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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海口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考试培训上班族如何报名培训 报名了会省很多时间

发布时间:2023/7/14 14:39:31 更新时间:2023/7/14 14:39:31
责任编辑:海口优路教育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VIP会员已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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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介绍
  优路教育在师资方面,授课老师都是优路师资团队人员或是专门聘请过来的老师,他们教学经验丰富,知识扎实,曾帮很多学生通过一建考试。而且他们熟悉一建考点,在教授给学生基础知识的同时,还能传授给学生很多经验和技巧,帮学生高效学习,提高学习效果。在上课内容方面,老师们上课非常注重学生基础的打牢,在时间充裕的情况下,老师讲课会非常细致,学生接受起来会比较容易,而且根据不同的阶段老师的讲课内容和方式也会不同,但都是讲练结合,这样能帮学生很好巩固课堂知识。
  优路教育拥有一支思想创新,锐意进取的团队,特聘请清华、北大、人大、北师大、首师大、法大、财大、华科、建工、哈工大、同济、北京交大等知名学府资深教师及本行业极具专业素质的专家任教,教学经验丰富,针对性强,教师团队教学扎实过硬,教风明快活泼,教学效果独树一帜。学校领导班子严格管理,狠抓教学质量,教书育人。教师们传道、授业、解惑、兢兢业业、诲人不倦。优路教育是一个正从年轻走向成熟的学校,充满了生机和活力,让我们共同迎接挑战,超越自我,共创辉煌的明天!

师资力量
王老师
优路教育专业师资
哈尔滨工业大学教授、一级建造师、造价工程师、参与主编优路教育和机械工业出版社会联合出版的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辅导用书,主讲《建设工程经济》。
李老师
优路教育专业师资
沈阳理工大学副教授,安监局顾问,全国安全评价师、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全国安全工程考试立项带头人,优路教育特聘讲师、主讲《案例分析》、《安全生产技术》等课程。

课程介绍

特色优势
串讲预测:考前重难点知识串讲,压缩教材和考试范围。再次提炼教材内容,对短板知识,针对性讲解,并给予正确的复习方向指导。
学员配置专属班主任,随时处理学习问题,

实时评估学习效果,定制每阶段备考方案,

考试周期节点提醒、就业咨询等360°服务。

行业趋势
  目前《环评法》没有修改,所以建设项目的环评仍然需要有环评资质的单位来做,还有就是你不用担心环评师今后没有市场,没有用,往后环评师证书含金量只会提高,不会下降。
  由此可见,环境影响评价师行业的前景会越来越好。环境科学涉及面广。加上“绿色科技”的兴起,可从事的行业非常广泛。一旦环保人才走俏,年轻的“环保板块”能够像曾经的IT业、投资银行业一样打造一大批成功的“绿色”金领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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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学习资料
  环境影响评价师《法律法规》考点:环境管理的基本持点
环境管理的基本持点:
(1)环境管理的综合性。环境管理是由自然、政治、社会和技术等多因素错综复杂地交织在一起而形成和发展的。这就决定了环境管理的高度综合性,表现在必须采取立法、经济、教育、技术和行政等各种措施相结合的办法.才能有效地解决环境问题。
(2)环境管理的计划性。环境保护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一个组成部分,它受着计划的制约。
(3)环境管理的区域性。环境问题由于自然背景、人类活动方式和环境质量标准的差异存在着明显的区域性。也就是必须根据各地的不同特点.因地制宜,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
(4)环境管理的自然适应性。就是怎样充分利用自然环境适应外界变化的能力,如资源再生能力,自净能力和自然界生物防治作物病虫害的作用等,以达到保护和改善环境的目的。
环境管理的基本任务:
(1)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减少和防治环境污染,维持生态平衡,促进国民经济长期稳定的发展;
(2)贯彻和研究制定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条例,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
(3)建设一个清洁、优美、安静、生态健全发展的人类环境,保护人民健康,促进经济发展;
(4)开展环境科学研究,培养科学技术人才,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全民对环境保护的认识水平。
  环境影响评价师《法律法规》考点: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条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全国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自然、文化保护地,以及对建设项目的某类污染因子或者生态影响因子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
(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及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资源性缺水地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富营养化水域;
(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文物保护单位,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
第四条建设项目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是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的重要依据。建设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就该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析。
第五条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中单项等级的确定。
第六条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第七条本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公布。
第八条本名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全国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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