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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张家口助理会计师培训学校没有经验可以有多少工资 可靠的学校是那间

发布时间:2023/3/20 12:27:12 更新时间:2023/3/20 12:27:12
责任编辑:张家口优路教育初级会计师培训(VIP会员已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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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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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优路教育作为一个主做工程类和职业资格证项目的教育机构,优路教育是一家在新三板上市的公司,自从2005年6月24日成立,至今已经走过12年的历程,作为一家老牌教育机构,我们有着多年的培训经验,目前在全国已经拥有75家分校,坚决保障品牌的服务质量与信誉。

师资力量
彭老师:会计学硕士、注册会计师、会计师、资产评估师、会计教研主任、会计考试培训专家,多年会计职称考试培训经验。理论知识扎实、授课方式多样,讲课通俗易懂、条理清晰,轻松幽默,将重难点内容化在课堂的氛围中,让学员轻松掌握。能更好地帮助学员掌握考点,深受喜爱。
李老师:教学经验知名培训讲师,专业从事职称考试培训、学历考试培训多年。教学风格授课重难点突出,善于把握考试方向;课堂内容丰富,擅长旁征博引;语言风趣,通俗易懂;注重传授学习方法,让学生真正学会考试,深受广大学员喜爱。

课程介绍
高效通关班保障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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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APP学员中心专业问题答疑
3.专业老师学习进度及时提醒及督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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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门导学:
专为0基础或基础薄弱的考生量身打造。掌握考试政策、教材基本框架,合理规划2020复习时间。

开课安排
基础通关班:
包含导学、精讲、习题、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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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单科680元,全科980元。
精品提分班:
经济法单科500元,会计实务单科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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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色优势
多平台听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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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管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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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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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培训对象:已经有工作经验,有晋升计划、企业财务管理人员,企业其他各级管理层、老总。
  招生对象:

  1.有无会计基础、会计专业非会计专业、没有会计实际工作能力;

  2.在职出纳会计,有工作经验,但缺乏会计实际操作经验,无法胜任会计工作;

  3.无经验刚毕业学生或想从事会计工作,以后想代账的;

  4.企业的老板、总经理、项目经理、公司主管、公司各管理层以及个体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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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计学习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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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纳实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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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学习资料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章重要考点梳理: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
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纠纷,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一)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
1.因民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民事案件,如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侵害名誉权纠纷等案件;
2.因经济法、劳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的争议,法律规定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如企业破产案件、劳动合同纠纷案件等;
3.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和宣告公民失踪、死亡等非讼案件;
4.按照督促程序解决的债务案件;
5.按照公示催告程序解决的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
(二)审判制度
1.合议制度
(1)合议制度是指由3名以上(单数)审判人员组成审判组织,代表法院行使审判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
(2)独任制下,由1名审判员独立地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
【提示】合议制度是相对于独任制度而言的,后者是指由一名审判员独立地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制度。
【提示】简易程序、特别程序(选民资格案件及重大、疑难的案件除外)、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适用独任制。
【提示】选民资格案件或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2.回避制度
(1)回避对象: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2)回避对象出现下列情形,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①回避对象是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②回避对象与案件有利害关系;
③回避对象与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
④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
3.公开审判制度
(1)应当公开审理。除涉及全国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外,法院审理民事或行政案件,应当公开进行。
(2)经当事人申请可以不公开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链接】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全国秘密的除外。
(3)公开审判包括审判过程公开和审判结果公开两项内容,但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4.两审终审制度
(1)一般情况
①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审民事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②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该审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链接】仲裁裁决:作出生效
③在上诉期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的,进行第二审;二审法院的判决是终审判决。
(2)二审终审制度的例外:
①人民法院所作的一审判决为终审判决。
②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提示】对终审判决,当事人不得上诉;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链接】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诉讼管辖
1.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根据案件性质、案情繁简、影响范围,来确定上、下级法院受理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大多数民事案件均归基层法院管辖。
2.地域管辖
各级法院的辖区和各级行政区划是一致的。地域管辖又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和专属管辖等。
(1)一般地域管辖即“原告就被告”
除另有规定外,民事诉讼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但是下列民事诉讼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①对不在全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民事诉讼;
②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③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或者被监禁的人提起的民事诉讼;
④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专属管辖(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辖)
(3)协议管辖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4)特殊地域管辖
①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②保险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③侵权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
④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⑤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⑥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⑦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⑧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⑨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⑩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选择管辖和共同管辖。
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四)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的概念
(1)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不行使权利而失去诉讼保护的制度。诉讼时效期间是指权利人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
(2)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丧失胜诉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3)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2.诉讼时效期间的确定
3.诉讼时效期间中止、中断
(1)诉讼时效期间中止、中断的一般规定。
【提示】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6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提示】(1)中止事由——其他障碍,是指: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②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③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④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2)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①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②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③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④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五)判决和执行
1.调解
(1)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2)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但不应久调不决。
(3)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根据案件性质不能调解的案件,不得调解。
(4)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2.判决
(1)法院审理案件:开庭并公开。
【特例】除涉及全国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2)当事人不服法院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如果在上诉期限内当事人不上诉,审判决就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第二审法院的判决是终审的判决,也就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3.执行
(1)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2)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3)执行管辖。
  初级会计考试知识点汇总
初级会计实务《初级会计实务》知识点:应收账款入账价值的确定
经济法基础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知识点:车船税。

张家口初级会计师培训相关介绍:
  • 会计师的主要职能是审计、会计、咨询、税务相关的。 (2023/3/20学习专题)
  • 《初级会计实务》基本要求:熟悉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范围、无形资产的内容、其他资产的核算。 (2023/3/20学习专题)
  •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所用的《考试大纲》、指定用书和有关辅导材料,由财政部组织编写、出版和发行。 (2023/3/20学习专题)
  • 各科目每类试题每小题得分均在试卷中规定。评分均按试卷及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的规定执行。 (2023/3/20学习专题)
  • 《初级会计实务》存货的内容: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品或商品。 (2023/3/20学习专题)
  • 担任助理会计师的基本条件是能担负一个方面或某个重要岗位的财务会计工作。 (2023/3/20学习专题)
  • 熟悉并能正确执行有关的财经方针、政策和财务会计法规、制度。 (2023/3/20学习专题)
  • 《初级会计实务》考试内容:按其流动性不同,资产可分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 (2023/3/20学习专题)
  • 《初级会计实务》现金的清查:企业应当按规定进行现金的清查,一般采用实地盘点法。 (2023/3/20学习专题)
  • 以前会计的职称都是单位根据工作年限和个人的业务水平来评定的,当时也没有比较全面地规定和法则。 (2023/3/20学习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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