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有哪些出名的证券从业资格培训机构,这个有哪些?
如果您有以上相关问题,您可以在下面填表咨询留言,问问有关于“东莞有哪些出名的证券从业资格培训机构”的问题,学校看到您的问题,会及时回访告知您!帮你解决问题!
本资讯《东莞有哪些出名的证券从业资格培训机构》由东莞优路教育证券从业考试培训小编整理发布,目前的发布区域是东莞,希望本资讯可以帮助到在东莞区域参加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学习的同学,当然,在其他地区参加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学习的同学也可以留言咨询哦!
多谢您关注和浏览本资讯《东莞有哪些出名的证券从业资格培训机构》!
- 学校介绍
-
2005年北京环球卓越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成立,次年创办所分校,累积四年教育经验,在2009年“优路教育”诞生了!创立者赋予优路教育“让学习更有效,更有价值”的教育使命,敦促优路教育不断成长,给信任优路教育的学员提供更好、更专业的服务。优路教育涵盖工程、教师、财经三重领域,为学员提供准入类职业资格认证培训业务,教学过程中积极融入科技创新元素,改进优化优路教育的教学模式,同时汇聚专业师资打造精致产品,整合社会优质资源搭建人才交流和企业合作平台,为学员们提供优质个性化的“一站式”服务。
优路教育拥有一支思想创新,锐意进取的团队,特聘请清华、北大、人大、北师大、首师大、法大、财大、华科、建工、哈工大、同济、北京交大等知名学府资深教师及本行业极具专业素质的专家任教,教学经验丰富,针对性强,教师团队教学扎实过硬,教风明快活泼,教学效果独树一帜。学校领导班子严格管理,狠抓教学质量,教书育人。教师们传道、授业、解惑、兢兢业业、诲人不倦。优路教育是一个正从年轻走向成熟的学校,充满了生机和活力,让我们共同迎接挑战,超越自我,共创辉煌的明天!
- 师资力量
- 专业的授课、直击考点、讲解精辟。
教研支持,六大教研教学基地保障、专职师资研发教材讲义。
- 特色优势
- 支持在线/下载播放,支持电脑、Pad、手机观看,报班课程任意学。
学中有练,以练促学,课程重难点详细解析,习题穿插精讲精练,提高学习效率。
- 行业趋势
- 随着证券业的快速发展,证券机构数量与日俱增,证券人才也成为名副其实的“抢手货”。
从事金融机构、上市公司、投资公司、企业等证券相关工作。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财经媒体、全国经济部门的重要参考。
- 培训学习资料
- 证券从业资格《金融市场基础知识》要点:多层次资本市场概述
(一)资本市场概念的界定
资本市场是长期金融市场或长期资金市场,是为一年以上资本性或准资本性融资产品提供发行和交易服务的有形或无形的市场总和。
资本市场包括股票及衍生品市场、债券及衍生品市场、中长期资金借贷品市场;广义的资本市场还包括为国民经济发展和企业经营运行发挥稳定作用的期货市场。
(二)资本市场的分层特性及其内在逻辑
资本市场本身具有多层次特性。资本市场的层次结构,是指资本市场根据企业在不同发展阶段的融资需求和融资特点,针对各种市场主体不同的、特定的需求,提供的具有不同内在逻辑次序、不同服务对象和不同内在特点的市场形式。
1.分层的原因
(1)从投资者的角度来看,由于每个投资者的风险偏好不同,对投资产品的投资期限、回报率以及产品本身的复杂程度要求不同,资本市场为了满足投资者对不同投资品种的偏好,需要一个多层次的资本市场来容纳多样化的投资产品。
(2)从融资需求方的角度来看,由于我国企业数量众多,如按行业类型划分,可将企业分为传统型、创业型、高科技型等类型;如按企业成长周期划分,可将企业分为创立期、成长 期、成熟期和衰退期。因此,不同企业类型在不同时期的融资需求各不相同,有效分层的资本市场可以为企业提供更加丰富多元的融资渠道。
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试资料下载:股权转让
知识点:股权转让
1.股权的自愿让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2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强制执行中的股权转移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4.瑕疵股权转让的效力
股东未足额出资,受让人应知,则承担连带责任。但可追偿。
5.公司回购股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股权继承
除章程另定,可继承。
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3.股权转让后的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