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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中山哪里可以培训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考试培训 报名截止倒计时开始了吗

发布时间:2022/11/14 11:27:53 更新时间:2022/11/14 11:27:53
责任编辑:中山优路教育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VIP会员已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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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介绍
  2005年北京环球卓越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成立,次年创办所分校,累积四年教育经验,在2009年“优路教育”诞生了!创立者赋予优路教育“让学习更有效,更有价值”的教育使命,敦促优路教育不断成长,给信任优路教育的学员提供更好、更专业的服务。优路教育涵盖工程、教师、财经三重领域,为学员提供准入类职业资格认证培训业务,教学过程中积极融入科技创新元素,改进优化优路教育的教学模式,同时汇聚专业师资打造精致产品,整合社会优质资源搭建人才交流和企业合作平台,为学员们提供优质个性化的“一站式”服务。
  优路教育的师资力量雄厚,全部由教材编委、前命题组成员等老师授课。此外,优路教育还拥有自己的教研团队,所有的老师都是经过层层筛选和严格的考核,专门为学员服务。也正是如此,优路教育的教辅资料和考前点题的质量才能够得到保障。

师资力量
许老师
优路教育专业师资
浙江某高校教授,全国注册一级建造师,注册消防工程师,从事建筑、消防安全研究多年,专业功底深厚、教学经验丰富。主讲《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等课程。
李老师
优路教育专业师资
大学教授、工学博士。长期从事工程类执业资格考试培训工作。主讲一、二级建造师《共性案例》、《项目管理》及一、二级造价工程师《造价管理》、《工程计价》等课程,被多家机构聘为OPMP、IPMP、CPMP等各类认证证书高级专家顾问,在全国享有盛誉。

课程介绍

特色优势
教材精讲:全面梳理教材,根据2020年考试大纲和教材,分析命题趋势,提炼每科重难点。
考前集训:封闭集训面授教学。每科2套试卷,以题带点,结合标答解析详细梳理,预测热门考点,把握考试重中之重,加强考前做题速度和准确率,真正做到会做题,做对题的效果。

行业趋势
  近几年,我国经济高速发展,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但与此同时也带来了不可忽视的环境问题。目前,全国对生态环境非常重视,而我国高素质的环境影响评价师非常紧缺,这就决定了,环境影响评价师的发展将会是一片光明。
  目前《环评法》没有修改,所以建设项目的环评仍然需要有环评资质的单位来做,还有就是你不用担心环评师今后没有市场,没有用,往后环评师证书含金量只会提高,不会下降。
  由此可见,环境影响评价师行业的前景会越来越好。环境科学涉及面广。加上“绿色科技”的兴起,可从事的行业非常广泛。一旦环保人才走俏,年轻的“环保板块”能够像曾经的IT业、投资银行业一样打造一大批成功的“绿色”金领人士。

培训学习资料
  环境影响评价师《技术方法》考点:生态防护与恢复措施及应用
生态防护与恢复措施及应用:
1.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基本要求:⑴体现法规的严肃性。⑵体现可持续发展思想与战略。⑶体现产业政策方向与要求。生态环境保护战略特别注重保护三类地区:一是生态环境良好的地区,要预防对其破坏;二是生态系统特别重要的地区,要加强对其保护;三是资源强度利用,生态系统十分脆弱,处于高度不稳定或正在发生退化性变化的地区。⑷满足多方面的目的要求。注重生态保护的整体性,以保护生物多样性为核心。⑸遵循生态环境保护科学原理。⑹全过程评价与管理。措施应包括勘探期、可行性研究(选址选线)阶段、设计期、施工建设期、营运期及营运后期的措施。⑺突出针对性与可行性。
2.生态影响的防护与恢复要遵守以下原则:⑴凡涉及珍稀濒危物种和敏感地区等类生态因子发生不可逆影响时,必须提出可靠的保护措施和方案;⑵凡涉及尽可能需要保护的生物物种和敏感地区,必须制定补偿措施加以保护;⑶对于再生周期较长,恢复速度较慢的自然资源损失,要制定恢复和补偿措施:⑷对于普遍存在的再生周期短的资源损失,当其恢复的基本条件没有发生逆转时,不必制定补偿措施;⑸需要制定区域的绿化规划;⑹要明确生态影响防护与恢复费用的数量及使用方向,同时论述其必要性。
3.减少生态EI的工程措施。
⑴合理选址选线:①避绕敏感的环境保护目标,不对敏感的环境保护目标造成直接危害。这是“预防为主”的主要措施。②符合地方EP规划和环境功能(含生态功能)区划的要求。③不存在潜在的环境风险。④保障区域可持续发展的能力不受到损害或威胁。
⑵工程方案分析与优化措施:①选择减少资源消耗的方案。最重要的资源是土地资源和水资源。②采用环境友好的方案。③采用循环经济理念,优化建设方案。④发展EP工程设计方案。
⑶施工方案分析与合理化建议:①建立规范化操作程序和制度。②合理安排施工次序、季节、时间。减少对野生生物和人群干扰。③采用科学的施工组织方法。不搞“三边”和“会战”工程。
⑷加强工程的EP管理。①施工期环境工程监理与施工队伍管理。②运营期环境工程监测与动态管理。
  环境影响评价师《法律法规》考点: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条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全国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自然、文化保护地,以及对建设项目的某类污染因子或者生态影响因子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
(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及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资源性缺水地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富营养化水域;
(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文物保护单位,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
第四条建设项目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是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的重要依据。建设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就该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析。
第五条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中单项等级的确定。
第六条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第七条本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公布。
第八条本名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全国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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