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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西宁财务会计考证出纳做账实操培训班
发布时间:2023/4/21 9:42:51 更新时间:2023/4/21 20:28:53
责任编辑:
培训机构
(VIP会员已认证)
学校介绍
我们致力于为广大会计从业人员提供会计实操、税务实操、注会CPA、中级会计、初级会计等各类培训,是一家以技术和产品驱动的创新性培训机构。
我们机构为企业及个人提供专业、系统、便捷的财经知识产品与服务,帮助万千企业系统提升财务运作水平,也为百万学员提供学习深造、求职、创业、职业晋升、人脉拓展的机会和舞台。
课程介绍
考试科目:
初级会计师考试考试两门,分别为《初级会计实务》和《经济法基础》。
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才可获得初级资格证书。
初级会计师考试题型:
《初级会计实务》:单项选择题、多选题、判断题、不定项选择题
《经济法基础》单项选择题、多选题、判断题、不定项选择题。
初级会计考试题型: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多选、错选、不选均不得分。
二、多项选择题:每小题备选答案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请至少选择两个答案,全部选对得满分,少选得相应分值,多选、错选、不选均不得分。
三、判断题:每小题答题正确的得1分,错答、不答均不得分,也不扣分。
四、不定项选择题:每小题备选答案中,有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每小题全部选对得满分,少选得相应分值,多选、错选、不选均不得分。
特色优势
培训优势:
举一反三
补充相似的知识点,穷尽所有选项,讲解共性的解题思路
以题带点
列示题目对应知识点详细内容以及高效记忆方法
命题陷阱
认清题目陷阱,剖析真题的出题思路
真题讲评
呈现历年真题原貌,深入讲解解题方法。
培训路径:
导入阶段
0基础入门,建立学员的财务思维基础知识体系架构的搭建,进入学习状态,认识CPA的知识架构。
基础提高
本阶段结合案例讲解,帮助学员加深认识,在实际案例中对知识点的具体运用进行强化,加深理解。
习题演练
本阶段通过模拟、真题的演练,对考试题型有系统的了解,同时拓宽知识点的运用,做到理论加运用应对考试。
强化阶段
本阶段注重查漏补缺,通过诊断+测评,找出知识结构中的薄弱环节。
行业趋势
随着会从的取消,行业门槛准入类证书不再。有人疑惑:那水平评价类证书中最基础的初级会计职称不就成了新的门槛吗?我们可以说初级会计职称是“门槛”证书,然而,此门槛非彼门槛。毕竟,砍掉旧门槛、换上新门槛,那就失去改革的意义了。减少行业证书数量、提高现有证书质量,才是改革的目的。我们也可以从初级职称考试教材内容的增多、命题风格的案例化趋势中看出:行业正不断提高对初级水平的要求。初级会计职称将成为新的行业敲门砖。
行业的改革入口
去年10月,财政部印发了《会计改革与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纲要中指出:要深化会计职称制度改革,形成初级、中级、高级等完整的资格评价体系。当前的会计职称体系已不能适应现如今信息化、科技化的趋势,会计行业改革势在必行。为了提升从人人员素质,行业在取消会计从业资格证之外,也将深化改革,使职称考试能更加科学地筛选出适合这一行业的人才。
学习资料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知识点: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措施
一、初级会计考试经济法基础知识点
不同点:保全措施
“对象”不同:纳税人
“措施”不同:“冻结”银行存款
强制执行措施: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
从银行存款中“扣缴”税款
“查封、扣押”财产:“拍卖、变卖”财产
“范围”不同:“应纳税额”/“税额”+“滞纳金”
相同点:“程序”相同/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人权保障相同:个人及其所扶养的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执行范围之内。但不包括“机动车”、“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一处以外的住宅”。单价在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在执行范围内。
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考点:法的本质与特征
【考点1】法的本质与特征
1.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全国意志的体现,这是法的本质。
2.法的特征
(1)法是经过全国“制定或者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全国意志性。
(2)法是凭借全国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全国强制性。
(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利导性。
(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考点2】法律关系
1.法律关系的主体
(1)自然人
自然人既包括全国公民,也包括居住在全国境内或者在境内活动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
(2)法人
①全国机关,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
②各种企业事业组织;
③各政党和社会团体。
(3)全国
2.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1)物
①自然物:土地、森林
②人造物:机器、建筑
③货币和有价证券
(2)非物质财富
①知识产品:著作、发现、发明、设计
②道德产品:荣誉称号、嘉奖表彰
(3)行为
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行为,如生产经营行为、经济管理行为、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如保管合同中的保管行为)和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如建设工程合同中的承包人应按期完成办公楼的建设)。
【考点3】法律事实
1.法律事件
(1)自然现象(绝对事件):水灾、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或者生老病死、意外事故
(2)社会现象(相对事件):战争、重大政策的改变
2.法律行为
(1)根据行为是否通过意思表示,法律行为分为表示行为(如订立合同)和非表示行为(如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
(2)单方法律行为,是指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如甲订立遗嘱);多方法律行为,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如甲乙订立买卖合同、赠与合同)。
【考点4】法的形式
1.宪法(具有的法律效力)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法律(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
(1)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其他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3.行政法规(次于宪法和法律):国务院
4.地方性法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5.行政规章
(1)部门规章:国务院所属部委
(2)全国规章:地方人民全国
6.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7.特别行政区的法
8.国际条约
【解释1】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不属于”法的形式。
【解释2】法律效力等级:(1)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地方全国规章;(2)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解释3】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全国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行政规章在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仅起参照作用。
【考点5】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主要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2.行政责任
(1)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
(2)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3.刑事责任
(1)主刑:管制(3个月以上2年以下)、拘役(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有期徒刑(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无期徒刑、死刑
(2)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解释1】罚款属于行政责任,罚金属于刑事责任。
【解释2】“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属于行政责任,“没收财产”属于刑事责任。
【解释3】拘留属于行政责任,拘役属于刑事责任。
【解释4】剥夺的具体政治权利是指:(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担任全国机关职务的权利;(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考点6】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1.仲裁与民事诉讼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横向关系)的经济纠纷,但二者不可并用。
2.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适用于不平等主体之间(纵向关系)的经济纠纷。
【考点7】仲裁的适用范围
1.属于《仲裁法》调整的争议
(1)合同纠纷;
(2)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2.下列纠纷不能提请仲裁
(1)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行政争议。
3.下列仲裁不适用于《仲裁法》,而由别的法律予以调整
(1)劳动争议;
(2)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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