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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运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培训班培训本周日截止报名 去那个培训机构

发布时间:2023/11/8 9:28:19 更新时间:2023/11/8 9:28:19
责任编辑:运城优路教育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VIP会员已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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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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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资力量
陈老师
优路教育专业师资
(WACF)国际建筑协会常务理事,建设工程法讲师,命题组成员。多年一级建造师辅导经验,授课足迹遍布全国多个城市,主讲《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李老师
优路教育专业师资
沈阳理工大学副教授,安监局顾问,全国安全评价师、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全国安全工程考试立项带头人,优路教育特聘讲师、主讲《案例分析》、《安全生产技术》等课程。

课程介绍

特色优势
串讲预测:考前重难点知识串讲,压缩教材和考试范围。再次提炼教材内容,对短板知识,针对性讲解,并给予正确的复习方向指导。
学员配置专属班主任,随时处理学习问题,

实时评估学习效果,定制每阶段备考方案,

考试周期节点提醒、就业咨询等360°服务。

行业趋势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是指取得《全国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并经登记后,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首先,金山银山就是绿水青山,目前全国非常重视生态环境方面的问题,这也意味着环境影响评价师的作用也会越来越重要。2016年3月28日,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上明确“除涉及安全和环保事项外,投资项目强制性评估评审一律取消。”这意味着安全和环保涉及的专业技术人员今后是香饽饽,而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列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考试计划的只有全国安监总局主管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和环保部的注册核安全工程师,环保专业技术人员列入考试计划的有环保部的注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和建设部主管的注册环保工程师。当然,环评师今后必然会加强对个人执业能力的考量,也就是说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谁签字谁负责,提高执业责任感。
  随着环境条件的变化给我们的日常生活带来了一定的影响,环境保护现在已经是全世界都非常重视的一项内容,因此环境影响评价师证书价值也日趋凸显,不过这也是和地区因素有直接关系的,并不是每个地区的环评工程师收益都是这么高,一起来了解下注册环评工程师证书还值得考吗?注册环评工程师考试还是非常有含金量的考试的。从全职角度来讲,注册环评工程师作为环评领域权威的专业的执业资格证书,是跟国际接轨的,如果你是一名环评工作者,那么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师证书是必须的。即使不是全职从事环评的,但是满足条件的人收益也是非常可观的。

培训学习资料
  环境影响评价师《技术方法》考点: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⑴总体要求。①参加竣工验收监测采样和测试的人员,按全国有关规定持证上岗;②监测仪器在检定有效期内;③监测数据经三级审核。
⑵水质监测分析过程中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水样的采集、运输、保存、实验室分析和数据计算的全过程均按照《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四版)的要求进行。即做到:①采样过程中应采集不少于10%的平行样;②实验室分析过程一般应加不少于10%的平行样;③对可以得到标准样品或质量控制样品的项目,应在分析的同时做10%的质控样品分析,对无标准样品或质量控制样品的项目,但可进行加标回收测试的,应在分析的同时做10%加标回收样品分析。
⑶气体监测分析。①尽量避免被测排放物中共存污染因子对仪器分析的交叉干扰;②被测排放物的浓度应在仪器测试量程的有效范围内,即仪器量程的30%~70%;③烟尘采样器在进入现场前应对采样器流量计、流速计等进行校核。烟气监测(分析)仪器在测试前按监测因子分别用标准气体和流量计对其进行校核(标定),在测试时应保证其采样流量。
⑷噪声监测分析。①监测时使用经计量部门检定、并在有效使用期内的声级计;②声级计在测试前后用标准发生源进行校准,测量前后仪器的灵敏度相差≯0.5dB,若>0.5dB则测试数据无效。
⑸固废监测分析。按全国有关规定、监测技术规范和有关质量控制手册中的要求进行。余同水。
  环境影响评价师《法律法规》考点: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条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全国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自然、文化保护地,以及对建设项目的某类污染因子或者生态影响因子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
(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及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资源性缺水地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富营养化水域;
(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文物保护单位,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
第四条建设项目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是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的重要依据。建设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就该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析。
第五条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中单项等级的确定。
第六条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第七条本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公布。
第八条本名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全国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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