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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达州证券考试在线辅导培训哪个机构好 去那个培训机构

发布时间:2022/1/4 17:52:46 更新时间:2022/1/4 17:52:46
责任编辑:达州证券从业考试培训招生(中华(VIP会员已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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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介绍
  中华会计考试网与多家媒体有良好的合作关系,同时有众多热心的财会专家、会计从业者以及其他热心的最新开发的数据分析系统、专业背景的采编队伍,令中华会计考试网的资讯不是信息的简单堆砌,而是在海量信息的基础上整理分析得出的更具价值的资讯。目前全国会计网资讯栏目共有财经、会计、税务、理财、考试黄页等多个频道,全面覆盖会计各个领域。
  中华会计网为了给广大学员营造更浓厚的学习氛围,鼓励学员刻苦钻研、努力奋进,网校秉承“公开标准、公平竞争”的原则,推出年总奖金额高达50万元的“中华会计网校奖学金”,每年度评比、发放一次,目前暂设“初级会计职称”、“中级会计职称”、“注册会计师”、“税务师”奖学金四大类奖项,其它类别的奖学金将陆续推出,只要您是中华会计网校的付费学员,您就可以申请获得这些奖励。

师资力量
杨老师
名师介绍:
实战派财税辅导专家,注册会计师,税务师,“梦想成真”系列丛书税务师《税法(Ⅱ)应试指南》主编。
多年的授课经历和事务所工作的经验,造就了杨老师幽默、亲切的授课风格。清晰、系统的讲解思路,实践和理论相结合的教学方法。他擅长总结归纳,化繁为简,化难为易,教学方法独特,让你在一个个妙趣横生的案例中,轻松学习税法知识。

学员印象:
税法少侠、实战派

名师寄语:
学以致用 知行合一。
杭老师
名师介绍:
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美国明尼苏达大学访问学者,管理学硕士,“梦想成真”系列丛书注册会计师《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经典题解》及注册会计师《综合阶段应试指南·基础强化》主编。
温文儒雅、知识渊博,学者风范;授课如行云流水,娓娓道来,精炼严谨,讲解入木三分、意寓隽永;用生动形象的举例说明,理论联系实际,分分钟“化陌生为熟悉”;待人温和谦逊、关怀备至!

学员印象:
儒雅剑客、讲解入木三分。

名师寄语:
无论何时开始,重要的是开始之后就不要停止;无论何时结束,重要的是结束之后就不要悔恨。

课程介绍

特色优势
课程体系完善,专家答疑助力。
智能教学,浓缩精华。
测评结合,省时高效。
3位名师,6大经典课程,13项超值服务。
逐章精讲,扫除盲点。
经典班次,专家答疑。
3位名师,3大经典课程,8项超值服务。

行业趋势
  从事金融机构、上市公司、投资公司、企业等证券相关工作。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财经媒体、全国经济部门的重要参考。
  随着证券业的快速发展,证券机构数量与日俱增,证券人才也成为名副其实的“抢手货”。

培训学习资料
  证券从业资格《金融市场基础知识》要点:证券公司概述
(一)证券公司的基本概念
1.定义:证券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和《证券法》设立的经营证券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在我国,设立证券公司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小贴士】美国通常称其为“投资银行”;英国则称其为“商人银行”;德国实行银行业与证券业混业经营,通常由银行设立公司从事证券业务经营;日本和我国一样,称其为证券公司。
2.地位(主要中介机构)
(1)证券公司是证券市场投融资服务的提供者,为证券发行人和投资者提供专业化的中介服务,如证券经纪、投资咨询、保荐与承销等。
(2)证券公司本身也是证券市场重要的机构投资者。
(3)此外,证券公司还通过资产管理方式,为投资者提供证券及其他金融产品的投资管理服务等。
(二)证券公司的监管制度
1.监管职责的让渡:全国人民银行、地方全国→人民银行与证监会共同负责→证监会统一监管(1998年)。
  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试资料下载:股权转让
知识点:股权转让
1.股权的自愿让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2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强制执行中的股权转移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4.瑕疵股权转让的效力
股东未足额出资,受让人应知,则承担连带责任。但可追偿。
5.公司回购股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股权继承
除章程另定,可继承。

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3.股权转让后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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