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金融培训/保险培训/投资培训 > 银行从业资格培训 > 银行从业资格培训新闻资讯 > 大庆银行从业资格培训新闻资讯 (推荐分站:大庆培训网 | 大庆银行从业资格培训

【资讯】大庆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培训辅导学校 哪个有名气

发布时间:2023/8/1 19:07:01 更新时间:2023/8/1 19:07:01
责任编辑:大庆优路教育银行从业资格培训(VIP会员已认证)

  大庆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培训辅导学校,这个有哪些?

  如果您有以上相关问题,您可以在下面填表咨询留言,问问有关于“大庆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培训辅导学校”的问题,学校看到您的问题,会及时回访告知您!帮你解决问题!

  本资讯《大庆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培训辅导学校》由大庆优路教育银行从业资格培训小编整理发布,目前的发布区域是大庆,希望本资讯可以帮助到在大庆区域参加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学习的同学,当然,在其他地区参加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学习的同学也可以留言咨询哦!

  多谢您关注和浏览本资讯《大庆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培训辅导学校》!

学校介绍
  作为在职教育培训领域的“探路人”,优路教育更是勇立职教改革“潮头”,积极探索更好的教学模式,为推动教育行业的发展贡献一份力量。   优路教育是一个为在职人士提供再教育的综合性教育服务机构,服务范围囊括工程类、教师类、财经类、医卫类等多个方面。2005年成立至今,优路教育已然在职业教育培训领域深耕13载。
  优路教育由清华大学、北京交通大学、北京建筑工程学院、北京师范大学多名各领域教授联手创办,有着良好的背景资源,雄厚的师资力量,与建设部、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建筑业协会、全国教育协会、各地市建委、国内知名建筑类院校、国内知名教育类院校等一直有着良好的合作关系。长期以来,优路教育一直为国内众多知名建筑企业集团提供九大员、建造师、造价师、物业管理师培训服务;一直为北京地区输送大量具有教师资格的从业人员。

师资力量
郜老师
经济学硕士,证券投资分析师、特许金融分析师
主讲科目: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
授课特点:授课方式细腻灵活,深入浅出;善于利用不同的知识特点,总结备考思路,讲课重难点突出,有针对性。曾多次在北上广的大型银行、国企开展内部培训,深受学员好评。
徐老师
经济学硕士
主讲科目:公司信贷
授课特点:喜欢研究书本知识,根据学员的基础不同,有针对性,同时精细的进行讲解;不断地把专业性的知识,拆分细化,使学员能更好地理解。

课程介绍

特色优势
在线答疑:学习当中有难题,专业解答不用慌,及时辅导帮你忙。
可系统学习银行业的政策、法律法规、职业操守等专业知识,这些正好满足银行对所需从业人员的岗位技能和职业素质的要求。

行业趋势
  据统计,历年成功拿到银行offer的学员中,71%的学员持有银行从业、会计从业、证券从业等金融行业相关资格证书。
  金融监管部门已明确要求从业人员必须具有相关的从业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众多银行也将“有银行从业资格证”作为招聘的先决条件。

培训学习资料
  初级银行从业资格《个人理财》高频考点9:物权法
考点:物权法
1.物权是属于个人财产上的权利,在实际生活中个人财产大量体现为个人的不动产和动产。
2.不动产是指不可移动的有形财产,如土地及房屋、林木等地上附着物。
3.动产是指可以移动的有形财产,如飞机、船舶、汽车、电视机等。
担保物权
百七十一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抵押
百七十九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入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百八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初级银行从业资格《个人理财》高频考点11:继承法
考点:继承法
第五条继承方式
1.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2.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十条继承人范围及继承顺序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租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
人继承。
第十二条丧偶儿媳、女婿的继承权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遗产分配
1.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2.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3.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4.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5.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大庆银行从业资格培训相关介绍:

关于我们 | 招生合作 | 课程推广 | 招聘信息 | 免责声明 | 电脑版
Copyright (c) 2006-2056 报名在线网站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法律顾问:广州张律师 粤ICP备14004790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