师培训费用

发布时间:2023/8/1 17:38:00 更新时间:2023/8/1 17:38:00
责任编辑:新乡恒企会计初级会计师培训(恒(VIP超级会员已认证)

学校介绍
  恒企教育诞生于2002年,多年来始终坚守教育本质,秉承“把经验传递给有梦想的人”的使命,立足市场人才供需关系和企业对人才的能力结构要求,与时俱进开设不同专业的职业教育。
  恒企教育成立于2002年,是一家以实战为独特核心、以就业为导向的会计培训连锁机构。恒企锐意创新,一直为推动全国会计职业培训健康发展积极探索。大型财务公开课全国巡讲、千场校园会计招聘会、全国会计人才网、恒企会计在线实操网校、实操会计师职业技术等级证项目、无忧计划包就业人才工程、十大会计就业基地等等,成为恒企教育践行“把经验传递给有梦想的人”这一使命的诠释。

师资力量
陈老师-初级实务
注册会计师、金融学硕士;曾于500强外企财务部任职,熟悉财务核算和管理方法、曾任职于知名会计师事务所,熟悉审计全流程。多年教学经验,善于总结出题思路,通过案例和类比法,帮助学员理解和记忆重难知识点。
余老师-经济法基础
中级会计师,恒企网校全国优秀个人、恒企网校教学管理部“优秀讲师”,曾任职全国光大银行广州分行和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具有多年的考证教学经验,善于总结出题思路。

课程介绍

特色优势
考初级会计好处:
1、积累知识与经验
初级bai会计考试可以让你对会计知识掌du握的更加全zhi面,对会计行业有更深层dao次的理解,积累更多的知识与经验。
2、专业知识的提升和能力的认可初级会计所学内容涵盖面很广,因此,通过了考试,对自己专业知识也是一个很大的提升。初级会计师证书是对你会计知识能力的认可,是想在会计行业扎根的必备证书之一,也是日后获得高级职称的条件,是全国对个人专业技术水平、专业技能的一种认定。
3、增加就业的竞争优势
很多招聘单位在招聘条件上明确指出,拥有初级会计证者优先考虑,《会计法》修订发布后会计从业正式取消,初级会计证的含金量将会大大提高,含金量的提高,在以后的找工作中势必会增加就业机会。
4、初级会计每过一科可抵继续教育90分。
课程特色:面对会计行业低端人才饱和,中高级人才明显匮乏的现状,许多明智的财会人员,纷纷参加会计职称考试。提高自身素质及能力,来应对越来越激烈的职场竟争。知名讲师授课,通过率高。

行业趋势
  招生对象:

  1.有无会计基础、会计专业非会计专业、没有会计实际工作能力;

  2.在职出纳会计,有工作经验,但缺乏会计实际操作经验,无法胜任会计工作;

  3.无经验刚毕业学生或想从事会计工作,以后想代账的;

  4.企业的老板、总经理、项目经理、公司主管、公司各管理层以及个体经营者;

  5.为正在从事会计相关工作,想为自己的职业技能充电的;

  6.想通过培训取得初级、中级会计师的人员。

  会计学习包括:

  会计基础理论课程出纳填写支票开具填写凭证登记账簿出报表网上报税财务软件等。

  出纳实操:

  出纳日常工作演练。税务处理:学习纳税申报等税务流程,掌握税务相关知识,税务处理技巧。

  初级、中级、注会考证采用真人高清屏授课,还有专门对应题库,模拟提供练习,学习中有一对一答疑老师解决学习工作中的问题,全方位辅助指导你的学习。
  常年开设会计职称考试初、中级培训班、注册会计师班,由抚大资深教授授课,课程讲授细致,针对性强,资料精准,通过率高,全国有多家校区,可以根据学员情况就近安排学习。

  培训宗旨

  通过学习,使学员能处理所有会计实际操作、纳税和工商年检等事务,既能手工处理账务,又能电脑做账,并能进行财务分析,达到胜任企业主办会计的要求,为学员的就业和工作提供双重保险。

