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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博尔塔拉证券从业资格培训补习班联系地址

发布时间:2022/1/3 9:22:54 更新时间:2022/1/3 9:22:54
责任编辑:博尔塔拉证券从业考试培训招生((VIP会员已认证)

学校介绍
  中华会计网所获荣誉:2010年1月26日以“教育改变人生,网络引领未来”为主题的新浪2009全国教育盛典颁奖礼在北京五洲皇冠假日酒店举行。中华会计网校获得“2009年度最具诚信网络教育机构”荣誉称号。
2009年12月16日,“2009回响全国腾讯网教育年度总评榜”在北京香格里拉饭店举行了隆重的颁奖典礼,正保远程教育集团董事长、CEO兼总裁朱正东先生以其个人在教育行业的影响力荣膺“全国教育产业领军人物”。
“2009回响全国”腾讯网教育年度总评榜颁奖典礼于2009年12月16日在北京香格里拉饭店举行。正保远程教育集团旗下品牌网站中华会计网校获“全国十佳网络教育机构”荣誉称号。
  中华会计网,一个财经考试类网站。2008年1月试运行,主要经营会计考试。网站提供关于会计方面的资讯、注册会计师考试,会计初级、中级职称考试,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注册税务师考试,经济师考试,国际内审师考试的解答和学习,同时代理中华会计网校的培训和辅导。

师资力量
杨老师
名师介绍:
副教授,硕士,初级会计职称《初级会计实务应试指南》主编,“梦想成真”系列丛书注册会计师《审计经典题解》主编。
从事会计职称考试、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工作近30年。“气质,气质,气质,重要的事情说三遍。”杨老师用“时尚、端庄、稳重”来形容一点都不过分。她的声音铿锵有力,时而言简意赅,时而娓娓道来,将几百页学员尊为“天书”的审计教材幻化为一条条白话,掰碎了、揉烂了,审计难?难于上青天?跟着这样的审计大咖,妈妈再也不用担心我的学习啦!

学员印象:
审计天书终结者、气质女神

名师寄语:
我们的梦想也一定会在收获的季节里实现。
贾老师
名师介绍:
教授,会计专业与资产评估专业硕士生导师,经济学博士,注册会计师,财政部驻河北专员办会计咨询专家、全国会计学会会员,“梦想成真”系列丛书注册会计师《财务成本管理应试指南》《财务成本管理冲刺通关必刷8套模拟试卷》、高级会计职称《高级会计实务应试指南》主编。
授课思路清晰,善于总结和归纳,在玩笑中让学员轻松掌握多种解题方法和技巧,可操作性强。学员感叹“他对于备考没有章法的学员来说无疑是救命稻草!"。

学员印象:
微笑仁师、将复杂公式简单化。

名师寄语:
多看世人优点,怀宽容慈悲之心,开万善之门;常想自然之道,存敬畏感恩之念,走成功之路。

课程介绍

特色优势
逐章精讲,扫除盲点。
经典班次,专家答疑。
3位名师,3大经典课程,8项超值服务。
课程体系完善,专家答疑助力。
智能教学,浓缩精华。
测评结合,省时高效。
3位名师,6大经典课程,13项超值服务。

行业趋势
  从事金融机构、上市公司、投资公司、企业等证券相关工作。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财经媒体、全国经济部门的重要参考。
  从事金融机构、上市公司、投资公司、企业等证券相关工作。

培训学习资料
  证券从业资格《金融市场基础知识》教材知识点:普通股票的有关内容
《金融市场基础知识》教材知识点:普通股票的有关内容
(一)普通股票股东的权利
普通股票是标准的股票,通过发行普通股票所筹集的资金,成为股份公司注册资本的基础。《全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即向股东正式交付股票。普通股票的持有者是股份公司的基本股东,按照《全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1)公司重大决策参与权。股东基于股票的持有而享有股东权,这是一种综合权利,其中首要的是可以以股东身份参与股份公司的重大事项决策。作为普通股票股东,行使这一权利的途径是参加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
(2)公司资产收益权和剩余资产分配权。普通股票股东拥有公司盈余和剩余资产分配权,这一权利直接体现了其在经济利益上的要求。这一要求又可以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普通股票股东有权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二是普通股票股东在股份公司解散清算时,有权要求取得公司的剩余资产。
  证券从业资格《金融市场基础知识》要点:证券服务机构
(一)证券服务机构的类别
证券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法人机构,主要包括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人员必须具备证券专业知识和从事证券业务或者证券服务业务2年以上的经验。
(二)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管理
1.证券法律业务: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委托,为其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提供的制作、出具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法律服务。
2.相关规定
(1)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风险控制制度,加强对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管理,提高律师证券法律业务水平。
(2)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可以为下列事项出具法律意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及上市;上市公司的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及股份回购;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境内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到境外发行证券,将其证券在境外上市交易;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解散、终止;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设立;证券衍生品种的发行及上市;全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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