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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德宏证券从业资格培训班辅导报名 权威报名原来是这个

发布时间:2022/1/4 15:03:34 更新时间:2022/1/4 15:03:34
责任编辑:德宏证券从业考试培训招生(中华(VIP会员已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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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介绍
  中华会计网,一个财经考试类网站。2008年1月试运行,主要经营会计考试。网站提供关于会计方面的资讯、注册会计师考试,会计初级、中级职称考试,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注册税务师考试,经济师考试,国际内审师考试的解答和学习,同时代理中华会计网校的培训和辅导。
  中华会计网校是目前国内最具权威的会计远程教育网站,也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技术与职业教育培训在全国试点项目,其规模高居国内教育类网站之首。网校成立至今,以其雄厚的师资力量、先进的课件技术、严谨的教学作风、极高的考试通过率,为我国财政系统培养了数十万名专业优秀人才,被广大会计人员誉为“会计人的网上家园”。目前除北京总校外,另设上海分校、华中分校、华东分校等3个分校,汇集上海、武汉、南京3地名校名师,打造权威会计网上辅导。

师资力量
叶老师
名师介绍:
副教授,会计学硕士,北京国际税收研究会会员,注册会计师,“梦想成真”系列丛书注册会计师《税法经典题解》主编。
天青色等烟雨,而我在等你,DuangDuangDuang,一位美丽与优雅并重、才气超然的老师映入眼帘,讲课条理清晰,让人如沐春风。税法难吗?它并不是注会最难的科目,却是最繁琐的。叶老师总是能清晰明了地将繁琐的知识点一一梳理,化繁为简。

学员印象:
税法一姐、春风化雨

名师寄语:
人生因为有梦想才会充实和多彩,愿您在中华会计网校实现会计人的梦想,我将与您同行。
郭老师
名师介绍:
高校副教授,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职称、资产评估师考前辅导专家,“梦想成真”系列丛书中级会计职称《中级会计实务经典题解》、注册会计师《会计应试指南》《会计冲刺通关必刷8套模拟试卷》主编。
从事财会相关考试培训数十年,培训足迹遍布祖国的大江南北。被誉为“考点收割机”。讲课脉络清晰,他的课堂,有时很严肃,时常督促大家多做题;有时又用幽默的方式帮助学生理解。“郭氏调调”是郭老师最独特的地方,抑扬顿挫、激情飞扬!

学员印象:
会计男神、考点收割机

名师寄语:
怀揣相似的梦想,无论是否遥远,网络牵系着你和我,音色、聆听、反思、探索成为我们共同的功课。
  你——凭借那不屈的脊梁,始终坚持,在失败与成功的突围中超越自己!
  我——在你那充满辛苦、泪水、感知、成功的精彩背后,为你鼓掌呐喊。

课程介绍

特色优势
课程体系完善,专家答疑助力。
智能教学,浓缩精华。
测评结合,省时高效。
3位名师,6大经典课程,13项超值服务。
逐章精讲,扫除盲点。
经典班次,专家答疑。
3位名师,3大经典课程,8项超值服务。

行业趋势
  随着证券业的快速发展,证券机构数量与日俱增,证券人才也成为名副其实的“抢手货”。
  从事金融机构、上市公司、投资公司、企业等证券相关工作。

培训学习资料
  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点归纳11:证券法
考点:证券法
1.股票发行数字条件:
(1)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35%
(2)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发起人认购的部分不得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3)向社会公众发行部分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25%,其中公司职工认购的股本股本数额不得超过拟发行社会公众的股本总额的10%;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证监会按照规定可以酌情降低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的比例,但是最低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10%
(4)发行人在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2.债券发行数字条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不低于6000
(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
(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3.代销、包销约定时效不得超过90日。
4.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必须采取承销团的形式来销售。
5.主承销人的数字条件:
(1)主要负责人中2/3的人员有3年以上的证券管理工作经验,或者5年以上的金融管理工作经验
(2)证券专业操作人员中有70%在证券专业岗位工作2年以上。
(3)从业人员以往3年未受处分;承销机构及主要负责人前3年无严重劣迹。
  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试资料下载:股权转让
知识点:股权转让
1.股权的自愿让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2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强制执行中的股权转移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4.瑕疵股权转让的效力
股东未足额出资,受让人应知,则承担连带责任。但可追偿。
5.公司回购股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股权继承
除章程另定,可继承。

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3.股权转让后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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