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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湛江初级会计师培训中心招生

发布时间:2022/11/9 11:11:49 更新时间:2022/11/9 11:11:49
责任编辑:湛江恒企会计初级会计师培训冯老(VIP会员已认证)
【问答】湛江初级会计师培训中心招生
问题分类:八四问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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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22/11/9 11:11:49  更新时间:2022/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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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介绍
  恒企教育,上市公司的教育培训机构,全国高新企业!专注职业教育培训,产品涵盖会计职称、会计实操、CPA、CMA、财务经理人、自考辅导等,为学员提供从培训到就业的整体解决方案。
  恒企教育依托强大的资源赋能,正在迅速成为一家行业领先的在线教育机构。恒企教育坚守着教育的初心,作为专业有温度的教育机构,承担起成为全国职业教育资源的整合者,全国职业教育标准的参与者和国际职业教育的传播者的社会职责,为全国的教育事业贡献的能量。

师资力量
余老师-经济法基础
中级会计师,恒企网校全国优秀个人、恒企网校教学管理部“优秀讲师”,曾任职全国光大银行广州分行和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具有多年的考证教学经验,善于总结出题思路。
张老师-初级实务
经济学硕士、税务师、中级职称、总会计师、管理会计师、AAIA、注册法务会计师、董秘、曾在上市公司任财务总监,专注于财务管理及整体财务规划;对IPO流程的工作得心应手。

课程介绍

特色优势
初级会计资格考试开设《经济法基础》、《初级会计实务》两个科目。
《经济法基础》考试题型包括: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不定项选择题(案例分析题)。
《初级会计实务》考试题型包括: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不定项选择题
初级资格考试分两个半天进行,《初级会计实务》考试时间是3小时,《经济法基础》考试时间是2.5小时。
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2012年度会计资格考试初级资格两个考试科目(《经济法基础》、《初级会计实务》)试题将全部采用客观题。
面对会计行业低端人才饱和,中高级人才明显匮乏的现状,许多明智的财会人员,纷纷参加会计职称考试,提高自身素质及能力,来应对越来越激烈的职场竟争。
针对会计初级职称考试,仁和会计教育“初级会计职称精讲班”10年专业会计培训经验,资深师资团队,"地毯式"考点强化,"故事法"趣味记忆,会计初级职称通过率始终超过全国标准二倍以上。

行业趋势
  行业的改革入口
  去年10月,财政部印发了《会计改革与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纲要中指出:要深化会计职称制度改革,形成初级、中级、高级等完整的资格评价体系。当前的会计职称体系已不能适应现如今信息化、科技化的趋势,会计行业改革势在必行。为了提升从人人员素质,行业在取消会计从业资格证之外,也将深化改革,使职称考试能更加科学地筛选出适合这一行业的人才。
  成为企业的新用人标准
  在会计从业资格证被“取消”之前,许多用人单位将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作为财务人员的招聘要求。随着这一证书的取消,企业为衡量求职者从业技能,自然会将水平评价类证书作为招聘限制。而初级会计职称作为初级的水平评价证书,也成为企业的新用人标准。

培训学习资料
  初级《经济法基础》知识点:劳动合同的解除
【知识点】:劳动合同的解除
1.协商解除
(1)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必须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由劳动者主动辞职而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劳动者的单方解除
(1)“提前通知”解除
①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②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提示】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无需理由(世界那么大,我想去看看),也不需要经单位批准,但劳动者必须履行法定的通知程序,并且不能获得经济补偿。
如果劳动者没有履行法定的通知程序,则属于违法解除,因此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承担赔偿责任。
(2)“随时通知”解除(2016年多选题、不定项选择题)
①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②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③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④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⑤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⑥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⑦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巧记】劳动者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有过错”。
因用人单位有过错,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无需提前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3)即时解除(不需要事先告知)
①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②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巧记】劳动者不需要事先告知即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要我命”。
【提示】劳动者不需要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考点: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
1.劳务派遣的基本概念
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由被派遣劳动者向用工单位给付劳务。
2.劳务派遣用工的适用范围
(1)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企业的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只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①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
②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
③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2)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该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
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
(3)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4)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5)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3.用人单位的义务
(1)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2)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全国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3)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4)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4.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
(1)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2)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5.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有关规定,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动仲裁
1.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
【解释】劳动争议解决的方法有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
2.劳动仲裁的管辖
(1)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2)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3.劳动仲裁的申请时效
(1)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2)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1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
4.申请时效的中止与中断
(1)仲裁时效的中止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2)仲裁时效的中断
劳动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一方当事人通过协商、申请调解等方式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的),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一方当事人通过向有关部门投诉,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支付令等方式请求权利救济的),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解释】权利人申请调解,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应自调解不成之日起重新计算。
5.劳动仲裁的基本制度
(1)公开仲裁制度
劳动争议仲裁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协议不公开进行或者涉及全国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2)回避制度
6.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7.劳动仲裁的裁决
(1)终局裁决
下列劳动争议,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①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
②因执行全国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解释】“劳动者”对上述终局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非终局裁决
当事人对上述终局裁决情形之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解释】(1)对终局裁决不服,用人单位不能提起劳动诉讼,但“劳动者”可以提起劳动诉讼;(2)对非终局裁决不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可以提起劳动诉讼。
8.终局裁决的撤销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终局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1)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件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解释】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劳动诉讼的申请范围
(1)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劳动者对劳动争议的终局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当事人对终局裁决情形之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提起诉讼。
(4)终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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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初级会计实务》基本要求:掌握持有至到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核算。 (2022/11/9学习专题)
  • 《初级会计实务》考试内容:非流动资产又可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2022/11/9学习专题)
  • 《初级会计实务》考试内容:资产按其实物形态,可以分为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 (2022/11/9学习专题)
  • 《初级会计实务》基本要求:了解应收款项、存货、长期股权投资、持有至到期投资。 (2022/11/9学习专题)
  • 《初级会计实务》考试内容: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等。 (2022/11/9学习专题)
  • 《初级会计实务》存货的内容:存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2022/11/9学习专题)
  • 具有一定会计专业知识,经居住地的省、局考核批准,可以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 (2022/11/9学习专题)
  • 初级: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 (2022/11/9学习专题)
  • 《初级会计实务》基本要求:掌握银行结算制度的主要内容、银行存款核算与核对。 (2022/11/9学习专题)
  • 《初级会计实务》现金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加强现金收支管理。 (2022/11/9学习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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