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培训资深讲师授课培训,这个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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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校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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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路教育依托教学模式创新、经营模式创新等创新模式,利用线上学习平台、3D模拟仿真教学、智能教学产品等创新技术,开展新业态培训服务和OMO大数据教学等创新教学多位一体,积极探索未来职业教育发展新模式。
优路教育采取融合式教学新模式,将“直播+录播+面授”相结合;建立“知识树”体系,增设知识点搜索功能;汇编智能题库,实现智能测评和训练;配备专业师资,提供在线答疑服务;以智能题库和学员学习行为大数据为基础,以核心师资为标准,实行全国统一化教学服务管理。
- 师资力量
- 李老师
优路教育专业师资
大学教授、工学博士。长期从事工程类执业资格考试培训工作。主讲一、二级建造师《共性案例》、《项目管理》及一、二级造价工程师《造价管理》、《工程计价》等课程,被多家机构聘为OPMP、IPMP、CPMP等各类认证证书高级专家顾问,在全国享有盛誉。
王老师
优路教育专业师资
哈尔滨工业大学教授、一级建造师、造价工程师、参与主编优路教育和机械工业出版社会联合出版的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辅导用书,主讲《建设工程经济》。
- 特色优势
- 梳理历年考核要害,研发针对性教辅资料,
结合历年考生情况,打造精简易懂优质课,
依托智能数据题库,跟踪解答学员疑难症。
学员配置专属班主任,随时处理学习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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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周期节点提醒、就业咨询等360°服务。
- 行业趋势
-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是指取得《全国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并经登记后,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首先,金山银山就是绿水青山,目前全国非常重视生态环境方面的问题,这也意味着环境影响评价师的作用也会越来越重要。2016年3月28日,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上明确“除涉及安全和环保事项外,投资项目强制性评估评审一律取消。”这意味着安全和环保涉及的专业技术人员今后是香饽饽,而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列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考试计划的只有全国安监总局主管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和环保部的注册核安全工程师,环保专业技术人员列入考试计划的有环保部的注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和建设部主管的注册环保工程师。当然,环评师今后必然会加强对个人执业能力的考量,也就是说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谁签字谁负责,提高执业责任感。
环境保护部近日在京召开全国环评改革推进座谈会,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全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党的十九大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为指引,进一步推进环评改革。环境保护部副部长黄润秋出席会议并讲话。黄润秋指出,环评制度只能加强,不能削弱,更不能取消。
- 培训学习资料
- 环境影响评价师《导则与标准》考点:环境功能区和环境质量标准之间的关系
环境功能区和环境质量标准之间的关系:
环境质量一般分等级,与环境功能区类别相对应。高功能区环境质量要求严格,低功能区环境质量要求宽松一些。试举三例说明:
1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分类和标准分级
一类区 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执行一级标准
二类区 为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执行二级标准
三类区 为特定工业区,执行三级标准
2地表水环境质量功能区的分类和标准值
水体:
Ⅰ类区 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全国自然保护区,一级标准
Ⅱ类区 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贵鱼类保护区、鱼虾产卵场等,二级标准
Ⅲ类区 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一般鱼类保护及游泳区,三级标准
Ⅳ类区 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Ⅴ类区 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3声环境功能区的分类和标准值
对应区域噪声上述五类功能区,将区域环境噪声值分为五类,不同功能类别分别执行相应类别的标准值。噪声类别高的区域(如居住区),执行标准值严于噪声功能类别低的区域(如工业区)。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依据: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第九条规定:
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标准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和技术规范。
(四)熟悉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有关规定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5条:全国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
第11条规定: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应当在该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但是,全国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况除外。
(四)熟悉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有关规定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第13条规定:规划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专项规划,应当在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采取调查问卷、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公开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意见。但是,依法需要保密的除外。
(四)熟悉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有关规定
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与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重大分歧的,规划编制机关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进一步论证。
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公众意见采纳与不采纳情况及其理由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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