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金融培训/保险培训/投资培训 > 银行从业资格培训 > 银行从业资格培训动态 > 襄阳银行从业资格培训动态 (推荐分站:襄阳培训网 | 襄阳银行从业资格培训

【动态】襄阳银行从业资格考试辅导班培训辅导班报名地址在哪

发布时间:2023/1/3 3:25:13 更新时间:2023/1/3 3:25:13
责任编辑:襄阳优路教育银行从业资格培训(VIP会员已认证)

学校介绍
  优路教育集团,是一家集团连锁综合教育培训学校!从最初单一的课程培训开始,优路已逐渐成为全国职业技能培训行业的领跑者。
办学14年来,优路教育坚持不懈地追求课程研发和独树一帜的课程体系,常年培养和输送大量高技能、高薪酬、高职位的技能型专业人才,并与众多企业建立了良好的长期合作关系,在业界形成了良好的口碑。
    截止2017年初,环球优路教育在北京、天津、济南、南京、上海、杭州、合肥、石家庄、郑州、武汉、长沙、广州、重庆、沈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苏州、无锡、扬州、南通、保定、安阳、新乡、洛阳、平顶山、西安、太原、徐州、福州、成都、唐山、邯郸、焦作、秦皇岛等70个城市,设立了70余家分校,年培训人次超过10万人。

  优路教育整合业界优秀师资,改进服务体系,凭借超高的考试通过率和精致的服务,在建设工程执业/职业资格培训、财经类执业/职业资格培训、卫生类执业/职业资格培训、其他各类执业/职业资格培训领域,树立了良好的口碑,品牌美誉度良好。

  优路教育教学目标:

  激发学员的学习潜能,全面提高学员学习和实操能力,帮助学员学习专业知识及考试技巧,使学员在相应考试中得心应手、运用自如,顺利通过考试并提高职场实战能力。

师资力量
黄老师
金融学硕士
主讲科目:风险管理
授课特点:多次在北京、郑州等地大型企业开展企业团培。擅长营造温馨轻松的课堂氛围,引导学生独立思考;教学内容充实,教学效率高,抓住考点,帮助学生有效的掌握考点。
郜老师
经济学硕士,证券投资分析师、特许金融分析师
主讲科目: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
授课特点:授课方式细腻灵活,深入浅出;善于利用不同的知识特点,总结备考思路,讲课重难点突出,有针对性。曾多次在北上广的大型银行、国企开展内部培训,深受学员好评。

课程介绍

特色优势
高清网课:午休办公室、餐厅、站牌、卧室、卫生间,只要有时间,哪儿哪儿都是大课堂。
移动课堂:高清课件随心下,模拟试题、历年真题畅快做,只要有设备,手机、平板PC端随心学。

行业趋势
  据统计,历年成功拿到银行offer的学员中,71%的学员持有银行从业、会计从业、证券从业等金融行业相关资格证书。
  金融监管部门已明确要求从业人员必须具有相关的从业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众多银行也将“有银行从业资格证”作为招聘的先决条件。

培训学习资料
  初级银行从业资格《个人理财》高频考点5:国内个人理财业务迅速发展的原因
考点:国内个人理财业务迅速发展的原因
1.经济发展、居民财富的积累
2.理财需求上升
3.理财技能欠缺
4.投资理财工具日趋丰富
5.金融机构转型的客观需要。
  初级银行从业资格《个人理财》高频考点9:物权法
考点:物权法
1.物权是属于个人财产上的权利,在实际生活中个人财产大量体现为个人的不动产和动产。
2.不动产是指不可移动的有形财产,如土地及房屋、林木等地上附着物。
3.动产是指可以移动的有形财产,如飞机、船舶、汽车、电视机等。
担保物权
百七十一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抵押
百七十九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入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百八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襄阳银行从业资格培训相关介绍:

襄阳银行从业资格培训
襄阳银行从业资格考试辅导班,襄阳银行从业资格培训发展前景看好,我处今年继续举办襄阳银行从业资格培训,名师授课,欢迎同学们报读!

最新发布的襄阳银行从业资格培训动态相关信息
关于我们 | 招生合作 | 课程推广 | 招聘信息 | 免责声明 | 电脑版
Copyright (c) 2006-2056 报名在线网站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法律顾问:广州张律师 粤ICP备14004790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