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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抚州证券从业资格培训面授班报名

发布时间:2022/1/7 14:40:16 更新时间:2022/1/7 14:40:16
责任编辑:抚州证券从业考试培训招生(中华(VIP会员已认证)

学校介绍
  中华会计网校经过近年的高速发展,在网站已经形成了超过二十个各具特色的教育相关的栏目,其中热门栏目包括如下:会计网校,会计资讯,会计文苑,会计人生,财经法规,税务网校,实务操作,实务咨询,银行从业,证券从业,职称英语,中级审计师,初级职称,中级职称,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资产评估师,高级会计师,会计从业。内审师,经济师,美国CPA,ACCA,会计继续教育,注会后续教育,审计后续教育等。
  中华会计网校是国内权威的会计远程教育基地,一直致力于各层次会计人才的培养,以其雄厚的师资力量、领先的课件技术、严谨的教学作风、极高的考试通过率,为我国财政系统培养了数十万名专业优秀人才,被广大会计人员誉为“会计人的网上家园”。为了给广大学员营造更浓厚的学习氛围,鼓励学员刻苦钻研、努力奋进,网校秉承“公开标准、公平竞争”的原则,于业内首家推出年总奖金额高达50万元的“中华会计网校奖学金”,每年度评比、发放一次,目前暂设注会、注税和中级职称三大类奖项,其它考试辅导类别的奖学金将陆续推出,只要您是中华会计网校的付费学员,只要您在考试中取得了优异的成绩,您就可以申请获得这些奖励。

师资力量
吴老师
名师介绍:
副教授,硕士研究生、注册会计师,“梦想成真”系列丛书初级会计职称《初级会计实务应试指南》《初级会计实务押题册》主编。浙江省“优秀青年教师”,首届全国高校微课教学比赛一等奖名。
2003年开始潜心研究会计类考试辅导,经验丰富。课堂上,他举一反三、触类旁通、生动诙谐贴切生活的小案例不仅活跃了课堂氛围,同时让学员迅速夯实了专业基础,并达到了事半功倍的学习效果。面对基础薄弱的初学者,他精雕细琢,巧妙演绎,为枯燥乏味的会计理论涂上缤纷颜色,使高深晦涩的会计知识,变得通俗易懂,让学员在浩瀚的会计知识海洋中从容游弋。

授课特点:
妙语连珠、通俗易懂、方法多样、精辟透彻。

名师寄语:
在网校您不仅学到了知识,而且收获了证书,更重要的是我们成为了朋友。祝您的证书和知识,还有我们的友情,犹如钱塘江的潮水,一浪高过一浪。
叶老师
名师介绍:
副教授,会计学硕士,北京国际税收研究会会员,注册会计师,“梦想成真”系列丛书注册会计师《税法经典题解》主编。
天青色等烟雨,而我在等你,DuangDuangDuang,一位美丽与优雅并重、才气超然的老师映入眼帘,讲课条理清晰,让人如沐春风。税法难吗?它并不是注会最难的科目,却是最繁琐的。叶老师总是能清晰明了地将繁琐的知识点一一梳理,化繁为简。

学员印象:
税法一姐、春风化雨

名师寄语:
人生因为有梦想才会充实和多彩,愿您在中华会计网校实现会计人的梦想,我将与您同行。

课程介绍

特色优势
逐章精讲,扫除盲点。
经典班次,专家答疑。
3位名师,3大经典课程,8项超值服务。
课程体系完善,专家答疑助力。
智能教学,浓缩精华。
测评结合,省时高效。
3位名师,6大经典课程,13项超值服务。

行业趋势
  随着证券业的快速发展,证券机构数量与日俱增,证券人才也成为名副其实的“抢手货”。
  从事证券职业的道关口,也被称为证券行业的准入证。

培训学习资料
  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试资料下载:股份有限公司
知识点:股份有限公司
1.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全国境内有住所。
(2)募集方式,注册资本为实收股本总额。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其他同有限公司。
2.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
3.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
(1)订立发起人协议;
(2)订立公司章程;
(3)认缴资本
发起设立:认足股份缴纳出资。
募集设立:①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②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③签订承销协议,与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④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4)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申请设立登记。
  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重点强化:合伙企业解散、清算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重点强化:合伙企业解散、清算
(一)合伙企业的解散事由(了解)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企业的清算规则(了解)
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
1.清算人
(1)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
(2)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1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3)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2.清算人的义务
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1)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
(3)清缴所欠税款;
(4)清理债权、债务;
(5)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6)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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