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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宜宾银行从业资格培训辅导班费用多少

发布时间:2023/7/6 11:25:23 更新时间:2023/7/6 11:25:23
责任编辑:宜宾优路教育银行从业资格培训(VIP会员已认证)

学校介绍
    截止2017年初,环球优路教育在北京、天津、济南、南京、上海、杭州、合肥、石家庄、郑州、武汉、长沙、广州、重庆、沈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苏州、无锡、扬州、南通、保定、安阳、新乡、洛阳、平顶山、西安、太原、徐州、福州、成都、唐山、邯郸、焦作、秦皇岛等70个城市,设立了70余家分校,年培训人次超过10万人。

  优路教育整合业界优秀师资,改进服务体系,凭借超高的考试通过率和精致的服务,在建设工程执业/职业资格培训、财经类执业/职业资格培训、卫生类执业/职业资格培训、其他各类执业/职业资格培训领域,树立了良好的口碑,品牌美誉度良好。

  优路教育教学目标:

  激发学员的学习潜能,全面提高学员学习和实操能力,帮助学员学习专业知识及考试技巧,使学员在相应考试中得心应手、运用自如,顺利通过考试并提高职场实战能力。
  优路教育旗下环球卓越品牌主要从事在职人员硕士博士入学考试考前培训业务、职称等级英语考试培训业务、医药卫生行业准入类执业资格认证培训业务。在职人员硕士博士入学考试考前培训业务包含一月专业硕士学位联考考前培训、五月同等学力人员申硕统考考前培训、十月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联考考前培训、医学博士研究生入学统考培训等;英语考试培训主要包括职称等级英语考试培训;医药卫生领域准入类执业资格认证培训业务包含执业医师、执业药师认证培训。

师资力量
徐老师
经济学硕士
主讲科目:公司信贷
授课特点:喜欢研究书本知识,根据学员的基础不同,有针对性,同时精细的进行讲解;不断地把专业性的知识,拆分细化,使学员能更好地理解。
王老师
金融学硕士
主讲科目:个人理财
授课特点:课程生动幽默,善于结合生活,把复杂的问题简单化,并结合考题有针对性的分析讲课。曾多次在北京、上海、广州等地多家银行、证券公司开展内部培训。

课程介绍

特色优势
可系统学习银行业的政策、法律法规、职业操守等专业知识,这些正好满足银行对所需从业人员的岗位技能和职业素质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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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趋势
  据统计,历年成功拿到银行offer的学员中,71%的学员持有银行从业、会计从业、证券从业等金融行业相关资格证书。
  不仅获得进入银行业从业的资格,而且还获得了“全国初级职称证书”,这对工作后的职称评定、福利待遇有着重要的影响。

培训学习资料
  初级银行从业资格《风险管理》第四章第三节:市场风险限额管理
一、市场风险限额管理
(一)市场风险限额指标
(1)头寸限额是指对总交易头寸或净交易头寸设定的限额。
(2)风险价值限额是指对基于量化方法计算出的市场风险计量结果来设定限额。
(3)止损限额是指所允许的损失额。
(4)敏感度限额是指保持其他条件不变的前提下,对单个市场风险要素(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和商品价格)的微小变化对金融工具或资产组合收益或经济价值影响程度所设定的限额。
(二)限额方案制定
商业银行在设计限额体系时,应综合考虑以下主要因素:自身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能够承担的市场风险水平;业务经营部门的既往业绩;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和经验;定价、估值和市场风险计量系统;压力测试结果;内部控制水平;资本实力;外部市场的发展变化情况等。
商业银行总的市场风险限额以及限额种类、结构应当提交董事会批准。
(三)超限额报告及处理机制
(1)超限类型。根据具体的超限原因,可对超限情况进一步分类管理。
主动超限:因交易员主动持有或提高风险敞口所导致的超限。
被动超限:因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下降、长假休市等非银行交易行为原因导致的超限。
非实质性超限:因技术性或操作性原因导致系统提示超限,如前中台及相关部门确认实际敞口以及相关风险指标并未超限,在有相应的文档说明和记录的情况下,视为非实质性超限。
(2)超限处理方式。根据超限原因和类型,银行前中台部门协商一致可采取包括降低头寸/敞口、申请确定时限的临时调增限额和申请长期调整限额等措施。
(3)超限处理流程。市场风险管理部门负责监控每日市场风险限额执行情况,确认超限后及时向前台发出超限提示,通常前台业务部门应在合理时限内反馈超限原因说明,提交超限处理方案,前中台沟通一致后采取相应的超限处理方式。各类超限情况均需及时报告高级管理层。
商业银行需要定期对市场风险进行压力测试。压力测试是一种定性与定量结合,以定量为主的风险分析与控制手段。
  初级银行从业资格《个人理财》高频考点9:物权法
考点:物权法
1.物权是属于个人财产上的权利,在实际生活中个人财产大量体现为个人的不动产和动产。
2.不动产是指不可移动的有形财产,如土地及房屋、林木等地上附着物。
3.动产是指可以移动的有形财产,如飞机、船舶、汽车、电视机等。
担保物权
百七十一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抵押
百七十九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入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百八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宜宾银行从业资格培训相关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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