  培训对象

  1、有会计上岗证但缺乏实际全盘账务税务操作者

  2、有一些会计税务理论知识但缺乏实际工作经验者

  3、无任何会计基础,有志于从事会计工作者(初中以上即可)

  4、现在企业从事了出纳、行政、采购和销售等工作,想进一步提高自己会计税务水平者

  5、想提前获取会计岗位的财会专业的在校生和应届毕业生

  6、想运用账务税务知识把企业管理得更好的创业者

培训学习资料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章考点: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一、经济纠纷的概念与解决途径
经济纠纷是指市场经济主体之间因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矛盾而引起的权益争议,包括平等主体之间涉及经济内容的纠纷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与行政机关之间因行政管理所发生的涉及经济内容的纠纷。
解决经济纠纷的途径和方式主要有仲裁、民事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二、仲裁
(一)仲裁的概念和特征
仲裁是指由经济纠纷的各方当事人共同选定仲裁机构,对纠纷依法定程序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的活动。
仲裁具有三个要素或者特征:(1)仲裁以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为基础;(2)仲裁由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的中立第三者(仲裁机构)进行裁判;(3)仲裁裁决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
(二)仲裁的适用范围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下列纠纷不能提请仲裁:(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下列仲裁不适用《仲裁法》,不属于《仲裁法》所规定的仲裁范围,而由别的法律予以调整:(1)劳动争议的仲裁;(2)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
(三)仲裁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
2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
3独立仲裁原则。
4一裁终局原则。
(四)仲裁机构
仲裁委员会是有权对当事人提交的经济纠纷进行审理和裁决的机构。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全国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五)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把他们之间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经济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裁决的书面约定。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2)仲裁事项;(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协议一经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六)仲裁裁决
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庭可以由3名仲裁员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
仲裁员有规定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全国秘密的除外。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三、民事诉讼
(一)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
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纠纷,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二)审判制度
1合议制度。
2回避制度。
3公开审判制度。
4两审终审制度。
(三)诉讼管辖
1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根据案件性质、案情繁简、影响范围,来确定上、下级法院受理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大多数民事案件均归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按照地域标准,也即按照人民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地域管辖又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和专属管辖等。
管辖的特殊情况:协议管辖、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
(四)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而失去诉讼保护的制度。诉讼时效期间是指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
2诉讼时效期间的具体规定。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最长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3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中止。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6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4诉讼时效的中断。
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5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
(五)判决和执行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根据案件性质不能调解的案件,不得调解。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一审判决,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第二审法院的判决是终审的判决,也就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
四、行政复议
(一)行政复议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范围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二)行政复议申请和受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三)行政复议参加人和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参加人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称为行政复议机构。
(四)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方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行政复议的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30日。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五、行政诉讼
(一)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诉讼管辖
1级别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审行政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审行政案件:(1)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全国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2)海关处理的案件;(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4)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2地域管辖。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起诉和受理
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审理和判决
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全国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上述人员回避。上述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初级会计实务——周转材料的复习
周转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
1、包装物注意:包装物成本分摊如下:
①生产领用的包装物成本计入“生产成本”;
②随同产品出售但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成本计入“销售费用”;
③随同产品出售且单独计价包装物成本计入“其他业务成本”。
2、低值易耗品一次转销法主要适用于价值较低或极易损坏的低值易耗品的摊销。
五五摊销法通常既适用于价值较低、使用期限较短的低值易耗品,也适用于每期领用数量和报废数量大致相等的低值易耗品。
采用五五摊销法低值易耗品的会计处理:
(1)领用时:
借:周转材料——低值易耗品——在用贷:周转材料——低值易耗品——在库领用时摊销低值易耗品价值一半借:管理费用(制造费用、销售费用);
贷:周转材料——低值易耗品——摊销。
(2)报废时:
摊销低值易耗品另外一半价值:
借:管理费用(制造费用、销售费用);
贷:周转材料——低值易耗品——摊销同时:将周转材料——低值易耗品——摊销与周转材料——低值易耗品——在用对冲借:周转材料——低值易耗品——摊销贷:周转材料——低值易耗品——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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